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企業安全衛生管理體制

日本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定:在易發生安全事故的企業應設定安區衛生委員會,以調查所發生的安全事故,並為保證職工安全進行審議採取對策;在生產環節中因粉塵或有害物質等以損害工人健康時,應設定衛生委員會,以平均生產環節並採取保證工人健康的措施;如企業兼具上述兩種可能,則應設定安全衛生委員會以代替分手的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日本企業安全衛生管理體制
  • 地區:日本
  • 對象:企業
  • 方面:安全衛生
上述三種委員會均設主任(又稱總監),格恩將規模脫產或兼管;在安全衛生委員會內,其人員若干名:富有安全經驗的工人若干名,富有衛生經驗的工人若干名,企業醫師至少1名。委員中必須有一半以上是由企業的工會或工人代表推薦的,然後經企業負責人任命。委員會的職責是:就企業的安全衛生狀況進行評議,提出消除不安全或不衛生的措施,並監督落實;企業醫師至少應每月巡視一詞操作現場,當發現操作方法或衛生狀況可能產生危害時,必須立即採取相應措施;並有義務也有權向企業負責人或安全衛生總監提出建議,以儘快改善操作環境,保障工人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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