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關於最佳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最佳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國發〔2016〕39號)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最佳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通知》(黑政規〔2017〕14號)精神,現將我市調整最佳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佳木斯市人民政府關於最佳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17年10月11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0月11日
  • 發布單位: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各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直屬單位:
一、整合部分建設工程防雷許可
(一)將全市各級氣象部門原承擔的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整合納入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統一由同級城鄉建設部門審核監管。
(二)全市各級氣象部門負責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的具體範圍包括:
1.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
2.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
3.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範、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仍由氣象部門負責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
(三)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管理,由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各專業部門(以下簡稱防雷管理各專業部門)負責。
(四)各級氣象部門在開展易燃易爆等建設工程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及防雷安全監管所需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
二、明確建設工程防雷許可工作職責
全市各級氣象部門與同級城鄉建設部門、防雷管理各專業部門完成建設工程防雷許可交接工作之日起,氣象部門不再受理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管理各專業部門建設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由同級城鄉建設部門和防雷管理各專業部門納入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監督和工程竣工備案。交接前氣象部門已經受理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項目,仍由氣象部門繼續完成相關工作,並將驗收合格資料提交城鄉建設部門和防雷管理各專業部門。
三、強化建設工程防雷安全監管
(一)各級政府要繼續依法履行防雷監管職責,落實雷電災害防禦責任,構建政府領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防雷安全責任體系,要將防雷減災安全工作納入政府安全生產考核評價指標管理體系。要建立健全防雷減災工作公共財政保障機制體制,落實政府購買公共防雷服務財政預算。
(二)全市各級氣象部門與同級城鄉建設部門、防雷管理各專業部門要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的原則,切實履行防雷安全監管職責,將防雷安全納入本行業本領域安全生產大檢查、隱患排查、專項督查範疇。
(三)全市各建設工程防雷裝置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以及業主單位等,要落實防雷質量安全主體責任,依據國家防雷規範做好建設工程防雷裝置設計、施工、監理以及檢測工作,確保建設工程防雷裝置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和同時投入使用。建設工程業主單位要進行防雷安全隱患排查整治,落實防雷裝置定期檢測制度。
(四)各級防雷專業機構履行防雷減災組織管理、雷電基礎業務服務、防雷安全公共服務、雷電災害應急處置、雷電災害事故調查鑑定、科普宣傳等方面的科學技術支持保障職能。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1日

政策解讀

一、 檔案的制定背景,目的意義
2016年6月24日,國務院印發《關於最佳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國發〔2016〕39號),對整合部分建設工程的防雷許可、清理規範防雷單位資質許可、進一步強化防雷安全監管等提出明確要求。國發39號文是國務院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工作,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解決建設工程防雷管理領域存在的部門職責交叉、重複許可、中介服務收費高等問題而採取的又一重要改革舉措,是深化防雷減災體制改革的重要指導性檔案。對於減少建設工程防雷重複許可、重複監管,明確和落實相關政府部門責任,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保障建設工程防雷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二、 制定依據
(一)《國務院關於最佳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國發〔2016〕39號)
(二)《關於最佳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通知》(黑政規【2017】14號)
三、 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及採取的主要措施
(一)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進一步明確和落實建設工程防雷安全責任,保障建設工作防雷安全,最佳化建設工程防雷行政許可程式,加強對建設工程防雷安全工作的事中事後監管
(二)採取的主要措施
1、將全市各級氣象部門原承擔的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整合納入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統一由同級城鄉建設局審核監管。
2、全市各級氣象部門負責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的具體範圍包括:
A、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
B、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
C、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範、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仍由氣象部門負責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
3、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管理,由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各專業部門負責。
4、各級氣象部門在開展易燃易爆等建設工程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及防雷安全監管所需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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