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企業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管理規定》在1992.08.13由農業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鄉鎮企業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農業部
- 頒布時間:1992.08.13
- 實施時間:1992.08.13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管理職責,第三章 管理網路,第四章 消防管理,第五章 技術進步,第六章 培訓教育,第七章 監督職責,第八章 事故查處,第九章 獎懲,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鄉鎮企業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管理,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身體健康、人身安全和企業的財產安全,促進鄉鎮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鄉鎮企業及其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的管理。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鄉鎮企業的安全生產、工業衛生工作進行指導、管理、監督、協調、服務。
第四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開展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實行“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領導負責”的制度,主要負責人負領導責任,還應有一名領導分管。
第五條 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工業衛生管理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堅持“誰管生產,誰管安全和衛生”的原則,實現安全生產、文明生產。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指定部門和人員負責本區域內企業的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技術標準;
(二)制定企業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的規劃計畫、規章制度;參與制定國家和行業的有關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的法規、規章、標準;
(三)指導企業實施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的目標管理、責任制、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四)負責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的管理、監督、檢測、救護服務體系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五)組織審核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安全、工業衛生條件;
(六)制定有毒、有害、高溫作業的防護措施和辦法;
(七)組織各類人員的安全生產、工業衛生技術培訓;
(八)組織安全生產、工業衛生檢查,建立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九)推廣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的典型經驗,表彰先進集體和個人;
(十)負責班組安全建設和審核先進企業評選中的安全、工業衛生指標。
第七條 企業的法定代表是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的第一責任者,應全面負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管理;還應有一名領導分管安全生產、工業衛生工作。
第八條 企業應確定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管理部門,配備專(兼)職安全員和工業衛生監督員。企業的安全員、工業衛生監督員在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和企業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企業對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的管理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標準;
(二)實施企業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的目標管理、責任制、承包指標;
(三)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工作;
(四)制定並實施企業的安全和衛生防護的技術改造計畫;做好勞動場所和生產設備的防護管理;易燃、易爆企業應普遍使用防爆器材;
(五)建立企業的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檢查、事故報告、教育、獎懲等規章制度;
(六)負責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技術改造經費的計畫、使用及管理;
(七)組織開展“班組安全建設”的競賽活動;
(八)建立安全檔案和健康檔案。
第九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企業和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管理幹部及技術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並參照行業部門和國營企業有關規定解決好福利待遇。
第三章 管理網路
第十條 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管理網路,實行分級管理,責任到縣,管理到鄉,工作到廠(礦)。
第十一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有計畫地建立健全鄉鎮企業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的管理、監督、檢測、救護服務體系,加強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的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工業(企業)辦應根據有關規定與企業簽訂安全生產、工業衛生責任書,做到安全、工業衛生與生產同時計畫、布置、檢查、總結和評比。
第十三條 企業應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厂部、車間、班組三級安全管理網路,實行安全與經濟利益掛鈎的制度,做到安全生產,人人負責。
第四章 消防管理
第十四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引導企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合理布局廠房,做好要害部位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骨幹企業和重點防火單位應按規定建立健全專職或義務消防組織,配備消防設施,制定防火措施和救護方案,建立防火責任制,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民眾性的防火工作。
第十六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商公安部門,參照《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伍組織條例》的規定,裝備消防隊伍。
第五章 技術進步
第十七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引導企業搞好安全生產、工業衛生技術改造,增加投入,確保全全、文明生產。
第十八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的項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認真負責安全、工業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的組織審查工作。
第十九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有計畫地建立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示範性工程。
第二十條 企業的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的技改資金,應按有關規定,在企業發展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重點防護的企業,應逐步建立、健全安全和工業衛生的控制與監測設施,提高科學管理水平。
第六章 培訓教育
第二十二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大力宣傳國家的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搞好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的法制教育。
第二十三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的崗位培訓和專業技術培訓制度,有計畫地開展培訓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特殊行業的企業領導和特殊工種人員,應進行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的資格培訓,經考試合格,頒發合格證,做到持證上崗。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對職工進行全員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基本知識的教育、事故案例教育;對新職工進行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應知應會培訓;企業應有計畫地選派骨幹到大專院校代培學習,逐步建立一支既懂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管理又懂技術的管理隊伍。
第七章 監督職責
第二十六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建立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的監督制度,設安全監督員、工業衛生監督員。其職責是:
(一)監督企業對安全生產、工業衛生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
(二)監督企業對目標管理、責任制和規章制度的落實;
(三)監督企業對安全隱患的整改、技改計畫的實施、技措費用的使用;
(四)監督企業對塵毒作業危害的防護;
(五)督促企業查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犯勞動紀律的行為;
(六)檢查企業消防設施的配備、維護及消防管理制度的落實;
(七)檢查企業對培訓教育計畫的落實;
(八)發現險情時,作出相應的防護處理;遇有重大隱患,責令企業停產整頓;查處傷亡事故,做到查明原因、受到教育、加強防範等;
(九)監督企業有計畫地開展班組安全建設活動;
(十)依法制止或支持企業拒絕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在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工作中的攤派、非法收費和罰款及其它假公濟私、侵犯企業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員、工業衛生監督員,須經部、省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專門培訓、考核合格,發給“安全監督員證”、“工業衛生監督員證”。
第八章 事故查處
第二十八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和處理規定》和農業部《鄉鎮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登記、統計、報告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建立事故查處報告制度。
第二十九條 查處各類事故,應堅持找不到事故原因和責任不放過、民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的原則。
第三十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企業均要建立健全傷亡事故紀錄、查處事故報告檔案、職工傷亡月報制度。
第九章 獎懲
第三十一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評選、表彰安全生產、工業衛生先進集體、個人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 縣以上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於安全生產、工業衛生工作取得下列顯著成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報請同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對有特殊貢獻的給予晉級。
(一)預防、制止特大惡性事故的發生;
(二)多年未發生死亡事故、火災事故;
(三)年度安全控制指標下降幅度較大;
(四)改善勞動條件,控制職業危害成績顯著;
(五)開展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的管理、監督、教育成績突出。
(六)關心、支持、幫助鄉鎮企業安全生產、工業衛生有突出貢獻的部門、單位、個人。
第三十三條 縣以上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於違反國家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的法律、法規,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視情節給予批評、警告、罰款、責令停產整頓;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特大死亡事故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在生產過程中,明知有事故隱患而未及時防範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犯勞動紀律,造成特大事故的;
(四)有隱瞞特大事故不報的;
(五)攤派、非法收費和罰款及假公濟私、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部門、單位、個人。
第三十四條 凡發生重大工傷事故、火災事故或塵毒危害嚴重的企業,不得參加當年先進評比;造成上述事故的主要責任人員,不得參加個人表彰、獎勵和晉升。
第三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