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數字日照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與使用管理辦法》是2018年日照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日照市數字日照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與使用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數字日照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與使用管理辦法
(2012年2月6日日政辦發〔2012〕4號發布,根據2018年7月25日《日照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政府規範性檔案清理結果的決定》(日政發〔2018〕10號)修改。)
第一條 為加強數字日照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與使用管理,提高數字日照地理空間框架資源的共享程度和網路化服務水平,避免重複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審核公布管理規定》《基礎地理信息公開表示內容的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數字日照地理空間框架的建設、使用和維護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數字日照地理空間框架,是基礎地理信息資源及其採集、加工、分發、服務所涉及的政策、法規、標準、技術、設施、機制和人力資源的總稱,是以公共服務為導向的國家空間信息基礎設施,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數據目錄與交換體系、政策法規與標準體系、組織運行體系和公共服務體系等構成。
第四條 數字日照地理空間框架由市政府統一組織建設,各部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根據許可權共享使用。
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數字日照地理空間框架的建設與推廣套用,制定相關數據標準和管理制度,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數字日照地理空間框架公共服務平台的管理與日常維護工作。
(二)負責全市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的編目、管理與更新維護工作。
(三)負責全市地理空間框架數據集目錄的註冊、發布與更新維護。
(四)負責全市地理空間框架數據集目錄內容的分發、管理與更新維護,並提供社會化服務。
(五)市國土測繪基礎地理信息中心具體負責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的管理和動態更新及地理信息平台的運行維護工作,提供平台接入和數據套用等技術服務。
使用或擁有地理空間信息資源的單位共同參與框架建設及完善工作,負責提供本單位專業信息數據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單位專業信息數據集信息資源的編目。
(二)對本單位的專業信息數據集資源目錄內容設定使用許可權。
(三)及時提供本單位專業信息數據集並負責定期更新。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國家安全主管部門負責對數字日照地理空間框架建設的安全保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與監督檢查,確保框架建設符合國家安全保密相關規定與要求。
第五條 數字日照地理空間框架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向社會提供服務。
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在數字日照地理空間框架基礎上構建,通過接口式、搭建式和線上服務等方式在電子政務外網和網際網路上為市政府各部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提供統一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套用支撐服務,是全市唯一的、統一的、權威的基礎地理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台,也是其他專業信息空間定位、集成交換和互聯互通的基礎平台。各類用戶可以根據本部門或者單位的實際情況選擇適合的套用模式。
第六條 數字日照地理空間框架是全市唯一的基礎地理信息管理系統,所有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全部納入其中進行管理,其他部門不再單獨進行基礎地理信息系統開發建設和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採集生產。
第七條 數字日照地理空間框架嚴格按照數字日照地理空間框架數據標準體系建設,其數據集包括四個層次,分為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政務版數據集、專題數據集、公眾版數據集:
(一)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是城市最齊全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集合,包括定位基礎、水系、居民地及設施、交通、境界與政區、地貌基礎數據和地名數據、三維數據、數字正射影像數據等數據內容,是城市地理空間框架的數據基礎,對地理信息有深入套用的市政府各部門,可按有關要求按需使用。
(二)政務版數據集包括水系、居民地及設施、交通、境界與政區、地名數據、數字正射影像數據等數據內容,是通過數據提取、脫密、美化等加工之後形成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的子集,通過市級電子政務外網提供給市政府各部門及企事業單位使用。
(三)專題數據集包括市政府各部門及企事業單位可共享的各類專題數據,是市政府各部門基於地理空間框架公共服務平台將行政調查、行政辦公的數據進行空間化之後形成的公共管理地理信息成果,可在市政府各部門之間通過市級電子政務外網共享使用,也可在經過處理之後通過市級電子政務外網提供給社會公眾使用。
(四)公眾版數據集包括水系、交通、地名地址數據、數字正射影像等基礎地理數據和部分公共管理信息圖層數據,是通過對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和公共管理信息圖層數據集進行數據提取、脫密、美化等操作之後形成的融合產品,通過網際網路以網頁瀏覽或網路服務方式提供給社會公眾使用。
第八條 數字日照地理空間框架數據集建設採用集中建庫管理、分工更新維護的方式,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體系建設由市基礎地理信息機構集中統一管理,各專題數據由各專題數據產生單位根據許可權建設、更新和維護,框架數據集由市基礎地理信息機構統一存儲,並實現異地備份。
第九條 市國土資源局要在公共財政支持下,按照定期與動態相結合原則,利用現代化技術手段進一步增強地理信息採集、處理服務功能,統一組織實施基礎地理信息的定期更新,確保地理信息資源的權威性、標準性和現勢性:
(一)電子地圖、地名地址、地理實體每年更新一次;
(二)城市三維模型及三維街景數據每年進行局部更新,每三年組織一次全面更新;
(三)影像數據每年更新一次。
第十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只限於以光碟方式提供使用。各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山東省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暫行規定》(魯國土資發〔2007〕237號)的規定執行:
(一)根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密級,按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要求使用,並採取有效的保密措施,嚴防泄密;
(二)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僅限於在本單位的範圍內,按批准的使用目的使用,不得擴展到所屬系統和上級、下級或者同級其他單位;
(三)在使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所形成的成果的顯著位置,註明基礎地理信息數據著作權的所有者;
(四)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開發生產的產品,未經有權行政主管部門保密技術處理的,其秘密等級不得低於所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秘密等級;
(五)委託第三方開發的,應當由第三方持相關契約、保密協定批准使用手續,到市基礎地理信息機構申請使用數據。第三方為外國組織和個人以及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應當履行對外提供我國測繪成果的審批程式,依法經省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委託。
第十一條 政務版數據經保密處理後,可以通過日照市電子政務外網提供給各級政府部門作為一般電務政務套用,在使用過程中應當保證使用環境與網際網路物理隔離。
第十二條 公眾版數據,經保密處理並經國土資源部門、國家保密部門等相關部門審核批准後,可以提供給社會公眾在網際網路套用。
第十三條 各專題數據產生單位負責本單位專題數據集信息資源的編目,及時向市基礎地理信息機構提供本單位專題數據集,並對本單位的專題數據集資源目錄內容設定使用許可權。
各專題數據產生單位所提供的專題數據,應當符合國家基礎測繪標準體系和數字日照地理空間框架數據標準體系,確保提供的數據可以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共享使用。
第十四條 各相關部門需要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不能提供的,由市國土資源部門提出意見,經市財政部門評審確認後,報市政府批准,由市基礎地理信息機構統一組織生產,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提供給各相關部門使用。
各使用單位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應當按要求提交給市基礎地理信息機構,用於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數據更新;不提供或者不按要求提供的,市基礎地理信息機構可以停止對其提供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第十五條 數字日照地理空間框架數據標準體系的制定應當符合國家、省相關行業標準,同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修訂完善,確保所建規範標準的客觀性、科學性和實用指導性。
第十六條 市政府各部門在進行政務信息系統和公眾服務信息系統建設時,涉及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套用服務的,應當在數字日照地理空間框架的基礎上,採用數字日照地理空間框架信息資源進行開發建設。
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部門地理信息套用系統應當通過二次開發接口與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實現對接和互聯互通,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載入最新測繪成果,逐步統一到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上來。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擅自向國(境)外提供未公開的基礎地理空間信息或者泄露涉密數據的,對直接責任人及其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數字日照地理空間框架建設管理工作人員擅自對外提供涉密信息,或者在數字日照地理空間框架建設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數字日照地理空間框架應當按照國家地理空間框架標準建設,實現與國家、省及其他市的互聯共享。
各區縣數字城市地理空間框架與數字日照地理空間框架互聯共享。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