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松華壩水源保護區管理規定

昆明市松華壩水源保護區管理規定是昆明市松華壩水源保護區於1989年12月29日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松華壩水源保護區管理規定
  •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9]274號
  • 發布日期:1989-12-29
  • 生效日期:1989-12-29
【發布單位】823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松華壩水源保護區管理規定
(1989年12月29日昆政發〔1989〕27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好松華壩水源區,保證人民生活和工農業生產用水,維護昆明城鄉的防洪安全,促進昆明市的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滇池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松華壩水源保護區的範圍是松華壩水庫和松華壩水庫匯水面積中嵩明縣的大哨鄉、白邑鄉、阿子營鄉;官渡區的雙哨鄉、小河鄉、雙龍鄉的麥地塘辦事處和烏龍、莊房辦事處的11個村,龍泉鎮上壩辦事處和中壩辦事處在松華壩水庫以上的山地。
第三條松華壩水源保護區的管理與綜合整治應納入市、縣(區)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與財政預算。
第四條松華壩水源保護區的管理以保護、增加森植被和保持水土為中心,以保護水質為重點,以維護生態環境良性循環為目標,堅持保護水源與開發整治並重,上、下游統籌兼顧的原則,實現經濟、社會、環境三大效益的統一。
第五條松華壩水庫的水質按照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88)Ⅱ類標準進行保護。
第六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松華壩水源保護區的義務,並有對破壞、損害松華壩水源保護區的行為進行監督、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第二章 保護與管理
第七條松華壩水源保護區的林木主要為水源涵養林。原有的林木和今後新種的林木,國家、集體、個人產權不變,誰種誰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砍伐、任意侵占和損壞。
第八條保護區內採伐林木必須堅持林木的消耗量低於生長量的原則,由市林業局制定年度採伐限額,逐級下達執行。並由縣(區)林業部門負責監督檢查,不得突破。農戶因建房需要砍伐林木時,在採伐限額內由縣(區)、鄉辦事處核定,並做到伐一種十,先種後伐,經驗收合格後發給砍伐證方可砍伐。
第九條有計畫地營造薪炭林,積極發展沼氣、節柴灶、太陽能,以減少用作燃料的林木的消耗。保護區內的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和以燒柴為主要能源的農村工副業,應當實行以煤代柴。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坡度為二十五度以上的禁墾地區開墾,已經開墾的,應當限期退耕還林或還草。需要在坡度二十五度以下的地區擴大耕地面積時,五畝以下由農戶提出申請,鄉人民政府或辦事處審核後,報縣(區)人民政府批准;超過五畝的由縣(區)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不得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區和松華壩水庫正常蓄水線以上200米範圍內放牧。
第十二條在保護區內,不得進行燒山、燒灰積肥、野炊、燒蜂、放火驅獸和出售腐質土等破壞植被的活動。
第十三條建立專業護林防火和民眾護林防火相結合的隊伍,平均每萬畝林地配置五至十名專職和兼職的護林防火人員。在林業治安工作繁重的地方,設立林業公安派出所,依法加強管理。
第十四條禁止在林地、陡坡和水工程安全區範圍內挖砂、取土、炸石。確因建設需要的,須經保護區管理機構批准,由申請單位負責採取生物措施和必要的工程措施,以恢復地貌和植被,並按規定交納資源補償費和育林保證金。
第十五條保護區的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水塘、溝渠、小水庫中的水屬集體所有。保護區內的水資源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相結合的制度。松華壩水庫由市水利局負責管理,河道由縣(區)水利局負責管理,溝渠、泉點(龍潭)、壩塘、小水庫由鄉政府、辦事處負責管理。
第十六條不得在保護區內新建基礎化工、農藥、電鍍、造紙製漿、製革、印染、石棉製品、硫磺、磷肥等有污染的企業和項目。
第十七條松華壩水源保護區不得開闢為旅遊、療養區,不得興建各種旅遊、療養設施。
第十八條禁止向河道、水庫排入未按排放標準處理的工業廢水;不得向水庫或水庫上、下遊河渠傾倒土、石、垃圾、死畜等廢棄物;不得在距泉點(龍潭)100米、河道兩岸各50米和水庫周圍200米範圍內堆放和存貯化肥、農藥、石油製品等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九條保護區的內不得銷售、使用國家禁止的低效高毒、高殘留農藥。廢棄的農用塑膠膜、瓶、袋、箱應回收處理,不得任意棄置或擅自掩埋。
第二十條市、縣(區)環保局,松華壩水庫管理處、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應共同加強對保護區的環境保護,環保部門應定期監測,作出環境評價。積極治理老污染,嚴格控制新污染。
第二十一條在松華壩水庫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運送農藥、化肥、石油類產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質;
(二)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車輛、容器;
(三)游泳和進行其它水上體育活動;
(四)毒魚、電魚、炸魚;
(五)在非指定區域捕魚、釣魚或網箱養魚。
第二十二條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禁止到保護區狩獵、捕殺瀕危的陸生、水生動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鳥、獸、蟲。
第二十三條禁止損壞水工程、堤防、護岸和防汛、水文監測、環境監測、通訊、交通、護林防火等設施。
第三章 整治與開發
第二十四條保護區的整治與開發以生物防治為主,工程治理為輔,進行全面規劃布局,調整產業結構,發展生態經濟,使經濟與環境相互協調。
第二十五條保護區內實行工程造林與民眾造林並重的原則,按照“喬、灌、草”結合和針闊混交的種植方針,以營造水源涵養林為主,兼顧薪炭林、經濟林和用材林。對原有的疏林和灌木林分期進行撫育改造,對新造的幼林地實行封山育林。繼續推行退耕還林,自退耕之年起按已定的補償政策連續補償十年。
第二十六條保護區內人均應穩定一畝以上耕地面積,提高單產,做到糧食自給有餘。保護區內林業開發與整治的近期目標為:力爭在本世紀內人均擁有一畝以上經濟林,形成果品基地,增加經濟收入;人均一畝以上薪炭林,加上推廣節柴灶、沼氣池、太陽能等,就地解決生活能源;人均一畝左右用材林,解決區內必要的用材自給。造林應把水源涵養林、經濟林、薪炭林、用材林結合起來,以經濟林為先導,長短結合,興林致富、實現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的統一。
第二十七條防治農業污染。鼓勵農戶施用農家肥、少用化肥,合理施用農藥,積極推廣生態農業和生物防治新技術。
第二十八條保護區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和水害防治,由市水利局進行統一規劃,市、縣(區)、鄉、辦事處分級負責進行建設和維修。在提高城鄉防洪和供水能力的同時,首先應滿足保護區人畜飲水的需要,並逐步擴大水澆地面積。
第二十九條松華壩水源保護區綜合開發整治的具體要求與目標,由滇池和松華壩保護區專管機構擬定《松華壩水源保護區綜合開發整治綱要》,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按年度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為搞好保護區的整治、開發與保護,各級政府、各部門應針對保護區的實際,實行特殊扶持政策和措施,逐年實施。
第四章 機構與職責
第三十一條在昆明市滇池保護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的領導下,設立松華壩水源保護區管理處,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並監督執行有關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
(二)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及有關縣(區)制定保護、整治開發計畫和實施方案並督促檢查其執行;
(三)負責多渠道組織籌集資金和監督、檢查資金的使用情況;
(四)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縣(區)審查上報或批准建設項目;
(五)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處理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獎勵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六)組織開展保護、整治、開發的科研工作;
(七)辦理上級機關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三十二條保護區內的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及其辦事處,應將保護區的保護、管理與整治工作納入任期目標責任制,保證本規定在本行政區域的有效實施。
第三十三條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對保護區的管理、整治開發積極予以支持和幫助,結合本部門的業務,按照綜合整治綱要的要求,分年度制定具體措施和辦實事項目,並確保落實。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對執行本規定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和保護區管理機構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個人或每戶成片植樹造林五畝以上,單位植樹造林三十畝以上,經驗收合格的;
(二)在保護森林、植被,防治水土流失,降低林木消耗,防治森林病蟲害等方面取得明顯效果的;
(三)檢舉、控告亂砍濫伐、毀林開荒,污染水源,破壞水利設施及其它違反本規定行為有功的;
(四)報告山林火警、撲救山火有功的;
(五)連續五年無重大山林火災事故的;
(六)以科學技術幫助保護區發展經濟,在監測、科研、宣傳普及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
(七)對保護區的管理、建設有其它突出貢獻的。對單位的獎勵可以發給獎金1000元至10000元,對個人的獎勵可以發給獎金100元至1000元。對單位獎勵5000元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其它獎勵由縣(區)人民政府或保護區管理機構批准。
第三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或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予以處罰;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未作明確規定的,依照本規定第三十六條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由保護區管理處對單位處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對個人處以1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人員,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亂砍濫伐林木,毀林開荒、違反封山育林規定的;
(二)引起山林火災不撲救、不報告造成損失的;
(三)對已發生的森林病蟲害,不積極組織防治、撲救,使森林資源造成損失的;
(四)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或稀釋等辦法排放有毒有害廢水,或用其它方法污染水源的;
(五)損害水庫樞紐工程、河道閘壩,損壞防汛設施和水文監測,通訊、護林防火等設施的;
(六)擅自進行爆破、打井、挖砂、採石、取土造成水土流失或危害水工程安全的;
(七)狩獵、毒魚、炸魚、電魚造成危害的;
(八)有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反規章制度造成損失的;
(九)對檢舉、控告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十)對執行公務的人員進行阻撓和毆打的。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應受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具體套用的問題由昆明市滇池保護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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