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渝水區監察局

渝水區監察局是區政府行使行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對其監察對象:區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區政府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員實施監察。渝水區監察局與區紀委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政府行政監察兩種職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余市渝水區監察局
  • 地區:新余市
  • 類型:政府部門
  • 下設機構:辦公室等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辦事程式,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區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監察對象執行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及市政府頒發的決議的情況。
(二)負責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調查處理監察對象的違法違紀行為,並根據所犯錯誤的情節輕重,作出監察決定或提出監察建議;受理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
(三)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監察對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
(四)調查研究區政府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的決定、規定的情況,對其違反國家法律和有損國家利益的條規,提出修改、補充的建議。
(五)負責對行政監察工作理論及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監察幹部的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區監察系統幹部的培訓工作。
(六)承辦區政府授權和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區紀檢監察機關內設8個副科級職能室,各室承擔的行政監察職能是:
(一)辦公室:負責全區紀檢監察工作情況綜合協調;負責機關財務與後勤管理;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二)案件檢查室:負責對鄉鎮(街道辦事處)、區直各部門案件檢查工作的督促、檢查和指導;負責承辦所屬監察對象違法違紀案件和其他重要、複雜案件的調查、核實工作,提出處理意見,並做好有關案件的協調工作。
(三)案件審理室:負責審理區監察局直接立案查辦的案件,審理鄉鎮(街道辦事處)和區直機關報批或備案的案件;辦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承擔區監察局在行政訴訟中的應訴事宜。
(四)信訪舉報室:負責受理民眾來信來訪、涉及監察對象違紀問題的檢舉控告,核查有關舉報線索,綜合反映帶普遍性和傾向性的信訪信息,掌握區委、區政府及有關部門需要區紀檢監察機關意見的人選的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等方面的反映
(五)宣傳教育研究室:負責宣傳紀檢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配合有關部門抓好黨風黨紀、政風政紀教育;組織全區監察幹部的業務培訓;負責紀檢監察工作的理論研究及調查研究。
(六)執法監察室:監督檢查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的情況;負責以區監察局的名義開展執法監察工作,查處執法監察中發現的違法違紀案件。
(七)黨風廉政建設室(渝水區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監督檢查全區廉政建設情況。組織實施全區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工作部署,負責實施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具體組織全區性廉政建設檢查活動,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全區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
(八)幹部室:負責本委局機關人事管理、機構編制等工作,負責派駐機構的人員編制和幹部管理工作,承辦鄉鎮紀委和區直單位紀檢監察機構領導幹部配備任免的有關工作。

辦事程式

(一)對監察對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1、辦理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2)《監察機關舉報工作辦法》
2、辦理程式
(1)個人或單位認為區監察局的監察對象有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和決定、命令以及政紀的行為,可向區監察局檢舉、控告。
(2)舉報人可以採用電話、信函、當面舉報等方式,也可以委託他人舉報。
(3)舉報人應當儘可能據實告知被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違法違紀事實的具體情節和證據;提倡署名舉報。
(4)區監察局認真、及時受理舉報,組織核查處理。
(5)檢舉控告應實事求是,不得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違者應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3、辦理機構
區紀委信訪室
(二)政紀案件的調查處理
1、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2)《監察機關調查處理政紀案件辦法》
(3)其他法規
2、辦理程式
(1)立案。區監察局對受理的監察對象違法違紀行為的線索和材料,進行初步審查,認為有違法違紀事實,需要追究政紀責任的,予以立案。立案調查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並報市監察局備案。
(2)調查。政紀案件立案後,應組織實施調查,收集有關證據。調查終結後應製作案件調查報告和被調查人違紀事實材料。違紀事實材料必須與被調查人見面,充分聽取被調查人的意見和申辯,對不合理的意見,調查組負責寫出有事實依據的說明材料。
(3)審理。調查終結的案件要移送到案件審理室審理。審理室對案件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定性是否準確、處理是否恰當、手續是否完備進行全面審核,並形成審理報告。
(4)處理。政紀案件調查、審理結束後,區監察局應根據不同情形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監察決定、監察建議應以書面形式送達有關單位和有關人員。
3、辦理機構
案件檢查室
執法監察室
(三)對行政處分不服的申訴
1、處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2)《監察機關處理不服行政處分申訴的辦法》
2、辦理程式
(1)個人或單位不服區監察局行政處分複查決定的,可向區監察局提出申訴。
(2)申訴應提交申訴書,並附原處分決定書、複查決定書複製件。申訴書內容包括: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地等;作出行政處分決定或者複查決定的機關名稱;申訴的請求和理由;申訴日期。
(3)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區監察局提出申訴,區監察局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查決定;對複查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查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監察局申請覆核。上一級監察機關的覆核決定為最終決定。複查、覆核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4)申訴人不得借申訴歪曲事實,提供偽證或者誣陷他人,擾亂工作秩序、社會秩序,違者應當依法處理。
3、辦理機構
案件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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