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共圖書館條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共圖書館條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共圖書館條例》,是為了提升公共圖書館服務效能,促進公共圖書館事業高質量發展,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權益,提高公民科學文化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堅定文化自信,推進文化潤疆,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際,制定的條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共圖書館條例》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23年5月31日通過,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共圖書館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3日
  • 實施時間:2023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公告,條例全文,

條例公告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共圖書館條例》已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23年5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6月3日

條例全文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建設
第三章 運行
第四章 服務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升公共圖書館服務效能,促進公共圖書館事業高質量發展,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權益,提高公民科學文化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堅定文化自信,推進文化潤疆,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公共圖書館的建設、運行與服務等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圖書館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公共圖書館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並及時、足額撥付。公共圖書館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圖書館的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教育、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學技術、自然資源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公共圖書館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公共圖書館數位化、網路化、智慧型化發展,建設智慧圖書館,提升公共圖書館運行和服務效能。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圖書館的宣傳,提高公共圖書館的知曉度,引導社會公眾利用公共圖書館。
廣播電視等公共媒體應當將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與服務的宣傳納入公益宣傳項目。
第二章 建設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公共圖書館。
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設立的公共圖書館為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心館。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為本行政區域內的總館。鄉鎮(街道)、村(社區)的圖書館(室)為本行政區域內的分館或者基層服務點。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籌資金設立公共圖書館。
第八條 公共圖書館場館建設應當執行國家公布的標準和規範,體現中華文化特徵和中華民族視覺形象,適應現代化閱讀服務需要。
公共圖書館與其他文化設施合建的,應當獨立分區,符合公共圖書館的功能和環境要求。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企業文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自治區公布的標準和規範,合理配置滿足圖書館專業化、高質量發展的工作人員。
專業技術人員比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少數民族人口集聚地區的公共圖書館應當適當配備通曉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條 自治區公共圖書館承擔全區的文獻信息保障、地方文獻信息收藏、古籍保護利用,開展相關學術研究、業務指導和培訓、行業協作協調、對外交流與合作、科技運用與信息化推廣等業務,推動全民閱讀。
第十一條 州(市、地)公共圖書館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圖書館業務的指導和協調,組織實施統一的業務規範和服務規範,推進信息化管理系統和圖書館數位化、網路化、智慧型化建設,組織專業化培訓。
第十二條 縣(市、區)公共圖書館實行總分館制,負責對所屬分館的業務指導和資源調配,承擔所屬分館或者基層服務點的文獻資源統一採購、編目、配送、通借通還和人員培訓。
第十三條 鄉鎮(街道)、村(社區)的圖書館(室)應當根據民眾閱讀需求,負責提供以時政、農業、教育、科技、法律、文化等為重點的文獻借閱服務,開展讀書會、法治講堂、演講誦讀等全民閱讀活動,繁榮基層文化。
第十四條 公共圖書館的名稱、館址等應當納入路標、路牌、公共運輸等城鎮公共標識系統。
第三章 運行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城市書房、農村文化大院、百姓書屋等新型閱讀空間的運行與維護給予適當經費補助。
第十六條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建立和完善理事會等法人治理結構,吸收文化主管部門、有關管理部門、公共圖書館、專業人士、社會公眾等有關方面代表參與,負責公共圖書館的章程擬定和修訂、發展規劃、財務預決算、重要業務等重大決策事項。
第十七條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館藏文獻總量和年人均新增入藏量應當符合國家公布的標準和規範。
公共圖書館在保證印刷型文獻入藏的基礎上應當增加電子圖書、電子有聲讀物等電子文獻品種和數量。
第十八條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廣泛、系統收集地方文獻信息和本地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文獻信息,保護傳承地方歷史文化和民族文化。
第十九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出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將正式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在出版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自治區公共圖書館和本級公共圖書館免費交存不少於三冊(件)。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公共圖書館捐贈正式出版物或者編印的資料及其他文獻信息。公共圖書館受贈的,應當出具捐贈憑證。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公共圖書館設定政府公開信息查閱專區,為社會公眾提供便利。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本地區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公共圖書館與文化館、博物館、美術館、書店等建立聯動機制,加強功能融合,提高服務效能。
鼓勵和支持公共圖書館加強與學校圖書館、科學研究機構圖書館及其他類型圖書館通過聯合參考諮詢、開放數字資源庫等方式實現資源共享與聯合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城鄉公共文化空間創新,支持城市書房、農村文化大院、百姓書屋等新型閱讀空間納入公共圖書館總分館制建設,促進城市、農村公共文化服務資源整合和互聯互通。
第二十二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依法配置安全保護設施、設備和人員,保證設施設備完好,確保場館安全運行。
第四章 服務
第二十三條 公共圖書館依法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開放時間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
公共圖書館在公休日應當開放,國家法定節假日及自治區規定節假日應當安排開放時間。
鼓勵公共圖書館實行錯時開放、延時開放。
第二十四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根據當地居民的年齡結構、文化程度、就業狀況和民族特點等,配置文獻信息,提高服務水平。
第二十五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設定少年兒童服務區域,配備符合其需要的文獻信息資源、設施設備,開展相應的閱讀指導和社會教育活動。有條件的地區可以設立少兒圖書館。
第二十六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推動、引導、服務全民閱讀,圍繞世界讀書日、全民讀書月以及重要文化節慶日,開展閱讀指導、讀書交流、演講誦讀、圖書互換共享等活動,培育和鞏固閱讀品牌。
公共圖書館應當通過媒體、網站、宣傳資料、宣傳欄以及各種現代信息技術等形式,邀請、吸引讀者參與全民閱讀活動。
第二十七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組織開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理想信念、法治觀念、科學技術、人文修養、公共安全等為主題的全民閱讀活動,提升各族民眾的文化素養。
第二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規劃和建設配套的閱讀設施。
鼓勵廣場、車站、機場、遊客中心、賓館、影劇院、銀行、醫院等服務機構和公共場所設立相應的閱讀設施。
第二十九條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加強數字資源建設,通過入口網站、移動服務終端、自助服務設施、流動服務設施、攜帶型智慧型設備以及新媒體平台等,向社會公眾提供線上線下相結合的便捷服務。
第三十條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按照國家公布的標準和規範建立古籍保護制度,開展古籍普查,傳承古籍修復技藝,培養古籍保護人才,推進古籍數位化建設,促進古籍保護成果整理出版,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鼓勵公共圖書館開展古籍知識講座、展覽、互動體驗等推廣活動,開發古籍創意產品,加強古籍宣傳。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公共圖書館與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對口援疆省市公共圖書館在文獻信息體系建設、基礎設施建設、閱讀推廣、人才培養等方面開展交流與合作。
鼓勵公共圖書館依託絲綢之路國際圖書館聯盟等平台,與絲綢之路沿線國家開展圖書館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第三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公共圖書館拓展旅遊服務功能,通過組織研學旅行活動、與景區聯合開發文化創意產品、共建文旅閱讀空間等方式,推動公共圖書館服務與旅遊服務融合發展。
第三十三條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公共圖書館志願服務。
鼓勵公共圖書館成立志願服務隊伍,建立志願服務站點,建立健全志願服務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輔導與培訓、中華經典誦讀和公益講座等專業志願服務活動。
第三十四條 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公共圖書館應當通過部分開放、預約限流、線上服務等方式,為讀者提供服務。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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