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松華壩水源保護區保護的決定

2002年5月29日昆明市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松華壩水源保護區保護的決定
  • 頒布單位:昆明市人大常委
  • 頒布時間:2002.05.29
  • 實施時間:2002.05.29
昆明市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聽取並認真審議了市人大常委會視察組《關於對松華壩水源保護區整改情況進行視察的報告》和市人民政府《關於昆明市松華壩水源保護區保護工作情況的報告》。會議認為,多年來,市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以及水源保護區的廣大幹部民眾,對松華壩水源區的保護做了大量工作,使水源區經濟、社會穩步發展,生態環境明顯改善,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積極的貢獻,同時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為進一步保護好松華壩水源保護區,保障昆明人民生活安全用水和生產用水,促進昆明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特作如下決定:
一、市、有關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明確職責,開展調查研究,儘快制定水源區保護與發展的有效措施,建立健全責任制,狠抓落實。要嚴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認真履行職責,防止破壞水源區生態環境事件的發生,對瀆職、失職或違法行政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及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二、市、有關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雲南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昆明市滇池保護條例》、《昆明市松華壩水源保護區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使幹部民眾不斷增強法制觀念,做到知法、守法,提高幹部民眾保護水源區、保護昆明生命線和愛護好自己家園的自覺性。
三、市、有關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要對水源保護區現有的旅遊、度假、荒山出讓及採石、采沙等違章建築和違規行為進行全面清理。對已出讓的荒山,由縣區人民政府按照《雲南省荒山有償開發的若干規定》,予以堅決糾正;對違規和越權審批的建築,應予以拆除;對在水源保護區範圍內建旅遊、度假設施的不準營業。
四、水源保護區範圍內的各種建設項目,應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由市級有關部門統一管理和審批,未經市級有關部門審批同意的項目,不準建設。在水源保護區範圍內,禁止興辦各種旅遊、度假設施和有污染的企業;禁止銷售、使用高殘留農藥;禁止在水庫、河道、水渠、泉點毒魚、電魚、炸魚;禁止亂倒亂丟垃圾、死畜禽、塑膠製品等廢棄物;禁止在林地、陡坡和水利工程安全範圍內挖沙、取土、炸石;禁止在水源保護區出讓荒山。
五、市人民政府要對水源保護區農業產業結構調整進行專題研究,因地制宜,制定總體規劃和近期、遠期的實施計畫,納入市、縣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與財政預算。在人口集中、污染較重的鄉、村,加快建設小型污水處理設施和垃圾無害化、資源化處理設施;加大天然林保護和退耕還林工程實施力度,加強林業基礎設施建設;繼續加大對水源保護區的農村能源、生態村(園)等方面的投入,解決水源保護區燃料問題;大力發展生態農業,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提高經濟效益,千方百計增加農民收入。
六、市、有關縣區及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能,加大對水源區的扶持力度。市人民政府每年在水費補助水源區310萬元的基礎上,將水價提高后給松華壩的水費增加部分,主要用於水源保護區的發展,並研究制定具體的補助、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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