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安全衛生法,國家為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各種法律規範的總稱。
它包括勞動安全技術規程、勞動衛生規程、企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等內容。外國的勞動安全衛生法 各國或地區所制定的《安全衛生法》,多在前面綴以“勞動”、“職業”、“勞工”等詞語,詞意雖有所區別,但實質基本一致。美國是最早頒布安全衛生法的國家。1970年美國國會於年底通過了《聯邦職業安全衛生法》。其後,日本在1972年6月8日頒布了《勞動安全衛生法》(後又多次修訂);1974年10月1日、1975年1月1日、1975年4月1日英國分3批頒布了《勞動安全衛生法》的全部條款;1974年12月1日聯邦德國頒布了《職業安全法》;1979年芬蘭頒布了新的《職業衛生法》。隨著社會、經濟、生產的不斷發展,各國安全衛生法也在不斷修改補充。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勞動安全衛生法 早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就有關於安全衛生方面的規定。歷次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都規定“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1956年5月國務院頒布了關於工廠安全衛生的“三大規程”,即《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和《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1982年國務院發布了《礦山安全條例》、《礦山安全監察條例》和《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1992年11月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1994年7月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6章專章規定了勞動安全衛生條款。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四次會議又分別於2001年10月、2002年6月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此外,從1980年以來,國家還頒布了包括管理標準、作業標準、勞動生產設備、工具安全衛生、生產工藝安全衛生、防護用品等內容的國家標準達150多項,為勞動安全衛生工作的法制化奠定了基礎,也是實行勞動安全衛生監察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