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擴大縣區經濟管理許可權的決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擴大縣區經濟管理許可權的決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擴大縣區經濟管理許可權的決定

(1992年8月23日昆政發〔1992〕187號)

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縣區人民政府: 為了認真貫徹鄧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談話精神,加快改革,擴大開放,充分調動縣區積極性,加快我市經濟發展步伐,根據中央2號、4號檔案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按照市委五屆七次全會精神,決定擴大縣區經濟管理許可權。希望各縣區都要把這些政策用好、用夠。市政府各綜合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要繼續加強和完善巨觀調控,做好規劃、協調、監督和服務工作。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92]187號
【發布日期】1992-08-23
【生效日期】1992-08-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擴大縣區經濟管理許可權的決定
(1992年8月23日昆政發〔1992〕187號)
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縣區人民政府:
為了認真貫徹鄧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談話精神,加快改革,擴大開放,充分調動縣區積極性,加快我市經濟發展步伐,根據中央2號、4號檔案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按照市委五屆七次全會精神,決定擴大縣區經濟管理許可權。希望各縣區都要把這些政策用好、用夠。市政府各綜合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要繼續加強和完善巨觀調控,做好規劃、協調、監督和服務工作。
一、關於基本建設項目投資審批許可權
1、凡符合國家和省、市的產業政策及行業規劃,資金、能源、原材料和運輸等生產條件能自行解決,確有經濟效益,投資在1000萬元及以下的生產性基建項目,500萬元及以下的非生產性基建項目(工業交通、技術改造項目除外),由縣區自行審批,報市計委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2、鄉鎮及以下所屬集體企業項目的審批權由縣區自行確定。
二、關於技術改造審批許可權
3、能源、交通、原材料行業投資在1000萬元以及以下,輕紡、機電行業投資在500萬元及以下,資金能自行解決,原材燃料、電力能自求平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改項目,由縣區審批。
4、鄉鎮集體企業的技改項目,可不受額度限制,由縣區自行審批,報市經委和市鄉鎮企業管理局備案。
5、從國外引進設備用於技術改造,由縣區計經委初審後報市經委批准。
三、關於中外合資、合作企業項目審批管理許可權
6、機構健全,具備必要工作條件的縣區,可自行審批符合國家及地方的產業政策,原材料、資金、外匯自求平衡,不涉及國家進出口許可證及配額管理,投資規模在生產性500萬美元及以下;非生產性200萬美元及以下的合資、合作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報告、契約及章程,但須報主管部門備案,並領取有關證書。
7、縣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享有外資企業登記註冊初審權和監督管理權。
8、縣區新辦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工商各稅,由市稅務局涉外分局統一征管,按中方投資比例部門,由市財政返還給縣區。
四、關於物價管理審批許可權
9、縣區生產的小水泥、混配肥和平價供應的乾麵條等九種副食商品的產銷價格審批下放縣區。
10、將部門原市管的經營服務性收費標準管理審批權下放縣區。
上述放給縣區審批管理的九種副食商品品種及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由市物價局另行通知。
11、縣區所屬企業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需進一步放開商品零售價格和放寬批發價格的品種範圍,由縣區自行確定。
五、關於工商行政管理審批許可權
12、凡由縣區批准新成立的企業,由企業所在地的縣區工商局審核發照(凡冠以“昆明市”名稱的,由縣區工商局報市工商局審批。市工商局在一周內批覆),並負責監督管理。
13、集體企業由企業所在地的縣區工商局審核發照,並負責監督管理。
六、關於縣區城鎮規劃建設管理許可權
14、市屬八個縣的縣城總體規劃,由縣政府組織編制,報市政府審批。縣城的詳細規劃和其它建制鎮的詳細規劃,由縣政府審批,報市建委備案。
15、各縣規劃管理部門,負責縣屬規劃區內縣屬及以下單位的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縣屬開發區的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審批《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16、五華、盤龍兩城區和官渡區、西山兩郊區的區政府所在地及兩郊區的其它建制鎮,受市建委規劃管理部門委託,由區城建部門辦理私房維修、農房建設和其它委託辦件。
17、在符合總體控制性規劃要求的範圍內,縣區自籌資金進行城鎮基礎設施建設的項目,由縣區審批,報市建委備案。
18、縣區用城市維護建設費建設的項目,由市建委統一控制建設總量,實行專款專用,按照“節約歸已,超支自負”的原則,逐步推行城市建設費用使用包乾制。
19、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四區及石林、滇池風景名勝區和松華壩水源保護區內的建設施工,分別按行政區劃由各縣區監察,對違法、違章行為按有關規定處理,罰設收入按規定上繳縣區財政部門。
各縣城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施工由縣城監督部門負責監察,並執行有關處理決定,實施處罰權。
20、非等級建築企業資質審查、發證權下放給縣區。
21、投資在200萬元,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縣區所屬基本建設和技改項目,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由縣區組織招投標工作,審批開工報告,報市計委、市建管局備案。
22、除在風景旅遊區、城市水資源保護區、滇池匯水面積和居民稠密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有污染的項目和屬國務院(1984)135號文規定嚴格控制的20個項目外,其餘縣區屬企業、鄉鎮企業的審批權,超標排污費徵收,限期治理、污染事故處理等管理許可權,均放給縣區,但有關材料須報市環保局備案。
七、關於土地審批許可權
23、市屬八個縣和官渡區、西山兩郊區對昆明高新技術開發區,昆明經濟技術開發區,昆明旅遊度假區和春城路(新民航路)、新海埂路規劃開發片區以及其它規劃開發片區以外的地區,享有耕地五畝及以下,非耕地二十畝及以下的建設用地審批權。
24、十個郊縣區政府享有與土地徵用審批權相同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劃撥的審批權。
25、縣區確定的開發區和其它建設用地,凡規模超出縣區審批許可權的,由縣區一次性報市政府審批。縣區在確定具體用地項目時,屬縣區審批許可權範圍內的,由縣區發放用地通知書。
八、關於勞動人事管理審批許可權
26、縣區可按有關政策和規定開展職改工作,經主管部門同意,可組建中級職稱評審會並進行審批,報市職政辦備案。
27、縣區、鄉鎮所屬礦山的安全監察工作由縣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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