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530100-008981-20081114-2251發文日期:2008-11-14名 稱:昆明市城鎮私有房屋修繕規劃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城鎮私有房屋修繕規劃管理辦法
- 分類:法律、法規
索 引 號:530100-008981-20081114-2251發文日期:2008-11-14名 稱:昆明市城鎮私有房屋修繕規劃管理辦法
索 引 號:530100-008981-20081114-2251發文日期:2008-11-14名 稱:昆明市城鎮私有房屋修繕規劃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私有房屋修繕的規劃管理,保證城市總體規劃和城鎮規劃的順利實施,根...
1.昆明市城鎮私有房屋修繕規劃管理辦法發文字號:昆政復[1990]4號說明:所依據的上位法已廢止,且已被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代替。2.昆明市內河航道、碼頭、渡口管理辦法發文字號:昆政復[1990]34號...
居民住戶在不改變房屋結構、不影響房屋安全的前提下對住房進行面層塗料、貼牆紙、鋪貼面磚等簡易裝飾活動不在本辦法管理範圍之列。第五條 昆明市房地產管理局是全市城鎮房屋安全管理和裝飾、改造的行政主管機關。市房屋安全鑑定機構負責市...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雲南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補充規定在1988.11.01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雲南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補充規定 頒布單位 昆明市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88.11....
昆明市和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本條前款規定以外的城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及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和國家級、省級開發區及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1建設項目應當以規劃道路紅線寬15m或15m以上道路圍合的街坊進行整體開發建設。2對無法成街坊整體改造的用地,應當在同一街坊內整合周邊可開發用地。其用地規模原則上不得小於10畝,主要商業街區非住宅項目除外。3用地規模小於10畝的,一般...
第四章 房屋修繕計畫管理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房屋修繕長期規劃,應當規定規劃或者計畫期內改善房屋完損狀況和使用條件的總目標及實施步驟,房屋修繕計畫應當納入當地的城市建設計畫,進行資金和材料平衡...
《昆明市違法建築處置辦法》共三十三條 ,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辦法全文 昆明市違法建築處置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制止和查處違法建築行為,提高城鄉人居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雲南省違法建築處置規定...
各級政府房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指導、開展房屋管理方面的修繕諮詢業務,並積極發展國有、集體和個體的維修、裝飾及各種服務性經營組織。第十四條本辦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實行,並由昆明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昆明市房產管理局是全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管理工作由市房產管理局房屋拆遷管理處負責。第二章 管理原則 第四...
昆明市城鎮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為加強昆明市城鎮房屋租賃管理。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建設部、國家物價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的通知》及省城鄉建委、省財政廳、省物價局《...
第十一條 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在昆明城市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鎮)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利用原有宅基地進行修繕農村住宅的,修繕申請人應當按下列程式辦理:(一)向村(居)民小組和村(...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房屋,系指昆明市城市規劃區、縣(市)城區、建制鎮、獨立工礦區範圍內的城鎮房屋(以下簡稱房屋)。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屬登記,系指房屋所有權及其抵押、設典等房屋他項權利的登記...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昆明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範圍內的房地產轉讓、抵押、租賃和中介服務活動。昆明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範圍內的房地產轉讓、抵押、租賃和中介服務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第三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工作。第五條 所有人和使用人對房屋的使用和修繕,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房地產管理、消防和環境...
物業管理服務應當保持住宅和公共設施完好、環境整潔優美、公共秩序良好,保障物業使用方便、安全,並按照下列要求實施:(一)按照國家和本市城市規劃、技術標準規範以及管委會審定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畫,實施管理服務;(二)在業主、使用人...
(十)負責轄區內抗震防災規劃和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施工、監理等的監督管理;負責轄區內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審驗工作;協助相關部門做好震後應急搶險相關工作;指導和組織震後恢復重建工作;負責防震減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