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惹原則》(Yogyakarta Principles)是來自不同地區、專業背景的知名的人權專家共同形成、並一致通過的,這些專家包括法官、學者、前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聯合國特別程式組員、條約國成員、非政府組織和其他機構人員。大會報告起草人Michael O’Flaherty教授為《日惹原則》的起草、修訂作出了巨大的貢獻。2006年11月6日至9日在印度尼西亞日惹市的Gadjah Mada 大學召開的法律專家國際學術會議,這次會議澄清了原則的性質、範圍和在現有的人權條約與法律框架下國家履行與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相關人權的義務。
日惹原則是指一系列與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相關的國際人權法律之套用的原則。這些原則致力集中所有國家都必須遵守的國際法律標準。它們導向一個不一樣的未來——人人生而自由,人與人的人格平等,人與生俱來的權利能得以實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日惹原則
- 外文名:Yogyakarta Principles
- 提出者:Michael O’Flaherty
- 提出時間:2006年11月6日至9日
- 適用領域:人權領域
基本問題,具體內容,
基本問題
為什麼需要這些原則?
人們因為其實際或被認定的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而遭侵權利侵犯,這成了需要認真對待的全球性痼疾。這些違權行為包括,法庭之外的殺害、折磨與虐待、性攻擊與強姦、侵犯隱私、隨意拘禁、拒絕提供就業與受教育機會等其他與享有廣泛的人權相違的嚴重歧視。
儘管聯合國核心的人權機構強調了國家在保護人們免受基於性傾向或性別認同歧視的義務,但是,國際社會對此的反應是分散而不統一的。《日惹原則》就是要呼籲大家認識到這種需求,即在廣泛國際社會的人權法律基礎上達成一個堅實的共識,並將它們套用到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的相關問題上。
原則涉及的內容?
《日惹原則》針對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相關議題,制定了一系列廣泛的人權標準及標準的套用。這些原則包括法庭之外的行刑、暴力與折磨、獲取正義、隱私權、非歧視、言論與結社自由、就業、健康、教育、移民和避難問題、公共參與和其他多樣的權利。
如何實現這些權利?
原則強調了國家在實現人權中的基本義務。每條原則都附屬了國家履行義務的詳細說明。原則也強調,所有的參與者都有責任促進和保護人權,因此原則也向聯合國的人權保障系統、國家人權機構、媒體、非政府和其他組織提出進一步的建議。
具體內容
原則1 普遍享有人權的權利
所有人生而自由,平等享有尊嚴和權利。所有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的人都有權充分享受所有人權。
原則2 平等和非歧視的權利
每個人都有權享有所有人權,不受基於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的歧視。無論對其他人權的享有是否受到影響,每個人都享有法律面前的平等權利,並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此類歧視。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所有人獲得平等和有效的保護,以免受到任何此類歧視。
基於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的歧視包括任何基於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的區別對待、排斥、限制或偏袒,其目的或後果是取消或損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或在平等基礎上承認、享受或行使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權利。基於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的歧視,可能並且經常與基於其他理由——包括性別、種族、年齡、宗教、殘疾、健康和經濟地位——的歧視結合在一起。
原則3 在法律面前獲得承認的權利
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有權在法律面前被承認為一個人。不同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人在生活的各個方面中都應享有法律行為能力。一個人自我界定的性傾向和性別認同是其人格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自決、尊嚴和自由最基本的方面之一。任何人都不應為了使其性別認同得到法律承認這一需要而被迫接受醫療程式,包括性別再造術、絕育術或荷爾蒙治療。任何身份——如婚姻或父母身份——都不應被援引來阻礙一個人的性別認同得到法律承認。任何人都不應迫於壓力而隱瞞、壓制或否認其性傾向或性別認同。
原則4 生命權
每個人都有生命權。任何人都不應被任意剝奪生命,包括基於與性傾向或性別認同有關的緣由而被剝奪生命。不得由於超過法定承諾年齡的人之間兩廂情願的性行為或由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而被判處死刑。
原則5 人身安全的權利
每個人無論其性傾向或性別認同如何,都有享有人身安全和國家保護,不受強暴或身體傷害的權利,無論這些強暴和傷害是由政府官員還是由任何個人或團體所施加的。
原則6 隱私權
每個人無論其性傾向或性別認同如何,都有權享有隱私,不受任意或非法的干涉,其中包括享有與其家庭、住宅或通信有關的權利,以及其榮譽和名譽免受非法攻擊的權利。隱私權通常包括選擇公開或隱瞞自己的性傾向或性別認同信息的權利,及對自己的身體和與他人之間的兩廂情願的性關係和其他關係做出決定和選擇的權利。
原則7 不受任意剝奪自由的權利
任何人都不應受到任意逮捕和拘留。基於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的逮捕或拘留,無論依照法庭命令與否,都是專橫的。所有被逮捕的人,無論其性傾向或性別認同如何,都有權在平等基礎上被告知逮捕的理由和對他們的所有指控的性質,有權被迅速帶到法官面前,通過法庭程式來決定拘留的合法性,無論被指控犯罪與否。
原則8 獲得公平審判的權利
在判定任何人在法律訴訟案中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對他們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時,人人都有資格由一個依法設立的合格的、獨立的和無偏倚的法官進行公正和公開的審訊,不受基於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的偏見或歧視。
原則9 在拘留中獲得人道待遇的權利
所有被剝奪自由的人應該給予人道和尊重其與生俱來的人格尊嚴的待遇。性傾向或性別認同是每個人的尊嚴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原則10 不受酷刑和殘忍待遇或處罰的權利
每個人都有權不受酷刑和殘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包括基於與性傾向或性別認同有關的理由而進行的酷刑。
原則11 免遭剝削、出售和販賣人口的權利
每個人都有權得到保護,免遭基於真實或被認為的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的販賣、出售和各種形式的剝削,其中包括但不限於性剝削。旨在預防販賣人口的措施應該針對增加脆弱性的因素,包括各種形式的基於真實或被認為的性傾向或性別認同,或基於對這些身份或其他身份的表達的不平等和歧視。這些措施一定不能違反有被販賣危險者的人權。
原則12 工作權
每個人都有權從事體面和生產性的工作,獲得合理和良好的工作條件以及受到保護免遭失業,不受基於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的歧視。
原則13 獲得社會保障的權利
每個人都有權獲得社會保障和其他社會保護措施,不受基於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的歧視。
原則14 享有適當生活水平的權利
每個人都有權享有適當的生活水平——包括足夠的食物、安全的飲用水,充足的衛生設備和衣服——以及生活條件的持續改善,不受基於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的歧視。
原則15 獲得適當住房的權利
每個人都有權獲得適當的住房,包括有權受到保護免遭驅逐,不受基於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的歧視。
原則16 受教育的權利
每個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不受基於和顧及其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歧視。
原則17 獲得健康水平的權利
每個人都有權獲得可能達到的最高的身體和精神健康水平,不受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歧視。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是這一權利的基本方面。
原則18 免受醫療虐待
任何人都不應由於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而被迫接受任何形式的醫療或心理治療、療程或化驗,或被禁閉於醫療機構中。雖然這不符合任何分類法,但一個人的性傾向和性別認同本身不是需要治療、矯正或抑制的醫學疾病。
原則19 意見和表達自由的權利
每個人都有意見和表達自由的權利,無論其性傾向或性別認同如何。這包括通過演講、行為舉止、衣著、身體特徵、選擇姓名或任何其他方式來表達其身份或個性,以及不分國界地通過任何媒介尋求、接受和傳播各種信息和意見——包括關於人權、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信息和意見——的自由。
原則20 和平集會和結社自由的權利
每個人無論性傾向和性別認同如何,都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自由的權利,包括以和平示威為目的的集會。人們可能組成或承認基於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的社團,不受歧視,這些社團向不同性傾向和性別認同者散發信息,或者散發關於他們的信息,促進他們之間的交流或宣傳他們的權利。
原則21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
每個人都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無論其性傾向或性別認同如何。這些權利不能被國家援引為基於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的歧視或拒絕給予平等法律保護的法律、政策或做法作辯護。
原則22 移徙自由權利
每個合法地位於一國之內的人都有權在該國邊界之內自由移徙和居留,無論其性傾向或性別認同如何。性傾向和性別認同不能用來限制或阻止一個人進入、離開或返回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
原則23 尋求庇護的權利
每個人都有權尋求和享受其他國家的庇護,免遭迫害,包括與性傾向或性別認同有關的迫害。一個國家不應將一個人遷移、驅逐或引渡到任何可能使該人面臨對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酷刑、迫害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殘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懷有充分理由的恐懼的國家。
原則24 建立家庭的權利
每個人都有權建立家庭,無論其性傾向或性別認同如何。家庭有各種不同的存在形式。任何家庭都不應受到基於其任何成員的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的歧視。
原則25 參與公共生活的權利
每個公民都有權參與公務行動,其中包括登記競選公職的權利,參與影響其福利的政策制定的權利,以及平等獲得各級公共服務和從事公務工作,包括在警察和軍隊中服役的權利,不受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歧視。
原則26 參與文化生活的權利
每個人無論其性傾向或性別認同如何,都有權自由參與文化生活和通過文化參與來表達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多樣性。
原則27 促進人權的權利
每個人都有權單獨或與他人聯合在國內或國際上促進人權的保護和實現,不受基於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的歧視。這包括目的在於促進和保護各種性傾向和性別認同者的權利的活動,以及發展和討論新的人權規範和提倡對其的認可的權利。
原則28 獲得有效賠償和救濟的權利
任何侵犯人權事件——包括基於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的侵犯人權事件——的受害者都有權得到有效、充足和適當的賠償。採取措施向不同性傾向和性別認同者提供補償,並確保他們取得適當的進步,是有效賠償和救濟的權利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原則29 問責
所有人權——包括這些原則所涉及的人權——受到侵犯的人都有權要求那些直接或間接對侵犯人權行為有責任的人——無論他們是否政府官員——為其行為承擔與侵犯的嚴重性相對應的責任。不應赦免與性傾向或性別認同有關的侵犯人權犯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