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體行為

整體行為,也稱“大件行為”、“克分子行為”、“巨觀行為”。是指心理現象是一個整體,而非獨立元素的拼合,不能進行分解,必須加以整體研究。如在新行為主義心理學中,學習活動和問題解決等被托爾曼視為心理學的研究對象,即在一定情境中習得的行為,如白鼠跑迷津、學生上學、打球或游泳等。

如在新行為主義心理學中,學習活動和問題解決等被托爾曼視為心理學的研究對象,即在一定情境中習得的行為,如白鼠跑迷津、學生上學、打球或游泳等。其特點:指向一定的目的;利用環境的幫助作為達到日的的手段;對短近而易達到目的的活動比遙遠而困難的活動具有優先的選擇性;行為的可教性規定行為目的性和認知性的客觀意義。故整體行為即目的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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