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國家旅遊局關於印發《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存取管理辦法》的通知
旅發〔2009〕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
為貫徹執行《旅行社條例》,規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存儲和支取,特制定《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存取管理辦法》。本《辦法》已經中國人民銀行會簽。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國家旅遊局
2009年
管理辦法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存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根據《旅行社條例》的規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銀行繳存或由銀行擔保提供的用於保障旅行者合法權益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依據《旅行社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為旅行社開設保證金專用賬戶或提供保證金擔保業務的銀行,由國家旅遊局指定。國家旅遊局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指定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並提出書面申請的中國境內商業銀行作為保證金存儲銀行。
第四條 旅行社須在國家旅遊局指定的範圍內,選擇一家銀行(含其銀行分支機構)存儲保證金。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銀行為旅行社開設保證金專用賬戶。當專用賬戶資金額度不足時,旅行社可對不足部分申請銀行擔保,但擔保條件須符合銀行要求。
第五條 銀行本著服務客戶的原則受理旅行社的保證金存儲業務,按期辦理保證金的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續,不得為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旅行社提供擔保。
第六條 旅行社要按照《旅行社條例》的規定,到指定銀行辦理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續。
第二章 存 款
第七條 旅行社需要存繳保證金時,須持《營業執照》副本、《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到銀行辦理存款手續。存繳保證金的旅行社須與銀行簽訂《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存款協定書》(附屬檔案一),並將複印件送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為最大程度提高資金效益、簡化續存手續,銀行按照不少於一年定期、到期自動結息轉存方式管理保證金,中途提取部分改按活期結算利息。利息收入全部歸旅行社所有。
第九條 為防止保證金存單質押,銀行應在存單上註明“專用存款不得質押”字樣。
第十條 銀行提供保證金擔保的,由銀行向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旅行社質量保證金銀行擔保函》(附屬檔案二)。銀行擔保期限不得少於一年。擔保期屆滿前3個工作日,應續辦擔保手續。
第三章 取 款
第十一條 旅行社因解散或破產清算、業務變更或撤減分社減交、三年內未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而降低保證金數額50%等原因,需要支取保證金時,須向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出具《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取款通知書》(附屬檔案三)。銀行根據《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取款通知書》,將相應數額的保證金退還給旅行社。
第十二條 發生《旅行社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銀行應根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取款通知書》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劃撥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決定書》,經與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核實無誤後,在5個工作日內將保證金以現金或轉賬方式直接向旅遊者支付。
第十三條 發生《旅行社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銀行根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
第十四條 提供保證金擔保的銀行,因發生《旅行社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在收到《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取款通知書》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劃撥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決定書》或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5個工作日內,履行擔保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銀行應及時和定期通報保證金情況信息,具體通報內容和方式如下:
(一)當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人民法院依據《旅行社條例》規定,劃撥保證金後3個工作日內,將劃撥單位、劃撥數額、劃撥依據文書等情況,通報給旅行社和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
(二)銀行應每季度將保證金存款對賬單一式兩份,傳送給旅行社和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及其補充規定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
一、《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存款協定書》
附屬檔案一: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存款協定書
為加強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管理,根據《旅行社條例》規定,旅行社和銀行就旅行社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管理事項達成以下協定:
一、該保證金屬於旅行社依法繳存、保障旅遊者權益的專用資金,除發生《旅行社條例》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保證金。
二、銀行對旅行社存入的保證金,按照 年定期、到期自動結息轉存方式管理,中途提取的部分按活期結息,全部利息收入歸旅行社所有。
三、旅行社不得將保證金存單用於質押,銀行應在出具的存單上註明“專用存款不得質押”字樣。
四、保證金支取按照如下方式執行:
(一)旅行社因解散或破產清算、業務變更或撤減分社減交、三年內未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而降低保證金數額50%等原因,需要支取保證金時,銀行根據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取款通知書》等有關檔案,將保證金直接退還給旅行社。
(二)發生《旅行社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銀行應根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取款通知書》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劃撥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決定書》,經與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核實無誤後,在5個工作日內將保證金以現金或轉賬方式直接向旅遊者支付。
(三)發生《旅行社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銀行根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從旅行社保證金賬戶中扣取。
(四)非以上規定的情形而出現保證金減少,銀行應承擔補足責任。
按照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方式執行時,對超出旅行社繳存保證金數額的,銀行不承擔任何支付義務。
五、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人民法院依據《旅行社條例》規定,劃撥保證金後3個工作日內,銀行應將劃撥數額、劃撥單位、劃撥依據文書等情況通知旅行社和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
六、銀行應每季度將保證金存款對賬單一式兩份,分別傳送給旅行社和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
七、本協定一式兩份,旅行社和開戶銀行各存一份,複印件送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附註一
存款原因(選擇其一):
1、新設立( );2、業務變更增存( );3、設立分社增存();4、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劃撥補交( )。
存款金額:佰 拾 萬 千 佰 拾 元 角 分
小寫:
附註二
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旅行社及開戶銀行基本信息:
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名稱:
通訊地址及郵編
聯繫人:
聯繫電話:
旅行社名稱:
經營許可證號碼:
通訊地址及郵編: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聯繫電話:
開戶銀行名稱:
通訊地址及郵編:
聯繫電話:
旅行社(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 簽字時間:
開戶銀行(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 簽字時間:
附屬檔案2
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銀行擔保承諾書》
附屬檔案二: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銀行擔保承諾書
______________旅遊局
根據《旅行社條例》規定,__________旅行社(經營許可號______________)需依法繳納_____萬元人民幣(金額大寫 : )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按照我行和該旅行社(以下簡稱申請人)簽訂的協定(編號為 ),我行作出如下承諾,保證申請人支付:
1、申請人因違反旅遊契約約定,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須賠償旅遊者的損失。
2、申請人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遊者預交旅遊費損失。
3、按照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仲裁機構的裁決,申請人須賠償旅遊者的損失。
如果申請人屆時沒有支付上述費用或損失,我行保證在收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取款通知書》、《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劃撥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決定書》和其他有關證明檔案的5個工作日內,在擔保額度內履行擔保義務。
本擔保承諾書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擔保銀行(蓋章)
地址:
年 月 日
附屬檔案3
三、《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取款通知書》
修改通知
通知
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將《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存取管理辦法》修改為《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存取管理辦法》的通知
旅辦發〔2013〕1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委):
為落實《旅遊法》第三十一條關於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用於墊付旅遊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緊急救助費用的規定,將《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存取管理辦法》(旅發〔2009〕25號,以下簡稱舊辦法)修改為《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存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將旅行社質量保證金修改為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在《旅遊法》實施後,繳納數額、存入方式等仍按《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執行,使用範圍除執行《旅行社條例》有關規定外,增加《旅遊法》第三十一條用於墊付旅遊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緊急救助費用的內容。
2.新辦法在保留舊辦法整體結構及主要內容的基礎上,在第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以及附屬檔案《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存款協定書》、《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銀行擔保承諾書》、《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取款通知書》中增加了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用於墊付旅遊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緊急救助費用的內容,新增加了《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取款申請書》、《關於使用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墊付旅遊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緊急救助費用的決定書》兩個附屬檔案。
現將修改後的《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存取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存取管理辦法
國家旅遊局辦公室
2013年9月26日
辦法
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存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對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和《旅行社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及《旅行社條例》的規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銀行繳存或由銀行擔保提供的一定數額用於旅遊服務質量賠償支付和團隊旅遊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緊急救助費用墊付的資金。
第三條 依據《旅行社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為旅行社開設保證金專用賬戶或提供保證金擔保業務的銀行,由國家旅遊局指定。國家旅遊局本著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指定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並提出書面申請的中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商業銀行作為保證金的存儲銀行。
第四條 旅行社須在國家旅遊局指定的範圍內,選擇一家銀行(含其銀行分支機構)存儲保證金。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銀行為旅行社開設保證金專用賬戶。當專用賬戶資金額度不足時,旅行社可對不足部分申請銀行擔保,但擔保條件須符合銀行要求。
第五條 銀行本著服務客戶的原則受理旅行社的保證金存儲業務,按期辦理保證金的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續,不得為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旅行社提供擔保。
第六條 旅行社要按照《旅行社條例》的規定,到指定銀行辦理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續。
第二章 存 款
第七條 旅行社需要存繳保證金時,須持《營業執照》副本、《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到銀行辦理存款手續。存繳保證金的旅行社須與銀行簽訂《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存款協定書》(附屬檔案1),並將複印件送許可的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為最大限度提高資金效益、簡化續存手續,銀行按照不少於一年定期、到期自動結息轉存方式管理保證金,中途提取部分改按活期結算利息。利息收入全部歸旅行社所有。
第九條 為防止保證金存單質押,銀行應在存單上註明“專用存款不得質押”字樣。
第十條 銀行提出保證金擔保的,由銀行向許可的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銀行擔保函》(附屬檔案2)。銀行擔保期限不得少於一年。擔保期限屆滿前3個工作日,應續辦擔保手續。
第三章 取 款
第十一條 旅行社因解散或破產清算、業務變更或撤減分社減交、三年內未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而降低保證金數額50%等原因,需要支取保證金時,須向許可的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許可的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出具《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取款通知書》(附屬檔案3)。銀行根據《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取款通知書》,將相應數額的保證金退還給旅行社。
第十二條 發生《旅行社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銀行應根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取款通知書》及《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劃撥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決定書》,經與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無誤後,在5個工作日內將保證金以現金或轉賬方式直接向旅遊者支付。
第十三條 發生《旅行社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銀行根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
第十四條 發生《旅遊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旅遊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緊急救助費用墊付的情形,旅行社提出申請的(申請書樣式見附屬檔案4),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立即予以審核;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墊付的,需按實際所需確定墊付額度。申請額度和決定墊付額度均應在保證金賬戶現有額度內。
銀行根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取款通知書》及《關於使用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墊付旅遊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緊急救助費用的決定書》(附屬檔案5)後24小時內,經與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無誤後,將保證金以現金或轉賬方式直接向《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取款通知書》中確定的單位或賬戶提供。
第十五條 提供保證金擔保的銀行,因發生《旅行社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在收到《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取款通知書》及《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劃撥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決定書》或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5個工作日內履行擔保責任;因發生《旅遊法》第三十一條旅遊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緊急救助費用墊付的情形,在收到《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取款通知書》及《關於使用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墊付旅遊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緊急救助費用的決定書》24小時內履行擔保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銀行應及時和定期通報保證金情況信息,具體通報內容和方式如下:
(一)當旅遊行政主管部門、人民法院依法劃撥保證金後3個工作日內,將劃撥單位、劃撥數額、劃撥依據文書等情況,通報給旅行社和許可的旅遊行政主管部門。
(二)銀行應每季度將保證金存款對賬單一式兩份,發給旅行社和許可的旅遊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