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令第11號)第2、4條的規定,“數據出境安全評估”,是指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和個人信息的安全評估。
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數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通過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向國家網信部門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一)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數據;(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和處理100萬人以上個人信息的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三)自上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10萬人個人信息或者1萬人敏感個人信息的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四)國家網信部門規定的其他需要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的情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數據出境安全評估
- 定義: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和個人信息的安全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