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規模,職能,待遇,認同,
構成
旗下家奴的來源可能以漢人為主,早期也曾在漢語文獻中被稱作包衣。順治末年,隨著包衣組織在八旗制度內的完善,為避免混亂,異姓貴族、未入八分宗室和一般旗人的私家包衣在漢語中改稱為旗下家奴。
旗下家奴的來源主要有兩大部分,一部分是來自關外時期的“陳奴僕”,另一部分為清軍入關後的投充之人、被圈地的民戶、購買的奴僕、戰爭掠奪的人口和罪犯家屬等。也有出身王府侍婢所生庶子的閒散宗室因府內生活拮据被賣與旗人官員為旗下家奴的特殊案例。
規模
前期,旗人擁有家奴的比例甚高。根據曾被後金俘虜的朝鮮官員李民寏目睹,當時即便一般旗兵之家也擁有家奴四、五人。大臣則百倍、甚至千倍於此,如權臣索額圖家,僅其子阿爾吉善就有家人541口。此外,年羹堯、福長安、曹𫖯等大臣在被查抄家產之時都有數以百計家僕的統計。
旗下家奴由於廣泛存在於旗人貴族、官兵之家以及旗地屯莊之中,其總體數量已遠遠超越八旗之內其他群體的人口數。順治五年編審,家奴男丁曾一度占八旗男丁總數的63%,此後開始逐漸減少,但至雍正初年,仍有男丁20多萬,占八旗男丁總數的三分之一多。
旗下家奴的人口並不穩定,一些人因為無法忍受壓迫而逃亡,但之後還會有新的戰爭俘獲者等加入,所以人口浮動較大。然而,自康熙朝以後,八旗開始出現生計問題。許多旗兵選擇出賣家奴,還有一部分家奴因立有戰功而另行開戶。到了乾隆四十年的時候,大量旗兵已不再擁有奴僕。
職能
旗下家奴的工作主要是充當主人的隨役。由於清軍入關之後,旗兵成為職業兵或後備兵,失去生產職能,而這一部分正好由家奴承擔。他們主要充當家中僕役,如果在官宦之家還可以擔任家中管事、幫助協理公務。此外,他們還替主人經營各類生意、從事耕種、收租等業務,遇有征戰時以主人隨丁之身份助戰。
旗下家奴也被統治者視為八旗兵源之一,所以清廷還會直接徵召家奴以旗兵的身份從軍作戰,但需徵得其主人同意。在三藩之亂初期圖海平定察哈爾、雍正、乾隆年間用兵準噶爾等戰爭中,以旗兵和幫丁身份從軍的旗下家奴都起到過重要作用。同旗兵一樣,他們也有很多人戰死疆場。
旗下家奴立下戰功者,可賞賜開戶權,脫離奴僕身份另立戶口,但朝廷需向其主家賠償該奴僕的“身價銀”。開戶人的地位難以與身為“正戶”的外八旗人和包衣相提並論,而且也難以與主家徹底脫離從屬關係。他們有成為旗兵的資格,但只能選擇旗兵種類中等級最低、滿蒙旗人不屑於擔任的步甲(步兵),且一度在步軍營中達到了71%的比例。雍正三年以前,內府包衣的家奴尚可挑選馬甲(騎兵),此後,僅滿洲旗下的歷年久遠、最為資深、騎射優異的陳奴僕在無人遞補兵缺之時,才有資格被選為馬甲,陳奴僕立戰功者還有機會被賜予做官的權利。在道光朝以後,由於八旗生計困難、旗下家奴數量的減少,許多步甲兵額又重新被正身旗人所占據。
待遇
旗下家奴與八旗中的其他人群在法律地位上有著良賤之別。原則上,他們無法參加科舉、捐官;也不能與外八旗人和包衣人通婚。一般旗人殺死旗下家奴,僅受枷號和鞭刑,若與被殺死家奴的主人無親戚關係,還需賠償奴僕一人;漢人良民若殺死旗下家奴,也會按原罪行減一等判處。謀殺由斬監侯減等至絞監侯,誤殺則可以由絞監侯減等脫去死罪。而旗下家奴若殺死良民,則按本來罪名從重判罰。
不過,由於他們身在旗籍之內,還是會因此享有一定特權。比如,旗下家奴若犯徒刑,可按正身旗人例改為以枷號、鞭刑來折抵;若犯充軍或流放,則轉發駐防旗下為奴。其中武功優異者、立有戰功者還可以根據其才能、功勞的大小折抵罪行(乾隆二十八年之後,僅滿洲、蒙古旗下之家奴可享折抵徒刑的待遇。漢軍旗人奴僕則在刑滿釋放後仍回歸本主管轄)。這些目的都是為了保障旗下家奴為主家的服役以及八旗軍事力量的儲備不受損失。
雖然旗下家奴在法律上地位低下,常常招致非人待遇,但在實際生活交往中也不乏往來融洽的例子。例如,被發配至東北“給披甲人為奴”中,有知識之人就頗為當地旗兵所敬重,很多還被聘為先生以教授子弟。京郊營房的隨丁也與營房旗人相處十分融洽,他們世代來往緊密,以至於不再被營房旗人視為是家奴。其中的忠耿之人還頗得尊重,即便主家晚輩見了也要執以長輩之禮待之。所以許多旗下家奴在實際的人際交往中,並不一定處在家奴的狀態。此外,在極個別情況下,也有家奴甚至因主家勢力的強大而躋身富奴、豪奴的地位。其中最為知名的例子當屬和珅的家奴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