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關於最佳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實施意見》是新余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實施意見。
新余市人民政府關於最佳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實施意見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最佳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國發〔2016〕39號)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最佳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決定的通知》(贛府發〔2016〕48號)精神,進一步明確防雷減災管理職責,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經市九屆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就最佳化整合建設工程防雷許可,強化防雷安全監管等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整合部分建設工程防雷許可
(一)將氣象部門承擔的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工作,整合納入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統一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監管,氣象部門不再承擔相應的行政許可和監管工作。
(二)公路、水路、鐵路、水利、電力、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管理,由各專業部門負責。氣象部門不再承擔相應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行政許可和監管工作。
(三)氣象部門負責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的建設工程具體範圍包括: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範、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
(四)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含有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附屬工程的,其主體工程及其易燃易爆附屬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均由氣象部門負責。
二、清理規範防雷單位資質許可
(一)取消氣象部門對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的許可。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防雷的設計、施工,原來取得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的企業可繼續開展,也可以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水利、電力、通信等專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
(二)規範防雷裝置檢測行為。從事防雷檢測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取得防雷檢測資質,並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工作。全面放開防雷裝置檢測市場,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防雷技術服務。氣象部門應對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檢測的機構進行企業信息採集登記。
三、落實防雷安全責任
(一)各級人民政府承擔本地區防雷安全工作的領導責任,要督促、支持各有關部門履行防雷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將防雷減災安全工作納入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和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協調解決防雷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全面落實雷電災害防禦責任。
(二)氣象部門要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管理,落實防雷裝置監督檢查制度,做好項目投入使用後的防雷安全監管,做好雷電監測、預報預警、雷電災害調查鑑定和防雷科普宣傳等工作,根據本地雷電監測歷史資料劃分雷電易發區域及防範等級,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三)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的原則,切實履行建設工程防雷安全監管職責。
(四)建設單位(業主)要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投入使用的防雷裝置和設施的運行維護,要按照防雷裝置定期檢測的要求,自主選擇相應資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確保防雷裝置與設施的完善和安全運行。
四、強化防雷安全監管
(一)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防雷裝置必須與主體建設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應按照相關規定要求進行,將具備相應資質的防雷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查報告作為竣工驗收技術依據,驗收不合格的,不予備案,不得投入使用。
(二)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和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防雷裝置檢測,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不得向相對人收取相關費用。
(三)投入使用後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對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檢測中發現的防雷隱患要及時整改,氣象和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被檢測單位的督促檢查,確保防雷安全隱患整改到位。
(四)氣象部門要加強對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及防雷重點單位的事中事後管理,推進“雙隨機、一公開”執法檢查,建立防雷安全監管平台,加大對失信行為的曝光和懲戒力度。鼓勵社會公眾參與市場監管,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在強化市場監管中的作用。推進防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推動防雷安全監管方式由注重主體資質監管向注重服務質量和行為監管轉變,提高行政執法的權威和威懾力。
(五)建立協調配合機制。氣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建設工程防雷管理協調聯繫機制,切實解決雷電災害防禦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五、做好建設工程防雷許可整合後的工作銜接保障
(一)各級氣象部門與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溝通協商,按要求交接後,各級氣象部門不再受理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審批申請,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納入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不再單獨將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工作列入建設工程“八家聯審聯驗”事項。交接之前,氣象部門已受理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審批,原則上仍由氣象部門完成。
(二)公路、水路、鐵路、水利、電力、通信等部門按要求完成各自專業建設工程防雷許可最佳化整合工作。
(三)縣(區)要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將防雷安全監管、防雷行政審批、委託技術服務、市場監督執法等經費納入財政保障。
新余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