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自治區有關文化、旅遊、體育和文物工作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擬定全旗文化、旅遊、體育、文物的措施及規定、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統籌規劃文化、旅遊、體育和文物及相關產業發展,擬定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以及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推進文化、旅遊和體育公共服務、體育體制機制改革。
(三)負責加強文化、旅遊和體育意識形態安全管理,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創作導向。管理、協調全旗性重大文化旅遊體育活動。
(四)負責推動藝術事業發展。管理、指導、規劃全旗專業藝術工作,管理、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創作,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指導並推動烏蘭牧騎事業發展。
(五)負責推動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現代公共文化、旅遊、文物和體育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實施公共服務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動,指導、監督全旗文化、旅遊、體育重點基礎設施建設,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
(六)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推動全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和指導傳統工藝振興工作。
(七)負責統籌規劃文化、旅遊和體育產業融合發展。組織實施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促進文化、旅遊和體育產業對外合作和市場推廣,制定文化、旅遊和體育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全域旅遊、四季旅遊工作。指導全旗各類放游景區、示範區、度假區、旅遊營地的建設和評定工作。指導和管理文化旅遊產品和紀念品開發工作。
(八)負責文化市場管理工作。指導文化、旅遊和體育市場發展,對其安全生產和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範文化、旅遊和體育市場健康發展。
(九)指導、監管全旗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組織查處全旗性文化、旅遊、體育、文物等市場等違法行為,督查督辦大案要案,維護市場秩序。
(十)負責對外文化交流工作。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文化、旅遊和體育對外,對港澳台交流合作政策,指導、管理相關國際和國內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工作,企業文化、旅遊、體育對外交流活動。
(十一)指導、管理全旗社會文化事業,指導全旗圖書館、民眾藝術管、文化館(站)事業和基層文化建設。
(十二)負責文化、旅遊科技創新工作。指導、推進文化、旅遊科技創新發展,制定科技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旅遊行業標準化、信息化建設,制定相關行業標準並組織實施。
(十三)負責系統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全旗文化、旅遊、體育重大工程、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預防突發事件。
(十四)負責文物保護工作。協調、指導、監督全旗文化遺產和文物保護工作,組織開展全旗各級文化遺產的申報和文物保護宣傳工作。協同有關部門負責全旗歷史文化名城(蘇木鎮、嘎查)、傳統村落、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和指導全旗考古工作,組織、協調重大文物保護和考古項目的實施。指導全旗文物和博物館的業務工作,協調博物館間的交流與協作。承擔推薦全市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確定全旗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有關工作。
(十五)統籌規劃全旗民眾體育發展,推行全民健身計畫,監督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推動國民體制監測和社會體育指導工作隊伍建設;指導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負責對公共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
(十六)統籌規劃全旗競技體育發展,研究和規劃競技體育運動項目設定與布局;指導協調體育訓練和體育競賽,指導運動員隊伍建設,組織開展反興奮劑工作。
(十七)負責體育賽事工作。組織承辦參加全國、全區、全市重大比賽;主辦全旗綜合性體育比賽及各類單項比賽;歸口管理全旗性比賽和裁判員隊伍,指導業餘訓練工作。
(十八)負責體育產業工作。研究擬訂體育產業發展政策,指導完善體育產業布局。制定體育經營活動從業條件、審批程式和辦法。負責全旗體育彩票工作的監督管理。
(十九)組織指導體育文化、宣傳教育、科研和安全工作,管理指導全旗性體育社團和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工作。
(二十)負責青少年體育工作。統籌規劃全旗青少年體育發展,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
(二十一)完成旗委、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法制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和綜合協調工作。擬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意識形態、檔案、信息、保密、信訪、後勤保障等工作;承辦機關行政複議等法律事務,指導、管理對外文化交流、宣傳等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管理機關財務、專項經費和所屬事業單位行政事業經費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工作;負責機關退休人員工作。監督實施全旗文化、體育、旅遊工作發展規劃、管理辦法;指導監督文體、體育、旅遊工作綜合執法,對文化、體育、旅遊領域的經營活動及文藝演出、文化娛樂、藝術品、文物等文化市場進行行業監管;承擔局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法制建設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聽證、行政賠償等工作;負責系統執法人員違法違紀的監督監察工作。實施國家、自治區和呼倫貝爾市關於各類旅遊飯店、旅行社、旅遊車船和特種旅遊項目的設施標準、服務標準;培育和完善旅遊市場,負責旅遊行風建設工作,監督、檢查旅遊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規範旅遊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經營和服務行為,受理旅遊投訴,維護旅遊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負責旅遊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指導應急救援工作;指導旅遊精神文明建設和誠信體系建設;按規定審核旅行社資格,並指導業務工作;監督檢查旅遊保險的實施工作。
(二)綜合業務股。研究擬訂全旗文學藝術事業和烏蘭牧騎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全旗文學藝術創作和生產;負責全旗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的設立和變更的審核;組織、協調全旗性重大文藝活動;擬定全旗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有關地方性政策,指導全旗民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人文化工作,指導各級圖書館、文化站(中心)的業務建設;承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的申報和代表性傳承人評審工作;負責國家有關網際網路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承擔對網咖等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管理工作;負責推進對外文化產業交流與合作,指導文化產業行業協會建設與發展;負責指導、管理全旗文物保護工作,協調解決文物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全旗文物、博物館事業;指導、管理全旗考古工作,組織協調全旗重大文物保護和考古項目的實施;指導旅遊對外交流與合作,促進旅遊業發展。擬訂全旗體育事業發展規劃草案,提出政策建議;調查研究體育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方案;負責職責承辦旗級重大競技體育比賽;負責主辦全旗綜合性運動會及各體育單項比賽;負責職責各體育競技項目運動隊參加國家、自治區級和市級體育競技及全旗青少年運動員參加自治區和國家的註冊工作;指導管理全旗青少年業餘訓練工作和青少年體育競賽;負責全旗裁判員管理工作;指導國家體育鍛鍊標準實施。貫徹執行上級旅遊業發展的方針、政策,研究擬訂旅遊業發展規劃和旅遊業管理的具體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旅遊資源普查統計工作,指導重點旅遊區域、目的地和線路的規劃、開發和資源保護工作;負責協調和指導假日旅遊、鄉村旅遊、家庭旅遊開發工作;實施國家、自治區和呼倫貝爾市關於旅遊景區景點、度假區的設施標準、服務標準,指導A級旅遊景區創建工作。
(三)產業項目和行政審批股。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和呼倫貝爾市關於文化旅遊體育領域產業發展的方針、政策,推進全旗文化旅遊體育領域產業發展工作。擬定全旗文化旅遊體育發展規劃,制定有關地方性政策並監督實施;積極尋求文化旅遊體育領域各類項目、編制項目方案、實施項目、制定計畫,包括按計畫完成項目、監督項目進度和質量、編制項目總結等各類項目前期、中期、後期工作。貫徹執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方針政策和決定,依法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研究制定行政審批、政務服務工作的管理制度和辦法,建立和完善相應工作機制;負責與各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監管和執法信息相互傳送;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行政審批、政務服務信息化建設;負責政務服務辦事平台、行政審批系統的建設、維護和管理,推行網上審批服務;負責對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受理辦事民眾投訴和對工作人員執行制度進行監督;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四)宣傳培訓促進股。組織實施與指導文化旅遊體育領域的教育培訓工作;制訂文化旅遊體育業人力資源開發及整體素質提高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培訓計畫,並對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指導;研究擬訂文化旅遊市場開發規劃;組織指導旅遊整體形象的宣傳和旅遊市場促銷工作;組織對重點旅遊區域、目的地和線路的宣傳推廣工作;指導重要文化旅遊產品的開發、重大促銷活動和文化旅遊業信息調研;承擔文化旅遊體育業交流與合作事務,開展對國際及港澳台、國內文化旅遊市場宣傳促銷;組織、指導文化旅遊紀念品開發工作。
(五)對外合作與交流股。指導、管理文化旅遊體育領域對外交流、合作工作。承辦文化旅遊體育領域中外合作及其他合作檔案的商簽工作,承擔旗政府、民間及國際組織在文化旅遊體育領域交流合作相關事宜。組織大型文化旅遊體育領域對外交流和宣傳推廣活動。
機關黨組織。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黨建、群團等工作。
下屬機構
(一)新巴爾虎左旗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局。新巴爾虎左旗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旗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局)為新巴爾虎左旗文化旅遊體育局所屬的單位,機構規格相當於副科級。主要職責:宣傳貫徹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制定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計畫、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以新巴爾虎左旗文化旅遊體育局名義實行統一執法,負責許可權範圍內有關文化、文物、體育、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旅遊市場等方面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全旗文化市場領域案件督辦、查處和組織協調等工作。承擔“掃黃打非”有關工作任務。監督指導各蘇木鎮文化市場領域行政執法工作。承擔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二)新巴爾虎左旗烏蘭牧騎。新巴爾虎左旗烏蘭牧騎(以下簡稱旗烏蘭牧騎)為新巴爾虎左旗文化旅遊體育局所屬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機構規格相當於副科級。主要職責:通過藝術形式,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傳承和弘揚烏蘭牧騎精神,開展公益性演出,深入基層開展綜合服務活動。輔導民眾業餘文藝演出和創作活動,培養基層文藝骨幹。承擔文藝研究相關的對外合作與學術交流工作。承辦旗委、旗政府交辦的各項重大文藝活動。承擔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內設機構:1、辦公室。負責本單位日常運轉和綜合協調工作;承擔綜合性文稿起草、檔案運轉、信息宣傳、安全保密、財務、會務、後勤保障等政務事務性工作;承擔人事管理、職稱評聘等輔助性工作;承擔藝術作品的蒐集、整理等工作。2、創編股。承擔各類晚會及各藝術門類的創作、設計、編排工作;承擔俄、蒙及旗域外的文化交流演出活動的相關工作;承擔微信公眾號、短視頻平台的內容編輯、製作、審核、發布和管理使用等工作。3、演員和業務股。承擔烏蘭牧騎外宣工作;承擔聲樂、器樂、舞蹈、音樂等藝術劇(節目)的排練、演出工作;承擔文化遺產的傳承、發展和保護工作;承擔各類演出的策劃、協調、宣傳等工作;承擔輔導民眾業餘文藝演出、創作活動和培養基層文藝骨幹。4、舞美道具股。承擔舞美道具的設計、製作及服裝的管理和燈光音響、LED螢幕的設計、調試等技術服務工作;承擔劇院燈光、音響、LED螢幕等設施的維修、保養、安裝等工作。
(三)新巴爾虎左旗文化館。新巴爾虎左旗文化館(掛新巴爾虎左旗美術館、新巴爾虎左旗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牌子)〔以下簡稱旗文化館(掛旗美術館、旗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牌子)〕為新巴爾虎左旗文化旅遊體育局所屬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機構規格相當於股級。主要職責:負責策劃、組織開展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民眾文化藝術活動;負責文化藝術知識宣傳、教育和普及工作。 開展公共文化、民間文化理論研究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理論研究工作;承擔藝術檔案、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開發利用等工作;承擔全旗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工作。組織開展全旗美術、書法、攝影展覽、收藏典藏與對外美術交流和宣傳工作。承擔全旗各蘇木鎮文化相關業務的指導和相關工作人員培訓工作。承擔數字文化館(站)的套用推廣服務工作。承擔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四)新巴爾虎左旗體育事業發展中心。新巴爾虎左旗體育事業發展中心(掛新巴爾虎左旗業餘體育運動學校牌子)〔以下簡稱旗體育事業發展中心(掛旗業餘體育運動學校牌子)〕為新巴爾虎左旗文化旅遊體育局所屬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機構規格相當於股級。主要職責:開展全旗體育事業發展規劃的研究;提出全旗體育發展戰略、發展規劃的建議。指導、協調開展民眾體育活動及體育宣教工作;組織指導國民體質監測;培訓社會體育幹部和社會體育指導員;推進體育工作社會化和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協助做好學校的體育工作。承擔各類體育社會組織的溝通聯繫工作,組織民眾性體育活動,開展對外體育交流與合作。指導各單項運動協會和體育協會工作;服務各類體育協會舉辦的各項民眾體育活動。承擔社會體育賽事開發、推廣工作。 承擔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負責人:那日松
(五)新巴爾虎左旗圖書館。 新巴爾虎左旗圖書館(以下簡稱旗圖書館)為新巴爾虎左旗文化旅遊體育局所屬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機構規格相當於股級。主要職責:承擔圖書等文獻資料收集、整理、分類、編目、保存、呈繳、研究、利用等工作。承擔面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提供圖書借閱、參考諮詢、圖書情報信息等服務工作。承擔推進旗本級圖書館智慧化建設、數字文化資源建設和服務等工作。承擔開展教育培訓,業務輔導、學術交流、理論研究、講座展覽、對外交流等公益性活動,負責推動、引導、服務全民閱讀。承擔為基層圖書室、服務點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等工作。開展地方文獻、民族文獻和古籍文獻等資料的普查、收集、整理、研究、保護、利用等工作。承擔收集整理少年兒童圖書資料;提供館藏資源借閱、利用、諮詢、導讀等閱讀指導服務,組織各類公益性少兒活動。承擔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六)新巴爾虎左旗博物館。新巴爾虎左旗博物館(掛新巴爾虎左旗文物保護中心、新巴爾虎左旗諾門罕戰役遺址陳列館牌子)〔以下簡稱旗博物館(掛旗文物保護中心、旗諾門罕戰役遺址陳列館牌子)〕為新巴爾虎左旗文化旅遊體育局所屬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機構規格相當於股級。主要職責:參與擬訂全旗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計畫。承擔博物館的陳列、展覽及文物藏品的徵集、鑑定、管理、預防性保護、修復等工作。承擔博物館免費開放、參觀接待、社會教育工作。開展旗歷史、文化及館藏文物的研究和相關學術交流合作活動。開展文化創意產品開發,推進與文化產業深度融合。承擔全旗範圍內的文物考古調查和搶救性發掘等事務性工作;承擔全旗範圍內各類文物的檢測、修復、預防性保護、研究工作。承擔諾門罕戰役的研究工作;承擔館藏文物的徵集、整理、保護、研究等工作。承擔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