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文明施工管理處罰辦法

昆明市文明施工管理處罰辦法於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由昆明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文明施工管理處罰辦法
  • 施行地區:昆明市
(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由昆明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公布)
第一條為了加強施工場地的管理,維護市容市貌整潔,以適應城市建設與管理髮展的需要,根據昆明市第一次市政市容管理工作會議決定精神及我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是經批准在市區內進行建設、施工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實施建設工程前,建設單位和承建單位必須到昆明市城市管理監察大隊辦理“文明施工責任書”,違者,除補簽責任書外,單位處予500至1000元個人處於10至100元的罰金。罰金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別承擔40%和60%。
第三條一切施工單位,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不準在施工範圍外堆放任何材料、機械,以免影響交通秩序和污染環境。違者,除限期清運外,按占地面積每平方米處予2至5元的罰金。
第四條在施工前,應按規定搭建圍欄。圍欄高度不得低於兩米,整體一致、堅固安全,並標明文明施工標誌。不按規定和標準搭建的,除限期改正外,按圍欄收費1至3倍予以處罰。
第五條攪拌砂漿,沖洗砂石等的各種施工廢水,必須建有污水沉澱處理池,以保證污水、泥砂和其它污物不直接或間接排入窨井及下水道。如造成窨井及下水道堵塞的,除令其打撈,疏通外,處予10至100元的罰金。
第六條施工現場要保持整潔。材料分類堆放,機械設定有條不紊,工程施工便道完好。整個施工過程必須按操作規定進行。為工程服務的運輸車輛提供現場保潔條件。督促車輛適量裝載。以免撥撒污染環境。對違反規定者,除限期達到規定外,對工地負責人處予5元至20元的罰金,對施工單位處予50元至500元的罰金。
第七條在施工過程中,必須做到不破壞或損壞任何公共設施。否則,除追回原物照價賠償或責令原樣修復外,按該設施價值的1至2倍處予罰款。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在夜間台北時間十一時以後(夏時制十二點)後施工。違者,按夜間施工管理規定處罰。
第九條工地外圍3米要派人清掃保潔。工程竣工後,做到工完、場清、料淨。不按規定執行者,除限期達到要求外,對工地負責人處予20至100元的罰金。對施工單位處予50至500元的罰金。
第十條“文明施工責任書”必須在施工場地明顯懸掛。監察人員檢查時,建設單位和承建單位必須主動配合,不得拒絕檢查。違者處予50至500元的罰金。
第十一條對違反上述規定,經查處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可加重處罰,令其停工。但加重處罰不得超過原來該項最高處罰的二倍,停工不得超過三十天。
第十二條對違反文明施工規定,造成人員傷亡的單位或個人除令其停工整頓,按規定由負責人員或單位負責處理善後事宜外,對工地負責人員處予50至200元罰金,對單位處予500至5000元的罰金。
第十三條對違反文明施工規定,損害了國家財產、公民和私有財產的單位或個人,由城市管理監察大隊予以追究和裁定。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一九八九年三月十日起執行。由昆明市城市管理監察大隊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各縣(區)可參照本辦法辦理。
昆明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
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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