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

根據《網路安全審查辦法》第20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是指經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工作部門認定的運營者

定義,套用,

定義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是指經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工作部門認定的運營者

套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40條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和處理個人信息達到國家網信部門規定數量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存儲在境內。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組織的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網信部門規定可以不進行安全評估的,從其規定。”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745號)第4條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堅持綜合協調、分工負責、依法保護,強化和落實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以下簡稱運營者)主體責任,充分發揮政府及社會各方面的作用,共同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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