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規劃委員會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省空間規劃體系建設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擬定規劃管理體制改革意見,統籌推進全市“多規合一”改革和全市空間戰略布局,推動全市形成統一的空間規劃體系。擬定並組織實施我市空間規劃編審、運行、管控的政策、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銜接省、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評估全市空間布局現狀和發展趨勢,研究提出平衡全市空間資源供需關係的政策意見。
(二)規劃編制、修訂。負責組織開展市總體規劃編制、修編和局部修改工作;負責推動軍地規劃融合和組織開展市總體規劃相關專題研究和基礎評價;負責組織開展省劃定重要規劃區的總編制、控規工作;負責組織或指導開展全市鎮村、旅遊度假區、產業園區開發邊界內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編制、修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風景名勝區規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編制工作。
(三)規劃審查。負責對本市各類綜合性規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等規劃中涉及空間布局的內容是否符合市縣總體規划進行審查,協調處理空間布局矛盾衝突,並提出有關調整、清理意見;負責對重大項目是否符合市縣總體規划進行合規性審查;負責組織開展市縣總體規劃實施情況評估。
(四)規劃督察。負責本市總體規劃督察工作,督促、檢查各鎮(場)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嚴格執行市總體規劃;監管涉規審批業務和相關行政行為,調查違反市總體規劃的行為和決定,提出糾正和問責意見並監督落實;負責指導、監督本市“多規合一”下的空間規劃執法工作;對接省級部門開展省、市總體規劃和相關法規執行情況督察工作。
(五)城鄉規劃管理。依法實施城鄉規劃管理;組織重要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建築設計方案評審;負責核發規劃條件、《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組織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
(六)大數據平台套用管理。負責本市 “多規合一”大數據平台建設、更新和維護管理工作;負責對本市空間規劃基礎數據、規劃信息和審批檔案等技術資料進行收集、整理、歸檔和數位化利用。
(七)參與相關事項。參與編制本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等市縣綜合發展規劃,以及重要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建設等專項規劃;參與制定本市財政、投融資、產業、土地等政策,推動空間資源配置與區域發展政策融合;參與本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參與管理本市“多規合一”行政審批平台等,推動審批聯動。
(八)承辦市委、市政府和市加快推進“多規合一”工作領導小組等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取消相關部門的相應職責。市總體規劃已經涵蓋市生態保護、城鎮體系、土地利用、林地保護與利用、海洋功能區劃與海島保護等專門章(節)的內容,相關部門不再單獨編制以上規劃,相應取消:1、市生態環境保護局劃定生態保護紅線職責;2、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3、市國土資源局承擔的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職責;4、市林業局承擔的組織編制林地保護利用規劃職責;5、市海洋與漁業局承擔的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生態保護紅線、海島保護與利用規劃職責。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文昌市規劃委員會內設辦公室及4個職能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財務、機要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制定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及政務督查督辦工作;負責辦公現代化管理和起草、審核重要綜合性檔案,承擔安全、保密、統計和信訪工作;負責機關行政後勤管理;負責委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黨群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指導、監督下屬單位行政後勤工作;收集、管理規劃檔案。
(二)政策法規室(行政審批辦公室)。研究提出“多規合一”管理體制改革建議,對全市國土、海洋空間資源中長期配置提出政策建議,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以及相關規範性檔案。審查市級綜合規劃、專項規劃中涉及空間規劃內容,研究提出調整、清理的意見;承擔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應訴及法規宣傳培訓工作;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和有關備案工作;對規劃和行政許可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協同相關部門查處非法違建建設及移交工作。
參與全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負責規劃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跟蹤催辦和審批工作;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察、論證、審核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業務諮詢。
(三)規劃編制室。貫徹執行《城鄉規劃法》及其他政策法規,負責組織和指導全市城市、鎮、開發區、旅遊區(含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評審、報批和實施評估工作;擬定有關規範性檔案及技術標準。組織起草市總體規劃編制、審查和修改規則;負責市“多規合一”大數據平台的建設、更新和維護管理工作。參與研究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重大項目和生產力布局及其他重要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研究提出軍地規劃協調機制;負責指導村鎮規劃編制業務;承擔市加快推進“多規合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規劃管理室。負責辦理規劃項目用地選址,出具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對市區征地村留地、拆遷安置地、基地及私人宅基地進行規劃審查;參與道路交通等市政專項規劃的編制和評審的組織工作;參與城市地下管線普查的組織工作;負責全市市政工程項目及戶外廣告的規劃審批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市政工程項目及戶外廣告的規劃驗收工作。負責城鄉規劃區範圍各建設項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評審及審批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建制鎮及村莊集鎮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構築物的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批管理,組織重要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建築設計方案評審,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建築類)的驗線和竣工規劃驗收工作。
(五)規劃監督室。負責監督檢查省、市總體規劃及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的執行情況;制定並實施市總體規劃督察管理、協作和問責具體辦法和意見,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制定落實市總體規劃的工作計畫或方案並監督實施;監督各部門有關建設項目審批備案、土地供應審核、城鄉規劃審核、海域海島使用審核等涉規審批業務及其他相關行政管理活動,對違反市總體規劃的行為提出糾正、處理意見;負責提出市總體規劃監測評估意見,及時報告規劃管控重大風險和問題,擬訂應急管理辦法和措施。

人員編制

文昌市規劃委員會核定行政編制11名(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劃轉8名人員編制;因職能劃轉,為理順工作,從市國土資源局、市林業局和市生態環境保護局各劃轉1名行政編制),其中:主任1名(兼任市總體規劃總督察)、副主任3名(其中1名兼任副總督察),總規劃師1名(兼任副總督察),內設機構領導職數5名。
機關工勤人員財政預算管理事業編制1名。

其他事項

(一)市規劃委員會主要負責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修改和督察工作,除明確歸屬於市規劃委員會的職責外,其他綜合規劃、專項規劃、發展規劃仍由相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並與市總體規劃相銜接。部門原有行政審批許可權歸屬不變,市規劃委員會對各相關職能部門加強指導、督察。具體職責劃分如下:
1、市規劃委員會負責組織編制、修改、報批市總體規劃,相關職能部門予以配合。各部門編制綜合規劃、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市總體規劃要求。
2、市規劃委員會負責監督、檢查、評估市總體規劃的執行情況,調查違反總體規劃的行為,提出整改或問責意見。各相關職能部門、鎮政府各司其職,具體執行和管控總體規劃,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管控永久性基本農田保護紅線和開發邊界等,執行各類控制性和約束性指標。
(二)將市規劃編制研究中心和市規劃勘察測繪服務中心成建制劃歸市規劃委員會,作為市規劃委員會下屬事業單位;
(三)文昌市規劃委員會人員不足部分,根據工作需要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解決。

附則

本規定由文昌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文昌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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