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廣西商會

新疆廣西商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廣西企業聯合會(商會)是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政廳批准,於2014年10月30日正式成立。2015年8月21日在烏魯木齊市七道灣南路345號百石緣玉雕工藝廠舉行揭牌儀式。商會首任會長陳樹,執行會長唐小源,名譽會長付民祿,監事長徐來發,秘書長黃暢武。揭牌儀式當天,經新疆自治區工商聯批准成立黨支部,彭大迎任商會黨支部書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廣西商會
  • 外文名:GUANGX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XINJIANG
  • 日期:2015年8月21日
  • 地區:新疆
  • 性質:商會
性質和宗旨,業務範圍,商會章程,

性質和宗旨

性質:本會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圍繞西部大開發和新疆經濟發展,由在新疆的廣西籍企業個人商戶自願加入的全區性企業聯合組織,屬於非營利性並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宗旨:全心全意為新疆廣西籍企業商戶服務,密切協助桂新兩區的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內、外部聯繫;維護新疆廣西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企業守法經營,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樹立良好的廣西籍企業形象;組織在疆廣西籍企業充分發揮綜合和群體優勢,更好的為西部大開發服務,為新疆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做出積極的貢獻。同時也吸引介紹更多的廣西企業來新疆發展,並成為桂新兩區經濟技術合作的媒介和橋樑,為促進新疆和廣西經濟社會發展作出貢獻。

業務範圍

1、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合理願望和要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2、收集整理、傳遞有關經濟、政策信息,為會員企業提供綜合諮詢服務,招商引資,推薦人才,提高會員企業的知名度,建立會員網站、商會期刊、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服務和支持。
3、組織會員企業開展經貿合作活動,建立與區內外有關經濟組織和團體的業務聯繫,促進會員企業發展內外貿易,加強經濟技術、企業管理、人才培訓等方面的合作交流。
4、組織會員企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開展有利於提高廣西企業整體地位、樹立廣西企業良好形象的各種社會活動;
5、吸引和引導廣西籍企業來新疆投資發展,加強多邊經貿合作。
6、參加桂新兩區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展銷會、訂貨會、招商引資、經濟考察等商務活動,承辦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事項。
7、開展會員企業之間的聯誼活動,交流信息、聯絡感情,發揮廣西籍企業的整體優勢。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廣西企業聯合會(簡稱新疆廣西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性質:本會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圍繞西部大開發和新疆經濟發展,在自治區民政廳社團處指導下,經自治區民政廳依法登記的,由在新疆的廣西籍企業個人商戶自願加入的全區性企業聯合組織,屬於非營利性並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宗旨:全心全意為新疆廣西籍企業商戶服務,密切協助桂新兩區的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內、外部聯繫;維護新疆廣西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企業守法經營,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樹立良好的廣西籍企業形象;組織在疆廣西籍企業充分發揮綜合和群體優勢,更好的為西部大開發服務,為新疆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做出積極的貢獻。同時也吸引介紹更多的廣西企業來新疆發展,並成為桂新兩區經濟技術合作的媒介和橋樑,為促進新疆和廣西經濟社會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自覺接受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處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會積極致力於促進桂新兩區經貿合作交流,建立與各方的業務聯繫,為會員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引導會員愛國、愛鄉、愛會,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整合資源,推進合作,互利共贏,共同發展。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地址設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七道灣南路34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1、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合理願望和要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2、收集整理、傳遞有關經濟、政策信息,為會員企業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多方面的綜合諮詢服務,招商引資,推薦人才,提高會員企業的知名度,建立會員網站、商會期刊、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服務和支持;
3、組織會員企業開展經貿合作活動,建立與區內外有關經濟組織和團體的業務聯繫,促進會員企業發展內外貿易,加強經濟技術、企業管理、人才培訓等方面的合作交流;
4、組織會員企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開展有利於提高廣西企業整體地位、樹立廣西企業良好形象的各種社會活動,宣傳對社會有突出貢獻會員企業的先進事跡,考核、評比、表彰先進會員企業,並向社會及相關部門推薦先進單位和個人;
5、吸引和引導廣西籍企業來新疆投資發展,加強多邊經貿合作;
6、參加桂新兩區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展銷會、訂貨會、招商引資、經濟考察等商務活動,承辦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事項;
7、開展會員企業之間的聯誼活動,交流信息、聯絡感情、促進友誼,走聯合規模發展之路,大幫小、小促大,發揮廣西籍企業的整體優勢;
8、承辦政府部門和會員企業委託的其他事項。
1)為本會會員異地購物提供協助;
2)本會會員可以以新疆廣西商會名義,為進疆的客戶、朋友、家人接機、接車、接待;
3)本會會員出現各方面的困難,商會均有責任通告所有會員,並發動大家群力相助。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維護和認可本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廣西籍人士在新疆投資興辦的各類企業和廣西各類企事業單位在新疆投資設立的各類經營服務單位及外派機構。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填寫入會登記表,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資質證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企業簡介、法人代表簡歷等相關材料;
3、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4、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5、繳納會費。
第十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3、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6、 享受本會規定的有關優惠待遇和援助。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3、承辦本會交辦的工作;
4、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5、按規定繳納會費;
6、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提前三個月以書面形式告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無故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取消其會籍、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國家法令政策,被取締的或經營管理不善、企業自行破產倒閉的,或受到刑法處罰者,或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未經本會理事會批准、會長授權,本會會員的外出活動不代表本會,一律視為個人行為,如對本會造成名譽、經濟損害的違紀、違法行為,本會將視情節輕重追究其責任,觸犯國家法律的,將移送司法機關。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商會的工作方針、宗旨和任務及商會發展等重大事宜。
5、 決定商會終止等重要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監事長及秘書長組成。任期均為三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監事長、副會長、副監事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工作機構,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7、決定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制定本會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研究決定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和顧問事項。
11、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與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電話、網路等形式召開,並做好記錄。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電話、網路等形式召開,並做好記錄。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2名、監事若干名,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1、督促檢查《章程》的貫徹執行。
2、督促檢查內部管理制度的執行。
3、監督檢查議事程式,規範議事規則。
4、監督檢查財務預算及財務制度的執行,定期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報告。
5、定期查閱會計報表,對重大財務收支項目進行跟蹤檢查。
6、對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越章程行使職權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和糾正。
7、在發現重大問題和緊急情況下,可由3名以上監事會成員(含監事長)聯合提出舉行臨時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的動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會長1名,執行會長、監事長1名,常務副會長7-11名,副會長若干名,副監事長、監事若干名,秘書長1名。
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能以大局為重,具有較高威信,公道正派,清正廉潔,無私奉獻,能團結和帶領在疆廣西企業商戶共同做好工作。
4、熱愛商會事業,熟悉社團規定,有較強組織協調能力。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一般應當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秘書長為商會專職工作人員,聘用具有較強的政策法規知識、較好的文字寫作、語言表達能力及較強組織協調能力的廣西籍人員擔任。
第二十七條 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但是不能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由具有較強經濟實力的廣西籍在新疆投資的企業法人代表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實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會長分工責任制。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室會議。
2、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貫徹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社會有關重要活動。
4、行使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5、提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建議名單,報理事會研究並表決通過。
第三十條 商會執行會長行駛下列職權
1、接受並完成會長所分配工作及委託事項;
2、會長不在時行使會長職權;
3、參加常務理事會、理事會議、會員大會,行使表決權;
4、協助會長共同為商會的發展出謀劃策並聽取秘書長、各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等人的意見、建議;歸納出對商會有益的發展路線;
5、貫徹執行各會議決議,完成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條 商會設秘書長一人,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起草辦事機構的各項規章制度,準備會務檔案資料,組織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提出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及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建議名單,並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
3、做好在新疆工作的廣西籍各級領導和工作人員的日常聯誼工作。
4、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根據分工負責某一方面的工作。
2、根據本會確定的目標任務,提出並研究落實分管的工作。
3、受會長委託代表會長行使有關職權。
第三十三條 本會可以下設專業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在本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設立專業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須按有關規定報自治區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備案。
第三十四條 根據需要,本會可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特邀顧問。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1、 會費。
2、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3、 利息。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採用按屆核定、按年收取、一次交清的原則,並採取“以會養會”的發展機制解決商會經費問題。具體在會費收繳管理辦法中規定,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相關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經費的收繳支出原則在財務管理制度中明確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不因工作人員的變更而缺失。收繳的會費在銀行設立專款專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經費收支。經費開支實行會長審批制,並定期向會員公開,由監事長定期審核。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遵守財務制度,實行會計監督,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做好交接手續,方可由理事會批准離職。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本會財務報告須按年度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及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自治區民政廳社團處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協定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自治區民政廳社團處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自治區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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