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飲食服務業商品

旅遊、飲食服務業商品指有途和在庫的各種商品,包括飯店商品部、餐飲部或附設商場等庫存的各種商品,進行生產加工服務、照相等企業附設小賣部庫存的商品;飲食企業附設小賣部庫存的商品等。按存放地點可以分為:庫存商品,在途商品和委託加工商品等。凡在盤存日期內,法定所有權歸屬於企業的所有一切商品,不論其存放地點如何,均視為本企業的存貨。按實際成本入帳。發出商品時,在價值的確認上,可以採用:分批認定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為了核算旅遊、次食服務業的商品的實際成本,應設定“庫商品”科目。企業購入商品時,借記“庫存品”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收帳款”科目;已支付貨款尚未到達或尚未驗收入車的商品,應計入“應付帳款”科目。待驗收入庫後再轉入“庫存商品”科目;銷售品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營出收入”科目,期末結轉銷商品成本時,借記“營業成本”等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採用售價進行庫存商品核算的企業,應增讓“商品進銷差價”科目,信息企業購進商時的售價與進價的差額。平時可按售價結成本,借記“營業成本”等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月份終了,計算分攤已銷售商品;實現的進銷差價,借記“商品進銷差價”科目,貸記“營業成本”科目。“庫存商品”可按商品類別或存放地點設定明細科目進明細分類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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