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各部門及套用服務主體之間的地理信息資源共享與利用,提高地理信息資源的共享程度和網路化服務水平,避免重複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保密法》、《基礎測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公開地圖內容表示若干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數字運城地理空間框架是指地理信息數據及其採集、加工、交換、服務所涉及的政策、法規、標準、技術、設施、機制等的總稱,由地理信息數據集、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政策法規與標準體系和組織運行體系等構成。
第三條 數字運城地理空間框架由市政府統一組織建設,政府各部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根據許可權共享使用。
第四條 數字運城地理空間框架的建設、管理、維護與套用服務,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五條 數字運城地理空間框架建設領導組負責數字運城地理空間框架建設的總體協調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政府各部門間的溝通、協調工作,及時解決框架建設套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確保框架建設套用順利實施。
(二)負責擬定地理空間信息共建共享政策措施和相關制度,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
第六條 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信息化領導組辦公室共同負責數字運城地理空間框架的總體建設與推廣套用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作為項目牽頭單位,負責項目的總體設計、組織實施與推廣套用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框架建設的總體設計、組織實施及相關標準規範的編制和審定,負責組織評審與驗收工作。
(二)負責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採集、匯交、管理與更新維護,並將數據提交給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授權的部門進行保密處理,以形成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三)負責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管理,審查使用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以及接入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申請。
(四)負責全市地理信息數據共享與交換工作,擬定、調整並發布全市地理信息數據已分享資料夾,制定全市共享規劃,並組織實施。
(五)負責運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建設與管理。
(六)負責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在我市的推廣套用工作。
市信息化領導組辦公室負責在項目共建共享、電子政務套用服務等方面做好支撐。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電子政務內、外網在我市的接入、延伸、運行和維護工作,為政府各部門、企事業單位提供平台運行的公共交換網路和傳輸通道,做好技術支撐。
(二)負責綜合協調政府各部門、企事業單位在數字運城及電子政務推廣套用中的政策、技術、套用和共建共享事宜。
(三)指導和審定政府各部門、企事業單位編制政務空間專業地理信息數據集目錄,促進信息資源的共享和交換。
第七條 市國土資源局信息中心具體負責公共平台的日常管理和運行維護工作,提供公共平台接入和數據套用等技術服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運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接入實施、運行維護與用戶培訓指導工作。
(二)負責全市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註冊與發布、更新與維護工作。
(三)負責全市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的註冊與發布,並提供共享服務。
(四)負責全市公眾地理信息數據的註冊與發布,並提供共享服務。
第八條 市發改、經信、教育、科技、公安、監察、民政、司法、財政、人社、國土、住建、交通運輸、水務、農委、林業、商務、文廣新、衛生、人口和計畫生育、環保、體育、統計、安監、物價、旅遊、文物、人防、編辦、民航、地震、檔案、規劃、工商、稅務、公路、質監、供電、氣象、郵政、電信、移動、聯通等使用或擁有地理空間信息資源的單位共同參與框架推廣建設,負責本單位政務空間專業信息數據集的採集和更新。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單位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的採集、更新。
(二)對本單位的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設定共享許可權。
第九條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聯合市發改、財政等部門審查財政性資金地理信息數據採集及相關套用系統建設工作,確保數字運城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是全市共用的、唯一的地理信息公共平台,避免重複投入與重複建設。
第十條 市國家保密局、國家安全局、市信息化領導組辦公室負責對數字運城地理空間框架建設的安全保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與監督檢查,確保框架建設符合國家安全保密相關規定與要求。
第三章 框架建設與管理
第十一條 標準體系建設
(一)數字運城地理空間框架建設必須嚴格遵照國家數字城市地理空間框架建設標準體系,保證數據資源共享與整合利用。
(二)數字運城地理空間框架建設標準體系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完善,應根據相關標準規範和技術流程,結合運城實際及套用需求進行。
(一)數字運城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地理信息數據集分為4個層次,包括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集、公眾地理信息數據集。
1.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建設,內容包括定位基礎、居民地、工礦建築、交通、管線、水系、境界、地貌、土質與植被和影像、三維等數據,是數字運城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數據基礎。該數據為涉密數據,運行於涉密網路。
2.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建設,是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經過保密處理形成的數據子集。該數據為非涉密數據,運行於政務網路。
3.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集由相應主管部門或單位負責建設,是按照一定標準規範將業務數據進行空間化,形成的用於共享的地理信息資源。該數據為非涉密數據,運行於政務網路。
4.公眾地理信息數據集由相應主管部門或單位負責建設,是通過對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和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集中的敏感信息處理之後形成的數據集。該數據為非涉密數據,運行於網際網路。
(二)數字運城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資料庫支持集中建庫和分散式建庫兩種模式。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公共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由市國土資源局集中建庫並統一管理;公共專題地理信息資料庫可由相應主管部門或單位分別建庫,也可委託市國土資源局集中建庫,或者二者相結合,根據市國土資源局的要求,採取集中與分布相結契約步建庫;公眾地理信息資料庫由市國土資源局集中建庫管理。
第十三條 公共平台建設
(一)運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依託數字運城地理空間框架數據,通過線上方式滿足政府各部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對地理信息和空間定位、查詢分析的基本需求,具備個性化套用的二次開發接口和可擴展空間,是實現數字運城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套用服務功能的數據、軟體及其支持環境的總稱。
(二)公共平台由市國土資源局按照“數字中國”、“數字山西”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統一標準與要求進行建設,實現全市地理信息資源的共享與利用。
(三)公共平台是全市權威的、唯一的和通用的地理信息資源共享平台,所有共享的地理信息數據均納入公共平台進行統一發布、共享、交換與管理,政府其他部門、事業單位不進行類似平台的開發建設。
第四章 信息更新與管理
第十四條 各類地理信息數據的提供部門,應按照數字運城地理空間框架建設標準體系等規定和規範,做好共享數據的採集、更新與匯交等工作。地理信息數據的採集工作應由有合法資質單位實施,數據的更新須保證數據的準確性與及時性,並符合相關採集標準和質量要求。
第十五條 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的更新與管理
市國土資源局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運城市基礎測繪規劃,對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採集和更新工作進行統籌和實施,編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年度採集和更新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所需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市財政應確保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年度採集和更新工作的經費投入。政府其他部門、事業單位不再對未納入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年度採集和更新計畫的同類項目立項和財政性投資。
第十六條 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的更新與管理
(一)全市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統一由市國土資源局交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授權的部門進行保密處理,形成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
(二)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的更新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統一及時發布在公共平台上。
第十七條 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集更新和管理
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集由政府各部門按照“權威數據來自權威部門、權威部門負責更新維護”的原則進行數據採集和更新。政府各部門按照相關標準規範與工作要求,及時對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進行更新。
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集空間位置的保密處理統一由市國土資源局交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授權的部門處理,數據業務內容的保密處理工作應在市保密局的指導和監督下由提供數據的部門或單位負責。
第十八條 公眾地理信息數據集更新和管理
公眾地理信息數據集由相應主管部門負責更新,更新周期分別與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和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集保持同步。
第五章 數據共享與交換
第十九條 政府各部門、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必須按照全市地理信息已分享資料夾的規定,及時將所屬的已經過保密處理且符合發布要求的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及公眾地理信息數據通過運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進行發布、共享與交換。
第二十條 市國土資源局會同領導組成員單位,根據全市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及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的需求,及時對全市地理信息數據已分享資料夾進行調整。
第二十一條 根據“權威數據來自權威部門”的原則,各部門和單位提供共享的地理信息數據應當合法、準確與規範。數據提供方不因所提供數據本身的瑕疵而對使用方造成的任何後果承擔任何責任。市國土資源局定期對共享數據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各部門和單位應及時修正。
第二十二條 市國土資源局應通過公共平台或入口網站公布地理信息數據已分享資料夾、用戶許可權及共享途徑等事項,供需求者了解、查詢。
第二十三條 政府各部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可通過公共平台,以涉密網、政務網或網際網路等網路,在許可權範圍內共享相應的地理信息數據。
以下地理信息數據不得在政務網或網際網路等非涉密網路中運行使用:
(一)未經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授權部門保密處理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二)空間位置未經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授權部門保密處理、業務內容未經數據提供部門或單位保密處理的專題地理信息數據。
(三)未對敏感信息進行處理的公眾地理信息數據。
第二十四條 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為國家秘密信息,只限於在涉密網上共享使用或以檔案交換方式提供使用,在使用過程中應確保使用環境與網際網路物理隔離。政府各部門需要使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使用目的和範圍必須符合國家保密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嚴格按照國家涉密基礎測繪成果資料提供使用的法定審批程式執行。
第二十五條 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經政務網等網路在公共平台上以網頁或線上調用方式提供給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共享使用,並按照不同的用戶許可權,進行完全共享和部分共享,不可下載保存。
第二十六條 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用戶許可權由市國土資源局審核確定,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用戶許可權由數據提供單位審核確定。用戶許可權的設定由公共平台運行維護部門具體實施。
第二十七條 公眾地理信息數據經省測繪地理信息局審核後,通過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經網際網路以網頁或線上調用方式提供給企業、公眾使用。公眾地理信息數據僅可用於瀏覽查詢,不可下載保存。
第六章 平台套用與維護
第二十八條 運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提供“線上地圖、標準服務、二次開發、專題套用和運維管理”五大功能。政府各部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根據許可權通過“線上地圖、標準服務、二次開發、專題套用”等功能在政務網或網際網路訪問或調用公共平台的地圖和功能。公共平台運行維護部門通過“運維管理”保障平台高效運行,對平台的服務進行實時監控,記錄平台運行的關鍵信息,對突發事件及時上報主管部門並作出處理。
第二十九條 政府各部門、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涉及地理信息數據和套用服務的管理信息系統和公眾服務信息系統應由具有合法資質單位負責開發建設,並且應調用公共平台的地理信息數據;已建成的系統,由所屬單位通過改造將地理信息數據統一到公共平台上來,以實現地理信息資源的共享與一致,避免矛盾與重複建設。公共平台運行維護部門應做好相應的技術支持工作。
第三十條 政府各部門、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需使用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提供服務的,應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經市國土資源局審核批准後,由公共平台運行維護部門提供接入服務。
第三十一條 公共平台運行維護部門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對外服務標準,按規定做好公共平台運行維護、數據集成管理及技術支持培訓等工作。
第七章 監督與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未按規定提供基礎地理信息、政務專業信息內容及其目錄的,由數字運城地理空間框架建設領導組予以批評教育,並責令改正。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擅自向國(境)外提供未公開的基礎地理空間信息或者泄漏涉密數據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及其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各有關部門使用財政資金進行地理信息數據採集及相關套用系統建設立項前,未徵求市國土資源局意見並報市政府批准,進行重複建設,造成國家資金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數字運城地理空間框架建設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擅自對外提供涉密信息或者在數字運城地理空間框架建設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