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口市人民政府關於最佳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最佳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通知》(遼政發〔2016〕79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進一步做好最佳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工作,保障公共安全,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營口市人民政府關於最佳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17年12月8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2月8日
  • 發布單位:營口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各直屬單位:
一、明確建設工程防雷許可職責
氣象部門負責全地區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雷電易發區內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建設工程,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範、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其中,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是指建設工程項目或工程類別是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生產車間或庫房、石化工程。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設工程項目或工程類別是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防雷管理。
對於建設工程項目或工程類別是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的,由相應的專業管理部門負責工程整體的防雷管理。
氣象、住房城鄉建設、工信、交通、水利、供電、通信等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防雷安全管理部門)要以建設工程整體進行防雷許可,不得將一個建設工程拆分多個部分重複進行防雷許可。
二、履行建設工程防雷安全管理責任
各縣(市)區政府承擔本地區防雷安全工作的領導責任,要督促、支持各防雷安全管理部門履行防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協調解決防雷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縣(市)區政府和市績效辦要將防雷安全工作納入政府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各縣(市)區政府和市安全生產監管局要將防雷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政府安全生產責任制內容。各縣(市)區政府和市財政部門要將雷電災害防禦保障、防雷安全監管執法、雷電災害監測預警、雷電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防雷行政許可、雷電災害調查鑑定和防雷科普宣傳等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各防雷安全管理部門要按照行政審批改革要求,根據《通知》明確的建設工程防雷許可職責,進一步修訂完善相應行政審批辦事指南,最佳化辦事流程,縮短辦事時限,提高辦事效率。
各防雷安全管理部門要切實履行建設工程防雷監管責任,將防雷安全納入本行業安全生產大檢查、隱患排查、專項督查範疇,建立完善建設工程防雷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治台賬。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的原則,督促建設工程業主單位落實防雷安全主體責任,落實建設工程防雷許可、備案、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防雷裝置日常維護制度、雷擊報告制度和防雷裝置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應每年檢測一次,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做好防雷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氣象部門要會同安全生產監管、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消防、商務、工信等部門建立並定期更新我市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名錄;氣象、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和工作聯動,建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防雷安全聯合檢查機制,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防雷安全檢查,監督檢查業主單位的主體責任落實情況。
氣象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企事業單位防雷裝置檢測行為的監管。對無省級氣象主管機構認定資質或超越資質許可範圍開展防雷裝置檢測活動的,要依法追究檢測者和被檢單位的責任(在我市開展防雷裝置檢測的機構名稱、資質等級等相關信息可在省氣象局網站查詢)。防雷裝置產權單位應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和管理,主動委託具有省級氣象主管機構認定的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企事業單位進行定期檢測,並在收到檢測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報告、書面隱患整改意見後的3個工作日內報告當地氣象部門。
三、推進防雷減災體制改革工作
各縣(市)區政府要加強防雷減災體制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增強防雷機構的公益性服務能力,組織相關部門做好防雷機構調整工作,保障並落實防雷機構人員、防雷行政許可技術服務和防雷公益性服務所需的各項經費。
氣象部門要將防雷減災安全的社會責任放在首位,進一步加強雷電監測和預報預警基礎業務體系建設,提高雷電預報預警精細化水平。加強雷電監測技術、雷電致災機理、雷電災害調查鑑定和防護技術研究,提升防雷減災科技支撐能力。組織開展防雷科普宣傳,劃分雷電易發區域及其防範等級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營口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8日

政策解讀

一、檔案出台背景
2016 年12月,遼寧省政府印發了《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最佳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通知》(遼政發〔2016〕79號),就建設工程防雷許可職責劃分、構建防雷安全監管責任體系、推進防雷減災體制改革等工作提出明確要求。
  二、 檔案基本內容
本檔案共分明確建設工程防雷許可職責、履行建設工程防雷安全管理責任和推進防雷減災體制改革工作3個部分。
(一) 明確建設工程防雷許可職責
一是明確了氣象部門、住建部門以及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部門建設工程防雷許可職責。
二是明確了以建設工程整體進行防雷許可的要求。
(二)履行建設工程防雷安全管理責任
一是明確了各市(縣)、區政府對防雷安全工作的領導責任,包括督促、支持各有關部門履行防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協調解決防雷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防雷安全工作納入地方政府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內容;落實雷電災害防禦保障經費等。
二是明確了防雷安全管理部門防雷許可和監管責任,即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的原則,切實履行建設工程防雷監管職責。
(三) 推進防雷減災體制改革
一是明確了各市(縣)、區政府推進防雷減災體制改革的領導責任,即組織做好地方防雷機構改革工作,保障落實防雷機構人員、防雷行政許可技術服務和防雷公益性服務所需經費。
三、檔案出台必要性
為貫徹《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最佳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通知》(遼政發〔2016〕79號)檔案精神, 進一步做好最佳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工作,保障公共安全, 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市政府出台了本檔案。  二是氣象部門要將防雷減災安全的社會責任放在首位,做好雷電監測預報預警、雷電災害防禦技術研究等工作。 三是明確了氣象部門防雷安全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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