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道路車輛通行規定

索 引 號:530100-008981-20081114-2248發文日期:2008-11-14名 稱:昆明市城市道路車輛通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城市道路車輛通行規定
  • 外文名:Kunming city road vehicle traffic regulations
  • 實施時間:2007年9月1日
  • 實施地區昆明市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維護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道路範圍內通行的車輛、車輛駕駛人以及與城市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交通安全教育和車輛管理工作。
第四條核定載客數十三座(含)以上的載客汽車(不含公共汽車)以及非執行公務或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拖車、施救車輛,不得在二環路(不含)以內區域道路上通行。
第五條 核定載質量1000千克(不含)以下的載貨汽車, 7:00至20:00不得在二環路(不含)以內區域道路上通行。
第六條 核定載質量1000千克(含)以上的載貨汽車以及牽引車、掛車、吊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等專項作業車,不得在二環路(不含)以內區域道路上通行;7:00至20:00不得在北京路(二環北路至霖雨路)、官南大道(二環南路至廣福路)、人民西路(二環西路至春雨路)、滇池路(二環南路至廣福路)、春城路(二環南路至巫家壩機場)、穿金路(二環東路至園博路)、日新路(春城路至滇池路)及關上中心區道路通行,但可以橫穿上述道路路口。
第七條 核定載質量1500千克(含)以上的載貨汽車,不得在城市高架道路的上層通行。
第八條 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三輪機車、拖拉機、畜力車、人力板車、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以及由學員駕駛的教練車,不得在東三環、新昆洛路(東三環段至廣福路)、廣福路、西福路、石安公路(西福路至春雨路)、春雨路、昆瑞路(春雨路至二環西路)、二環西路、二環北路、龍泉路、七二○四公路(龍泉路至穿金路)、穿金路、世博路、白龍路所圍合範圍內的道路(含上述路段)通行。
第九條 運輸建築垃圾、渣土和其他建築物料的車輛不得在二環路(含)以內道路,北京路(二環北路至霖雨路)、官南大道(二環南路至廣福路)、人民西路(二環西路至春雨路)、滇池路(二環南路至廣福路)、春城路(二環南路至巫家壩機場)、穿金路(二環東路至園博路)、日新路(春城路至滇池路)及關上中心區道路通行。
第十條 清掃車、運輸生活垃圾的環衛車輛以及綠化養護車輛7:00至9:00、17:00至20:00不得在二環路(含)以內道路,北京路(二環北路至霖雨路)、官南大道(二環南路至廣福路)、人民西路(二環西路至春雨路)、滇池路(二環南路至廣福路)、春城路(二環南路至巫家壩機場)、穿金路(二環東路至園博路)、日新路(春城路至滇池路)及關上中心區道路通行。
第十一條 懸掛雲AT號牌的城市客運出租汽車,應當在車輛左、右後車門明顯位置噴印統一制式的輪休標誌,並按照下列規定實行輪休:
(一)車輛號牌末尾數為1、2的星期一輪休;3、4的星期二輪休;5、6的星期三輪休;7、8的星期四輪休;9、0的星期五輪休;
(二)輪休的車輛,7:30—21:00不得在一環路(含)以內區域道路上通行。
第十二條 自2007 年9月1日起,本市新辦理註冊登記的機車以及外轄區機車,不得在二環路(含)以內區域道路以及關上中心區、昆明經濟技術開發區、昆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昆明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道路上行駛;自2009年1月1日起,不得在我市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四個區以及呈貢新區城市道路上通行。
第十三條 2007 年9月1日前在本市辦理註冊登記的無入城準行證機車,不得在環城東路、環城北路、一二·一大街、西昌路、環城南路(不含)以內區域道路上通行。
第十四條 自2007 年9月1日起,達到報廢條件的機車一律報廢,持有入城準行證的,準行證隨之作廢。機車遺失後不再補辦和續辦牌、證及入城準行證。
第十五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經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檢驗,檢驗合格後辦理相關手續、領取號牌、行駛證後方能上道路行駛。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僅供下肢殘疾的人單人代步使用。
非本轄區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得在城市道路上通行。
第十六條 未經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登記的人力三輪車不得在城市道路上通行。
除環衛部門用於清運垃圾的人力三輪車外,持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牌證的人力三輪車不得在本市二環路(不含)以內區域道路上通行。
第十七條 腳踏車、人力三輪車不得加裝動力裝置;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得改變原車設計。
第十八條 因執行公務、運送民眾生活必需品、進行市政工程維護、搶修和單位接送職工上下班等需要進入限制通行區域的車輛以及旅遊客運車輛,應當經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准,並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通行。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二十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本規定所稱的“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具備一定技術條件的道路。
“二環路”是指二環東路(石虎關立交橋至金星立交橋)、二環北路(金星立交橋至黃土坡立交橋)、二環西路(黃土坡立交橋至明波立交橋)、二環南路(明波立交橋至石虎關立交橋)。
“一環路”是指環城東路、環城北路、一二·一大街、環城西路以及環城南路。
“關上中心區道路”是指二環南路(不含)昆石路以南、廣福路(不含)以北,新昆洛路(不含)以西、海埂路(含)、興科路(含)以東片區城市道路。
“環衛車輛及綠化養護車輛”是指本市環衛及綠化部門的專業作業車輛。
第二十一條 昆明市公安局可以根據本市城市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對本規定所規定的通行時間、範圍和車輛進行調整,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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