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

《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是2022年6月昆明市城市管理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
  • 發布單位:昆明市城市管理局
內容解讀
《條例》進一步明確昆明市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以及監督管理等內容。其中擬規定,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分為總則,規劃與建設,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8章共47條。適用於昆明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資源化利用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按照《條例》,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以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為目標,建立健全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的生活垃圾管理體系。昆明市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其他垃圾進行分類,家具、家用電器等大件垃圾和裝修垃圾應當單獨分類。
《條例》明確各相關部門、單位的職能職責。規定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省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規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並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條例》擬規定,按照產生者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健全計量收費、分類計價、易於收繳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此外,將鼓勵通過獎勵、表彰、積分兌換等方式,促進單位、家庭和個人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對於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規劃與建設,《條例》擬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相關要求配套建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配套建設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並投入使用。已有設施不符合標準或者沒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應當予以補建、改造。禁止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
《條例》對生活垃圾源頭減量相關工作進行明確。市、縣(市)區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應建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對於塑膠製品及一次性用品,《條例》擬規定,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膠袋等一次性塑膠製品。旅遊、餐飲、住宿等行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行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倡導回收、減少使用塑膠製品,推廣套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品。
按照《條例》,昆明將推廣無紙化辦公,優先採購可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減少一次性辦公用品的使用。倡導家庭和個人使用可循環利用物品,通過買賣、租賃、互換、贈與、出借等方式,促進閒置物品再利用,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
對於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條例》明確,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垃圾分類投放義務,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分類投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按照《條例》,昆明將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以下簡稱“管理責任人”)制度。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辦公場所,單位自行管理的,單位為管理責任人;業主自行管理物業的住宅區,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農村居民點,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機場、客(貨)運站、港口碼頭、軌道交通站點、餐飲、住宿、公路、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經營或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在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方面,《條例》擬規定,城市生活垃圾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採取預約或者定期收集、運輸的方式進行收運;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採取定時收集、運輸的方式,做到日產日清。
此外,《條例》明確,在申報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稱號時,申報單位應當將生活垃圾的分類管理和實施情況列入申報內容。
《條例》擬規定,擅自關閉、閒置、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主動免費提供不可降解一次性塑膠製品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商品過度包裝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受到罰款處罰的個人,經教育、勸誡後自覺履行法定義務,並自願參加生活垃圾分類等社區服務活動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管理責任人未按照相關規定設定和管理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批准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3萬元的罰款。未取得特許經營權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城市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