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局

新晃侗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局

新晃侗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局是主管全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合理利用和測繪事業的行政主管部門,成立於1987年,原名為新晃侗族自治縣國土管理局,2001年10月行政機構改革中,將新晃縣地質礦產局併入,更名為新晃侗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2019年4月事業單位機構改革將規劃站併入,更名為新晃侗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局。現有幹部職工104人,內設辦公室、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確權登記和測繪管理股、地產股、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股、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股、耕地保護監督股、礦產資源保護監督股、地質環境股、國土空間規劃股、行政審批股和法規監察和信訪調糾辦11個職能股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晃侗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局
  • 辦公地址:新晃縣晃山路73號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依法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鄉規劃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技術規範,擬訂城鄉規劃管理的規範性檔案。擬訂土地、礦產、水等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規範性檔案,制定相關政策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依照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鄉鎮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制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和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承擔全縣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專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治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並提出縣級重大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和生態保護,做好耕地質量保護有關工作。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之都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全縣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檢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指導城鄉規劃信息化建設和規劃展示工作,負責本縣規劃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工作。負責地圖管理、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工作。負責測量標誌保護。承擔全縣地理空間數據的匯集、共享工作。負責全縣航空航天遙感影像數據的統一獲取、處理、提供。
十三、推動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制定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和規劃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開展自然資源國際合作與交流,擬訂全縣對外合作的自然資源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四、根據縣委授權,對鄉鎮及相關部門落實縣委縣政府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查。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城鄉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五、負責組織城市總體規劃發展戰略研究,提出統籌城鄉規劃、促進兩型社會建設的政策建議,強化城鄉規劃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引領作用,推動城鄉一體化進程;負責組織城鎮體系規劃、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的審查及報批工作。承擔市政工程規劃編制和規劃管理工作,參與其他重大建設項目規劃的可行性論證。承擔歷史文化名城相關審查報批工作。
十六、負責城市規劃區建設項目選址定點、規劃設計方案和建築工程設計方案的審查,建設用地和工程的規劃管理。參與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的可行性論證和初步設計審查。負責縣本級規劃批後監察管理工作。參與城鄉勘察和市政工程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專業執業資格管理。
十七、承擔縣土地管理委員會、縣城鄉規劃委員日常工作。
十八、統一領導和管理縣林業局。
十九、負責職責範圍內自然資源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二十、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一、職能轉變。縣自然資源局要落實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頂層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事財務股)。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新聞宣傳工作,負責起草重要文稿。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紀律檢查、工會、計畫生育、檔案、機關後勤事務等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指導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內部審計工作。管理基本建設及重大專項投資、重大裝備。承擔財政和社會資金的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的政策措施,參與重大備選項目。
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確權登記和測繪管理股。
依照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盜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承擔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負責由縣級承擔的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擬訂全縣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基礎測繪等重大測繪項目。建立和管理測繪基準、測繪系統。監督管理民用測繪航空攝影和衛星遙感。擬訂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信用,管理測繪資質資格,負責測量標誌保護。擬訂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負責全縣航空航天遙感影像數據統一獲取、處理、提供。承擔全縣地理空間數據的匯集、共享工作,負責自然資源數據集中統一管理和信息化建設。負責城鄉規劃信息化建設和規劃展示工作,負責本縣規劃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工作。
三、地產股。
擬訂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並監督實施。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組織開展全縣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擬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自然資源出讓方案並予實施,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土地利用率監管工作。負責國有土地劃撥出讓相關工作。擬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撐到自然資源資產減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相關考核標準。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縣直機關和中央在晃單位、縣屬企事業單位使用土地的資產處置。負責建設項目用地皮厚監管工作。
四、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股。
承擔組織編制向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開展重大問題調查研究與形勢分析。協調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專業統計歸口管理。提出土地、礦產、森林,濕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管理和組織實施。組織擬定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擬訂開展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需報上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呈報工作。承辦全縣新增建設用地、農用地轉讓、土地徵收審查、匯總、資料組卷上報工作。承辦全縣涉農用地的集體建設用地和臨時用地許可、涉農用地的農村居民建房審批等工作。
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股。
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工作,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和指導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治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
六、耕地保護監督股。
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承擔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耕地占補平衡制度落實情況;承辦擬報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國有荒山、荒地、灘涂圍墾開發的立項審查工作;增減掛鈎中拆舊區選址、調查等前期工作的組織實施。
七、礦產資源保護監督股。
擬訂礦業權管理相關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縣級礦業權出讓及審批登記,統計分析並指導全縣採礦權審批登記,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擬訂礦產資源戰略、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及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檢測預警體系。監督地履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縣地質工作,編制全縣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八、地質環境股。
貫徹實施地質環境資源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與評價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環境保護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地質災害預報、監測、評價、治理的管理工作;負責地災防治項目的申報工作,並對治理方案提出審查意見;指導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管理,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建立健全地質環境信息系統,組織編制、發布地質環境、地質災害的年報、通報、公報;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
九、國土空間規劃股。
擬訂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承擔報國務院、省、市、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重大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重大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負責組織城市總體規劃發展戰略研究。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建設項目的選址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管理。負責建設項目規劃方案審查。負責為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提供用地規劃條件,並對建設項目的修建性詳細規划進行核實。參與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審查。參與相關規劃的編制和審查。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各項建築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和建築工程設計方案審查和審批。負責辦理建築工程項目工程規劃許可手續。負責建築工程的放、驗線工作。負責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核實。負責違法建築工程項目規劃技術鑑定工作。參與相關規劃的編制和審查,參與建築工程項目規劃技術鑑定工作。負責縣城市規劃區內城市道路和橋樑、河湖水系、公園綠地、給排水、通信、電力、天然氣等市政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市政工程項目規劃方案審查。負責辦理市政工程項目工程規劃許可手續。負責城市市政工程用地方位內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戶外廣告的規劃審查。負責市政工程項目放線、驗線工作和規劃核實工作。負責建設工程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的相關管理工作;參與市政工程項目規劃選址工作。參與相關規劃的編制和審查。參與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與初步設計審查。
十、行政審批服務股。
負責縣本級許可權內行政許可事項的統一受理、登記、審核、審批及辦結事項的繳費、制證(文)、蓋章、發證(文)等工作;並派員進駐縣政務服務中心辦公;負責本部門進駐縣政務服務中心的行政審批服務事項及人員的動態管理;負責協調行政許可事項的調研論證;負責行政許可事項辦理資料歸檔和信息統計工作;承擔本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建立完善行政許可事項管理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保管和使用。
十一、法規監察和信訪調糾辦。
負責監督指導本部門依法行政執行情況。承擔局機關和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張法制宣傳教育。承擔行政複議工作。歸口管理行政應訴工作。負責貫徹執行征地拆遷有關法律法規,負責全縣征地和拆遷工作的審核、監督工作。擬訂全縣自然資源督查相關政策和工作規則並組織實施,負責牽頭落實全縣自然資源督察相關政策和工作規則並組織實施,負責牽頭落實全縣自然資源督察相關政策和工作規則並組織實施,負責牽頭落實全縣自然資源督察相關政策和制度,協調重大及跨區域督查工作。承擔對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和有關專項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處理人民民眾來信,接待民眾來訪,做好局領導接待上訪區中的組織服務工作;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局領導交辦的信訪事項,並督促檢查信訪事項領導批示件的落實情況;綜合反映民眾來信來訪中提出的重要意見、建議和問題,提供信訪信息;負責維護穩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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