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糾紛調解

旅遊糾紛調解是指旅遊糾紛雙方當事人在第三人參與下,進行商討,各抒己見,由第三者按照自願、合法、公正的原則,從中進行勸說或說服教育,使當事人之間乎息事端,達成協定。調解協商的共同點在於以自願為基礎,協定需要雙方同意才能達成。區別之處在於調解需有第三人存在並發揮斡旋作用,而協商無需第三者參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旅遊糾紛調解 
  • 外文名:Tourism dispute mediation
原則,形式,作用,

原則

1、自願原則。旅遊糾紛自願調解要注意三點:(1)調解必須在當事人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進行,任何一方不同意調解都不能強迫調解;(2)調解過程中任何一方不得強迫另一方接受自己的意志,有關第三人也不能憑藉手中權力迫使當事人任何一方接受調解;(3)調解成立,要在雙方自願和同意的基礎上訂立協定。
2、合法原則。調解旅遊糾紛,必須以現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為依據,堅持依法辦事。不能“和稀泥”、“擺擺平”,也不能“馬拉松”,久調不決,更不能為調解而調解。任何違反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政策和有關規定的調解協定,即便是出於雙方當事人的自願,也是無效的協定。
3、公正原則。旅遊糾紛雙方當事人,不論其單位大小,也不論其職位高低,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調解時應當注意保證當事人平等地行使權利,堅持秉公論處,切實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準偏袒任何一方,作出不公正的調解。
4、調解不是訴訟的必經程式原則。調解與司法審理不同,若當事人任何一方不願調解,或對調解不服,沒有達成協定,或調解達成協定後,在法定期限內反悔,均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刁難或阻止,妨礙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

形式

旅遊糾紛調解的形式,按其性質可分成以下三種:
1、行政調解:是指旅遊糾紛的爭議雙方在業務主管部門的介入下,互諒互讓,就爭議問題達成協定,解決旅遊糾紛。
2、仲裁調解:是指仲裁機關在處理旅遊糾紛案件時,貫徹“先行調解”的原則,讓旅遊糾紛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促其相互諒解,達成協定,解決旅遊糾紛。
3、司法調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旅遊糾紛案件時,貫徹“先行調解”的原則,認真組織爭議雙方當事人協商,分清是非,明確責任,相互諒解,達成協定,解決旅遊糾紛。

作用

以調解方式解決旅遊糾紛具有與協商類似的積極作用,較之仲裁和訴訟有許多優越性。如程式靈活、費用低廉。更重要的是可以不傷和氣、息事寧人,使雙方互相諒解達成協定。這樣既可以友好地解決糾紛,又可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消除隔閡,促進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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