壯丁別寓是一個戶政名,指八旗壯丁寄寓他鄉或流落鄉屯而未入本旗冊檔者。同治三年(1864)奏準,旗民生計維艱,聽往各省謀生,其已在該地方落業編入該省旗籍者,準與該地方民人互相嫁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壯丁別寓
- 代指:是一個戶政名
- 類型:同治三年(1864)奏準
- 意義:教育
戶政名。指八旗壯丁寄寓他鄉或流落鄉屯而未入本旗冊檔者。清代八旗壯丁作為旗兵來源,必須載入本旗冊檔,不準逃避本旗,失去控制。此制直到清末同治以後才予放鬆。雍正十三年(1735) 議準,八旗正身壯丁,或寄寓親友, 或流落鄉屯,向未入冊者,補入本旗丁冊內,勒限六月首報。若從前潛住盛京多年者,即入於盛京冊內,約束當差。若不呈報該旗,潛匿私住別處者,照逃人例治罪。該管參領、佐領,如不行文地方官查究者,照例議處。若從前並未居住盛京而潛匿他省者,勒令一年內自首,押送歸旗,免其治罪。乾隆四十四年(1779)奏準,盛京旗人並旗下家奴,攜帶眷口,在吉林地方種地, 內除正身旗人仍拿解本處,照例辦理外,其盛京兵部、工部、內務府之壯丁並王公宗室之家奴,以及旗下家奴,入于吉林官莊耕種納糧當差,並飭嚴加管束。道光八年(1828) 議準,盛京官莊所屬陳藩兩項壯丁,如有逃走,無論遠年近年,一經投回拿獲,分別治罪,仍不銷除旗檔。道光九年奏準,由京旗移居盛京雙城堡屯居閒散,逃走後自行投回者,交與該管等官,轉飭該閒散父兄自行管束,毋庸銷除旗檔。如系逃走被獲者,該將軍按其情節輕重, 酌擬報部辦理。同治三年(1864)奏準,旗民生計維艱,聽往各省謀生,其已在該地方落業編入該省旗籍者,準與該地方民人互相嫁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