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所得稅

新加坡所得稅指新加坡對個人、公司的所得徵收的一種稅。包括個人所得稅和公司所得稅兩個部分。個人所得稅的徵稅對象是僱傭的所得,包括工資、薪金、退職金、職務津貼、獎金、手續費、佣金; 股息、利息和貼現費; 租賃費、特許權使用費、溢價和其他財產發生的所得;撫恤金、年金、贍養費;不屬於上述項目而具有所得性質的所得。納稅人分居民和非居民。對居民就其在新加坡所賺取或獲得上述所得和在新加坡收到來源於國外的上述所得徵稅; 對非居民只就在新加坡所取得的上述所得徵稅。個人所得稅以應納稅所得額作為計稅依據。應納稅所得額是納稅人的全部所得額扣除稅法規定的個人、妻子、子女、父母、人壽保險、公積金等扣除額後的餘額。

個人所得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共分14級,最低稅率為4%,最高稅率為45%。從1986年起,個人所得稅按現行稅率計算的稅額的75%徵收。公司所得稅以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為納稅人,按公司的總收入減去全部準許列支的費用後的餘額為徵稅對象。準許列支的費用主要是: 製造和銷售、經營管理費用; 支付的租金、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 機器、設備的修理費用和工具的重置費用;註銷的壞帳;僱主向僱工捐獻的經 過批准的節約基金;工資稅稅款;營業損失;規定的折舊; 經過批准的贈品。但有關資本、私人和家庭性質的費用; 非生產資本的利息; 非現金的捐贈和對非批准單位的捐贈; 投資公司超出合理數量的管理費用;罰金和罰款等在計算應稅所得額時不得作為費用扣除。公司所得稅實行比例稅率,1986年稅率為33%。無論是個人所得稅還是公司所得稅都有若干減免稅規定。新加坡所得稅由新加坡稅務署負責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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