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工業園區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昆明市工業園區環境保護管理辦法》是2010年8月10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工業園區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 公布時間:2010年8月10日
  • 門類:環境保護
  • 發布單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工業園區環境保護管理,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經國家或者省、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開發區、度假區、科技園、創業園、工業園等各類園區(以下簡稱工業園區)的環境保護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轄區內工業園區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加大對工業園區環境保護的政策支持和資金投入,完善環境保護配套設施,改善生態環境,並建立工業園區環境保護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四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工業園區的環境保護實施監督、檢查,並從功能區劃、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加強對工業園區環境保護工作的指導。
發改、財政、工業信息、規劃、國土、住建、城管、滇管、水務、安監、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工業園區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 工業園區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工業園區環境保護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編制工業園區環境保護規劃和年度計畫;
(二)組織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和跟蹤評價;
(三)建設和管理工業園區環境保護基礎設施;
(四)組織實施工業園區生態化改造和建設,推進清潔生產和節能減排,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五)督促企業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
(六)配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
(七)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工業園區的設立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和產業政策導向,實施資源綜合利用、污染集中治理,發展循環經濟、保護生態環境。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禁止設立工業園區。
第七條 工業園區應當發揮區域優勢,依託生態環境承載能力,明確產業定位,實現分區、集約、高效、生態化方向發展。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的工業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入工業園區集中建設;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產業定位,劃定產業園區,相同類型的項目相對集中建設。
不符合工業園區產業定位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發改、規劃、國土、建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批准其建設。
第八條 工業園區管理機構在編制工業園區規划過程中應當依法組織環境影響評價,並對規劃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作出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未進行工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審批機關不得批准其規劃,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其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工業園區規劃需要作出修改調整的,應當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九條 工業園區規劃實施過程中,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每3年組織一次環境影響跟蹤評價,並於環境影響跟蹤評價結束後30個工作日內,將評價結果報告規劃審批機關,同時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環境影響跟蹤評價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實施後實際產生的環境影響與環境影響評價檔案預測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之間的比較分析和評估;
(二)規劃實施中所採取的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評估;
(三)公眾對規劃實施所產生的環境影響的意見;
(四)跟蹤評價的結論和改進措施。
(2010年7月14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0年8月10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0號公布 自2010年9月10日起施行)
第十條 工業園區管理機構在開展環境影響跟蹤評價過程中,發現有不良環境影響的,應當及時採取改進措施;對已造成區域環境嚴重污染或者生態嚴重破壞的,應當立即停止開發建設,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加以治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的治理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一條 工業園區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工業園區規劃,並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已經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工業園區規劃包含具體建設項目的,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應當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依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分析論證情況,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予以簡化。
第十二條 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要求建設的環境保護配套設施應當與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工業園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還應當採取以下清潔生產措施:
(一)採用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嚴重的原料;
(二)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少的工藝和設備替代資源利用率低、污染物產生量多的工藝和設備;
(三)開發串聯用水系統和循環回用水系統,採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進行再生利用;
(四)採用能夠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防治技術;
(五)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域內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潔能源;
(六)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清潔生產措施。
第十三條 工業園區企業應當對生產和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餘熱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轉讓給有處理條件的其他企業和個人利用,實現工業園區內集中供熱和工業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
工業園區企業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和生活垃圾應當組織進行集中處置,防止產生二次污染。危險廢物及放射性廢物的處置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開展生態化建設和改造,構建園區完善的生態工業體系、循環經濟體系、清潔生產體系和服務管理體系。
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據國家、省、市的規定,完善工業園區雨污分流、集中式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固體廢物集中處置等配套環境基礎設施的建設。
第十五條 工業園區主要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
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下達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削減工業園區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總量控制指標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暫停審批該區域內新增該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並對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標企業依法予以處理。
進入工業園區的企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減少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並取得排污許可證。
第十六條 遷入工業園區的企業,在本市原有合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可以在新落戶的工業園區繼續使用。
第十七條 國控、省控重點污染源排污口應當安裝線上自動監控設施,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施聯網,實行污染物排放線上監控,並確保線上監測系統穩定正常運行。
禁止損毀和擅自停用、改動線上自動監控設施。
第十八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工業園區環境監測計畫,對工業園區環境質量狀況進行監測,並將監測結果反饋給工業園區管理機構。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工業園區環境質量和污染物排放情況,針對存在的環境問題提出措施與對策。
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環境監測結果,採取相應防治措施,改善區域環境質量。
第十九條 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範體系,研究制定突發環境事故應急預案。
工業園區及周邊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公私財產或者人體健康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危害時,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防止危害發生或者擴大,並及時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2010年7月14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0年8月10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0號公布 自2010年9月10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環保、規劃、住建、滇管、城管、水務、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問責;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編制工業園區環境保護規劃和年度計畫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對工業園區規划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影響跟蹤評價的;
(三)未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批准檔案和規劃環評審查的;
(四)建設項目的環評檔案未經批准,項目審批部門批准其建設的;
(五)未按照規定配套建設環境保護基礎設施的;
(六)未建立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範體系和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9月10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2010年7月14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0年8月10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0號公布 自2010年9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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