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地區醫院太平間管理暫行規定

《昆明地區醫院太平間管理暫行規定》是1990年11月1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施行的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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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辦[1990]185號
【發布日期】1990-11-13
【生效日期】1990-11-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內容

昆明地區醫院太平間管理暫行規定
(1990年11月13日市政府辦公廳
以昆政辦〔1990〕185號檔案轉發)
一、各醫院領導和業務部門要加強對太平間的管理,不斷對太平間管理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殯葬改革方針政策的教育,使其成為殯葬改革的骨幹。
二、各醫院太平間管理人員,在業務上受各級民政部門和殯葬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對殯葬改革做出貢獻的給予表揚和獎勵,違反殯葬管理規定的給予批評和處罰。
三、醫院太平間管理人員應遵守職業道德,不準向喪屬索取饋贈,亂收錢物;不準直接收費,應按物價部門規定的價格,由醫院財務部門統一收費,出具發票,太平間管理人員不準牽線搭橋搞土葬,違者,對當事人罰款500~1000元,同時對醫院罰款1000元。
四、凡在醫院死亡的人員,原則上由殯儀部門派殯葬車接送殯儀館火化,嚴禁救護車、計程車及其它車輛搞營業性接運,違者按《昆明市殯葬管理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五、醫院太平間從下午六點至次日早六點不準外運遺體,特殊情況需外運者,須有殯葬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六、醫院內不準專門設定經營性的悼念場所。為方便民眾,減輕喪屬負擔,可提供太平間進行告別活動,但不得收費。
七、各醫院半年向市衛生局報一次死亡人員花名冊。
八、上述規定,適用於昆明市所屬範圍內的地方、軍隊所有醫院。
九、以上規定公開張貼,接受廣大民眾的監督,凡民眾舉報的,一經查實,嚴肅處理,並給舉報人獎勵。
昆明市民政局
昆明市衛生局
昆明市公安局
昆明市工商局
一九九0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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