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監理師

施工監理師

隨著國家各種建築工程法律、規章及地方建築工程法規的陸續出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大力監管、工程監理制的推行、普及,以及各建築工程施工單位整體素質的提高,建築工程的質量意識已是深入人心,工程項目的總體施工質量有了相當大的提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施工監理師
  • 依據:工程承包?>契約和監理契約
  • 前提: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 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建設工期
行業概述,概述,監理行業的建立,監理的職責,監理員的工作職責,道德準則,基本準則,職業準則,工作守則,管理規定,檔案信息,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註冊,第三章 執業,第四章 繼續教育,第五章 權利和義務,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則,報考信息,基本條件,報考單位,全科考試條件,免試科目條件,成績有效規定,考試檔案填寫規定,考試費用,檔案規定,費用報銷規定,費用撥付,

行業概述

概述

工程監理工作的依據是工程承包契約和監理契約。監理的職責就是在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促使甲、乙雙方簽定的工程承包契約得到全面履行。建設工程監理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建設工期、工程質量;進行安全管理、工程建設契約管理;協調有關單位之間的工作關係,即“三控、兩管、一協調”。工程項目建設監理是與國外接軌並結合中國國情,在工程建設領域中進行的一項重大改革。跟國外的對業主提供工程項目管理服務是相似的。工程監理根據業主需要可以為業主提供工程項目全過程或某個分階段,如施工階段的監理。
建設部和國家計委《工程建設監理規定》(建監【1995】第737號文)明確提出:“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關資質的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項目法人)的委託,依據國家批准的工程項目建設檔案、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監理契約及其他工程建設契約,代替建設單位對承建單位的工程建設實施監控的一種專業化服務活動。”“監理單位是建築市場的主體之一,建設監理是一種高智慧型的有償技術服務。”“監理單位與項目法人之間是委託與被委託的契約關係;與被監理單位是監理與被監理關係。”“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應當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準則。”
可見,監理是一種有償的工程諮詢服務;是受項目法人委託進行的;監理的主要依據是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相關契約及檔案;監理的準則是守法、誠信、公正和科學。
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屬於國際上業主項目管理的範疇。

監理行業的建立

隨著我國建築市場的不斷發展,工程監理制度的不斷完善, 監理工程師在建設領域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1988年7月建設部頒發了《關於開展監理工作的通知》。對建設監理的範圍、對象、監理的內容、開展監理的步驟等作出明確規定。並選擇了八個城市和部委開始了監理試點。
1993年起用三年時間完成穩步發展。
1996年監理進人全面推行階段。
監理應當依據建設法律、行政法規和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和建築工程承包契約,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業主實施監督。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及契約約定的,有權要求施工單位改正。
建築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國家推行建築工程監理制度,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築工程範圍。建設部2001年1月發布了第86號令《建設工程監理範圍和規模標準的規定》,在這個規定中明確下列工程必須實行監理:國家重點建設工程;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成片開發的住宅小區工程;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所謂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是指項目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市政項目,科教文化項目,體育旅遊商業項目,衛生社會福利項目等。住宅項目是指5萬平方米以上的小區,高層住宅和結構複雜的多層住宅也必須監理。
建設監理是我國建設領域裡的又一項重大改革。

監理的職責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監理應有如下職責:
第五章 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和建設工程承包契約,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八條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監理員的工作職責

1、安全監理員是項目安全生產日常監理工作的主要實施者,代表總監理工程師在項目工程監理過程中行使項目安全生產監理的職責。
2、安全監理員應認真貫徹執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貫徹執行勞動保護、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規範標準,做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監理工作。
3、安全監理員有權參加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計畫的審查工作,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安全監理員應做好日常安全巡視檢查工作,掌握安全生產動態。
5、安全監理員應參加監理安全旬檢活動,做好安全活動記錄。
6、安全監理員有權檢查施工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對特殊工種人員無證上崗情況有權制止。
7、安全監理員在實施監理過程中,有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行為;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有權要求施工單位整改,並應及時總監理工程師匯報;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立即向總監理工程師匯報。
8、安全監理員應監督檢查施工單位安全整改通知的落實情況。對整改通知回復單內容有權進行核查,對未達到整改要求的,有權要求繼續整改,並將核查情況向總監匯報。

道德準則

基本準則

監理工程師在施工監理過程中,應本著“嚴格監理、熱情服務、秉公辦事、一絲不苟、廉潔自律”的監理原則遵守以下職業準則:

職業準則

1、堅持公開、公正、公平、誠信的原則,不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不違反工程建設管理規章制度。盡職盡責、兢兢業業地執行監理工作;
2、建立健全廉政制度,開展廉政教育,設立廉政告示牌,監督並認真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3、不接受任何其他商業性委託,不泄露工程和業主的秘密,忠實履行職責,對業主負責。不在同一項目中既做監理又做承包人的商`業諮詢,不泄露技術情報,不接受任何回扣、提成或其它間接報酬。不得接受承包人的請客送禮,不得介紹施工隊、民工在本工程中分包或轉包,不做有損業主利益和影響公正的事情;
4、當其認為正確的判斷和建議被業主否決時,應向業主說明可能產生的後果;
5、當認為業主的意見或判斷不可能成功時,應向業主提出勸告;
6、當證明監理的判斷是錯誤時,要勇於承認錯誤,及時更正錯誤;
7、當監理工作涉及到業主和承包人雙方合法利益時,應按照契約規定,在授權範圍內實事求是地進行處理;

工作守則

1、維護國家的榮譽和利益,按照“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準則執業。
2、執行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範、標準和制度、履行監理契約規定的義務和職責。
3、努力學習專業技術和建設監理知識,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和監理水平。
4、不以個人名譽承攬監理業務。
5、不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監理單位註冊和從事監理活動,不在政府部門和施工、材料設備的生產供應等單位兼職。
6、不為所監理項目指定承建商、建築構配件、設備、材料和施工方法。
7、不收受被監理單位的任何禮金。
8、不泄露所監理工程各方認為需要保密的事項。
9、堅持獨立自主的開展工作。

管理規定

檔案信息

建設部令第147號
頒布日期:20060126 實施日期:20060401 頒布單位:建設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註冊監理工程師的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築市場秩序,提高工程監理質量與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監理工程師的註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註冊監理工程師,是指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並按照本規定註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執業證書(以下簡稱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未取得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以註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註冊監理工程師的註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註冊監理工程師的註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註冊

第五條 註冊監理工程師實行註冊執業管理制度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過註冊方能以註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執業。
第六條 註冊監理工程師依據其所學專業、工作經歷、工程業績,按照《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劃分的工程類別,按專業註冊。每人最多可以申請兩個專業註冊。
第七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註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初審,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取得資格證書並受聘於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等單位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註冊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後提出初審意見,並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報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符合條件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核發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即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申請初始註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並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應當在20日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在公眾媒體上公告審批結果。
對申請變更註冊、延續註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審查完畢,並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應當在10日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
對不予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九條 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註冊監理工程師的執業憑證,由註冊監理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
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有效期為3年。
第十條 初始註冊者,可自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繼續教育的要求後方可申請初始註冊。
申請初始註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全國註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
(二)受聘於一個相關單位;
(三)達到繼續教育要求;
(四)沒有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情形。
初始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註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資格證書和身份證複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契約複印件;
(四)所學專業、工作經歷、工程業績、工程類中級及中級以上職稱證書等有關證明材料;
(五)逾期初始註冊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註冊監理工程師每一註冊有效期為3年,註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註冊有效期滿30日前,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程式申請延續註冊。
延續註冊有效期3年。延續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延續註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契約複印件;
(三)申請人註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在註冊有效期內,註冊監理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按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程式辦理變更註冊手續,變更註冊後仍延續原註冊有效期。
變更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變更註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契約複印件;
(三)申請人的工作調動證明(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契約或者聘用勞動契約到期的證明檔案、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第十三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註冊、延續註冊或者變更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因從事工程監理或者相關業務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三)未達到監理工程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四)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申請註冊的;
(五)以虛假的職稱證書參加考試並取得資格證書的;
(六)年齡超過65周歲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註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註冊監理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
(一)聘用單位破產的;
(二)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聘用單位被吊銷相應資質證書的;
(四)已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
(五)註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註冊的;
(六)年齡超過65周歲的;
(七)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八)其他導致註冊失效的情形。
第十五條 註冊監理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責審批的部門應當辦理註銷手續,收回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公告其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註銷註冊的;
(三)有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情形發生的;
(四)依法被撤銷註冊的;
(五)依法被吊銷註冊證書的;
(六)受到刑事處罰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註銷註冊的其他情形。
註冊監理工程師有前款情形之一的,註冊監理工程師本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及時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註銷註冊的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報告或者告知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被註銷註冊者或者不予註冊者,在重新具備初始註冊條件,並符合繼續教育要求後,可以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程式重新申請註冊。

第三章 執業

第十七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受聘於一個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等一項或者多項資質的單位,經註冊後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從事工程監理執業活動的,應當受聘並註冊於一個具有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
第十八條 註冊監理工程師可以從事工程監理、工程經濟與技術諮詢、工程招標與採購諮詢、工程項目管理服務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九條 工程監理活動中形成的監理檔案由註冊監理工程師按照規定簽字蓋章後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 修改經註冊監理工程師簽字蓋章的工程監理檔案,應當由該註冊監理工程師進行;因特殊情況,該註冊監理工程師不能進行修改的,應當由其他註冊監理工程師修改,並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對修改部分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註冊監理工程師從事執業活動,由所在單位接受委託並統一收費。
第二十二條 因工程監理事故及相關業務造成的經濟損失,聘用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聘用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依法向負有過錯的註冊監理工程師追償。

第四章 繼續教育

第二十三條 註冊監理工程師在每一註冊有效期內應當達到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繼續教育要求。繼續教育作為註冊監理工程師逾期初始註冊、延續註冊和重新申請註冊的條件之一。
第二十四條 繼續教育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在每一註冊有效期內各為48學時。

第五章 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註冊監理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註冊監理工程師稱謂;
(二)在規定範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三)依據本人能力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五)對本人執業活動進行解釋和辯護;
(六)接受繼續教育;
(七)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八)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第二十六條 註冊監理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
(二)履行管理職責,執行技術標準 、規範和規程;
(三)保證執業活動成果的質量,並承擔相應責任;
(四)接受繼續教育,努力提高執業水準;
(五)在本人執業活動所形成的工程監理檔案上籤字、加蓋執業印章;
(六)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秘密;
(七)不得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註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八)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九)在規定的執業範圍和聘用單位業務範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十)協助註冊管理機構完成相關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註冊的,建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註冊,並給予警告,1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
第二十八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證書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撤銷其註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並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註冊,擅自以註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未辦理變更註冊仍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註冊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的;
(二)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註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的;
(三)泄露執業中應當保守的秘密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超出規定執業範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範圍從事執業活動的;
(五)弄虛作假提供執業活動成果的;
(六)同時受聘於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單位,從事執業活動的;
(七)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依據職權或者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可以撤銷監理工程師註冊:
(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頒發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頒發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頒發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四)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註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註冊監理工程師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二) 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頒發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三) 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頒發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四)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五)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六)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註冊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工作按照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人事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及外籍專業技術人員,申請參加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和執業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4日建設部頒布的《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註冊試行辦法》(建設部令第18號)同時廢止。

報考信息

基本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體健康,遵紀守法,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報考單位

海淀區國家圖書館對面九龍商務辦公大樓<B>座(418)房間。

全科考試條件

(一)參加全科(四科)考試條件:
1.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大專(含大專)以上學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級職務,並任職滿3年。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高級職務。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專畢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級職務,並任職滿3年。

免試科目條件

(二)免試部分科目的條件:
對從事工程建設監理工作並同時具備下列四項條件的報考人員,可免試《建設工程契約管理》和《建設工程質量、投資、進度控制》兩科。
1.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專(含中專)以上畢業;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高級職務;
3.從事工程設計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滿15年;
4.從事監理工作滿1年。

成績有效規定

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考試;符合免試部分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規定的兩個科目的考試,可取得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考試檔案填寫規定

(三)續考考生必須準確填寫上一年考試檔案號,否則兩年成績無法合併計算。

考試費用

檔案規定

(一)根據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遼價函[2007]131號檔案規定,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費按60元/科收取。

費用報銷規定

(二)需要收據報銷的考生,請攜帶本人身份證和准考證,於考試當天在考試現場領取,或於考試結束後一個月內到所報考考區的人事考試部門領取。

費用撥付

(三)省人事考試局將在考試報名結束後,向各市人事考試部門撥付相應的考試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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