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縣統計局

新晃侗族自治縣統計局

根據《中共新晃侗族自治縣委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晃發〔2015〕7號)和《中共新晃侗族自治縣委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晃發〔2015〕8號)精神,設立新晃侗族自治縣統計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晃侗族自治縣統計局
  • 辦公地址:行政中心二號樓2樓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統計工作方針、政策和統計法律、法規,完成國家、省、市規定的統計調查任務,檢查監督統計法規的實施情況,查處各類統計違法行為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統計改革和統計現代化建設規劃及統計調查計畫;指導和協調全縣的統計業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大縣情縣力普查計畫與方案,組織實施全縣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縣情縣力普查及有關專項調查,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縣情縣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三)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旅遊、交通運輸、郵政、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全縣性基本統計數據。
(四)組織實施能源、投資、收入、科技、人口、勞動力、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狀況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
(五)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縣經濟、社會、科技的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統計公報以及有關普查和專項調查公報;發布社會經濟統計信息
(六)對全縣國民經濟、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統計檢查和監督,向縣委、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設。
(七)建立健全和管理全縣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體系;指導各基層單位加強統計基礎建設。
(八)負責組織指導統計專業資格考試、統計科研、統計教育、統計宣傳工作。
(九)負責管理計算站、城鄉經濟調查隊、民意調查中心,組織協調計算機處理和城鄉經濟調查、民調工作。
(十)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統計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負責政務信息、文秘、保密、保衛、後勤、財務、檔案、收發等工作;負責實施國民經濟核制度及方法制度;負責國民生產總值、投入產出、國際收入、流量、資產負債、資源核算工作;開展綜合平衡分析,對全縣社會、經濟和核算運行狀況進行統計監測和預警,提出綜合性巨觀經濟分析報告和諮詢建議;負責布置收集人口、社會、科技、城鎮統計資料並匯總上報工作;負責統計年鑑、統計提要、經濟月報資料數據的收集、整理、編輯和印發工作;統一管理和對外提供全縣綜合性統計數據。
(二)經濟股(加掛普查股牌子)
負責組織實施全縣農林牧漁業、工業、固定資產投資、房地產業、勞動工資、建築業、批發零售貿易業、住宿餐飲業、商品市場運行情況的統計調查;組織實施畜禽監測、貧困監測、農村小康監測、農村固定資產投資和規模以下工業、企調的抽樣調查工作;組織實施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裝卸搬運和其他運輸服務業、倉儲業、金融保險業等統計調查;綜合整理和提供旅遊、招商引資、交通運輸、郵政、公用事業等全縣性基本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全縣能源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組織指導能源業統計基礎工作。並對上述專業的統計數據進行檢查和評估,做出科學分析,為各級領導提供真實的統計資料。
(三)行政審批服務股
負責本部門所有行政許可事項的統一受理、登記、申報資料初審及辦結事項的繳費、制證(文)、蓋章、發證(文)等服務工作,並派員進駐縣政務服務中心辦公;牽頭協調需送其它股室審核,或需經現場勘查、專家論證、集體研究的行政審批事項,督促相關股室在承諾期限內完成相關審核工作;承辦本部門組織或參與其他部門組織的並聯審批,並按許可權簽署審查意見;負責本部門進駐縣政務服務中心的行政審批服務事項及人員的動態管理;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保管和使用。
(四)政策法規教育股(執法監督股)
組織宣傳貫徹統計法律法規;負責依法行政考核評議工作,做好規範性檔案“三統一”工作,制定行政檢查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統計普查教育、教育培訓等工作;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統計違法案件;配合上級部門組織全縣統計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繼續教育培訓工作。

人員編制

縣統計局機關行政編制為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統計師1名;股室領導職數4名(可兼職)。
機關後勤服務全額撥款事業編制暫維持1名,人員只出不進。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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