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風俗

文化風俗是新精神分析學家卡丁納提出。是指用於表徵文化單位的操作性、功能性概念。某一特定團體擁有的思想或行為的固有模式,團體成員都必須認同的規範性準則。分初級風俗和次級風俗兩類。前者指兒童出生時面臨的最基本的行為規則的總和,如基本規範、母子互動作用的文化方式、哺養方式、兒童訓練、父母對兒童的態度、家庭和團體的組織形式、性禁忌等。它們構成個體人格結構的文化基礎。一般較穩固,不隨社會經濟條件的變化而變化。

後者指初級風俗在個體人格結構中形成的心理性投射,即特定的文化方式和社會制度構成的個體的基本人格結構,使該文化中的禁忌系統、宗教、儀式、民間傳說、神話和思維方式等均帶上個體獨特的個人風采。武德沃斯認為,卡丁納這一研究為精神分析與社會人類學合作研究社會制度和個體人格的相互關係開闢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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