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敦煌市農村環境連片整治項目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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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敦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敦煌市農村環境連片整治項目實施辦法的通知
  • 發布單位:敦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敦煌市農村環境連片整治項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央農村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管理,確保我市農村環境連片整治項目順利實施,根據環保部、財政部《中央農村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環保部《中央農村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環保部與甘肅省人民政府簽訂的《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範協定》等政策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敦煌市農村環境連片整治項目的實施、管理。
第三條 農村環境連片整治項目以行政村為基本實施單位,鄉鎮人民政府為項目實施主體。各鄉鎮對項目建設與管理、建成後的設施運行、維護負全責。市環保局、財政局負責項目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項目申報和審批
第四條 敦煌市農村環境連片整治項目主要選取交通沿線的行政村,兼顧新農村建設示範村和“三統籌”機制推進村、生態產業村、旅遊村,已完成“一池三改”、自來水入戶、道路硬化的行政村。
第五條 各鄉鎮根據實際進行項目申報,市環保局按照“符合專項資金支持重點,實施條件成熟,資金籌措方案可行,杜絕重複投資和形象工程”的原則和要求對鄉鎮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後,由市環保局委託有資質的單位編制《敦煌市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可行性實施方案》,《實施方案》要實行“一村一策”,因地制宜、厲行節約、注重實效,要強化工程措施、運行管理措施、長效管理機制,要針對具體行政村要體現“農村聚居點與村民散戶污染治理並重”,要突出農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處理、畜禽養殖污染治理與資源綜合利用措施,並且充分徵求各鄉鎮意見。
第六條 《實施方案》由上級環保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專家評審結束後,由市環保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對《實施方案》進行修改報批。
第三章 項目招投標管理
第七條 農村環境連片整治項目要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式,辦理工程報建、招投標、質量監督、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八條 項目施工、監理、設備採購執行公開招標制度(也可由各鄉鎮和環保局負責實行議標制)。各鄉鎮必須委託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組織實施施工、監理和設備採購招投標,確定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設備供應單位。
第九條 中標單位須在招投標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與各鄉鎮簽訂工程建設契約,並將工程建設契約報市環保局、財政局備案。未進行工程建設契約備案的,不得進場施工,市財政局不予報賬。
第十條 市環保局、市財政局、市監察局、市住建局對招投標過程進行全過程跟蹤監督。
第四章 項目工程建設管理
第十一條 各鄉鎮必須嚴格按照《實施方案》的批覆規定內容進行各項建設任務,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施工安全負責,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實施方案》未經上級環保、財政部門批准,不得調整,不得降低治理目標要求、壓縮投資規模等。確因客觀原因需進行項目建設內容調整的,須逐級上報至省環保廳審批。
第十二條 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工程監理制,確保工程質量。各鄉鎮必須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參與工程監督管理。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和建設工程承包契約,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安全生產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五章 項目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市政府成立“敦煌市農村環境連片整治領導小組”,由分管環保的副市長任組長,市環保局、市財政局局長任副組長,各有關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辦公室主任由市環保局主管副局長兼任,具體負責敦煌市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的日常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必須成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加強項目實施的組織管理。
第十四條 項目實行目標責任制,要建立“部門聯動、資源整合、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市政府逐年與示範鄉鎮簽訂《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目標責任書》,明確項目建設第一責任人、建設內容、建設時間、資金管理、竣工驗收、日常運行管理以及獎懲措施等,並將項目執行情況納入年終對鄉鎮工作責任書考核內容。
第十五條 各鄉鎮要嚴格按照批准下達的項目預算,合理安排使用資金,不得擅自變更項目的建設地點、規模、內容;不得擅自變更已經批准的項目規劃設計和施工方案;不得降低治理目標要求、不得擴大支出範圍,提高開支標準;自覺配合和接受市財政、環保、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專項資金管理
第十六條 中央農村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支持的範圍包括: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農村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畜禽養殖污染治理以及列入上級環保部門批覆範圍內的實施內容。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於人員工資、津貼補貼及獎金和公務車輛、辦公用房購建等支出。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實行市財政報賬制管理。市財政局設立專項資金專戶,中央財政、省級財政及市(縣)級地方配套資金比例為1:0.35:0.15均進入該專戶,實行報賬制管理。市(縣)級配套資金由市財政納入預算。
第十九條 報賬程式。預付資金原則上不超過報賬資金總額的30%並在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完成後支付;工程建設費用,由項目施工單位提出報賬申請,開具工程建設發票,根據施工進度、監理意見,按進度報賬,報各鄉鎮、市環保局負責人共同簽署意見後,在市財政局報賬。工程尾款原則上不低於報賬資金總額的20%並在項目通過驗收後支付;質量保證金原則上不低於項目結算總額的5%並在項目交付使用一年後清算,如未發現質量問題,項目施工單位可提出報賬申請,按規定程式報賬;如發現質量問題,應將質量保證金轉作維修費用,並按照項目施工契約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理,不足部分由各鄉鎮或報賬人支付。
第二十條 報賬人報賬時,應提供報賬申請書、招投標文本、項目施工契約、政府採購契約協定、工程進度或項目竣工驗收報告、監理意見、工程結算單、原始憑證及完稅憑證等,項目完工後報賬時還需提供質量檢測報告、竣工決算等。報賬申請書格式由市財政局統一制定,應包括項目名稱、項目批准文號(預算批准文號和項目實施方案批准文號)、建設地點、建設內容、項目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報賬資金總額、已支付報賬金額、項目實施進展情況、申請報賬金額、收款單位銀行賬戶信息、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意見、市環保局審核意見、市財政局審核意見等。
第二十一條 項目完工後,各鄉鎮必須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持審計結論報市財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二條 對以下情況,市財政局不予報賬:
(一)未經環保部門審核的;
(二)項目支出超預算或超出規定使用範圍的;
(三)自籌資金未落實的;
(四)不按規定提供真實、合法、有效,完整報賬憑證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的。
第七章 項目考核驗收
第二十三條 各鄉鎮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項目全部建設內容。項目竣工後,由各鄉鎮向市環保局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驗收資料,由市環保局組織財政、監察、住建、鄉鎮等部門進行現場驗收,進行完工結算、辦理資產交付等。驗收資料包括:各鄉鎮申請驗收的檔案;項目建設及試運行情況報告;工程質量檢驗報告;招投標相關材料,項目工程建設契約,項目建設檔案資料,工程監理報告,項目資金財務決算報表及憑證複印件,竣工決算報告,村務公開資料,相關圖片資料,項目建成後的運行管理制度及運行管理費用落實情況,其他與項目驗收有關的資料。
市環保局、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在收到各鄉鎮的驗收申請十個工作日內按照《實施方案》組織完成項目預驗收。對預驗收合格的,報請上級環保、財政部門組織項目驗收。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契約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檔案;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項目驗收內容包括:工程量完成情況、項目建設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責任制的建立與落實情況、村民滿意度、連片整治示範效果、項目運行保障措施等。
第二十五條 項目驗收實行“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項目驗收評價分為合格、不合格兩種。市環保局、財政局根據驗收的實際情況對項目給予合格或不合格評價,存在下列情況的評為不合格工程:未經上級環保部門批准同意,擅自更改《實施方案》的;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項目建設的;未完成《實施方案》確定的建設內容的;存在滯留、截留、擠占和挪用項目資金等違反有關資金管理辦法和財經制度行為的。
對項目驗收不合格的,由市環保局提出限期整改意見並報請市政府予以通報批評。
第八章 項目長效機制
第二十六條 各鄉鎮應加大農村環境保護投入力度,整合涉農資金,建立健全管理體制和機制,加強與各部門之間的協同配合,建立農民參與制度,充分調動農民參與的積極性。自驗收之日起,各鄉鎮必須對已建成的環境保護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管理負全責,所需費用納入市財政預算,生活垃圾處理按照“村收集、鄉轉運、縣處理”的模式,以確保環境綜合整治的持續效果。
各鄉鎮根據項目村所轄的村民小組數量落實鄉鎮級專職環保員制度、村級保潔員制度,原則上每個鄉鎮設1名專職環保員、每1-5個村民小組設1名村級保潔員、1名垃圾清運人員;6個以上村民小組設2名村級保潔員、2名垃圾清運人員;同時應加強對飲用水水源地、污染治理設施的監督巡查,設立環境舉報公開電話,鼓勵村民參與監督管理,逐步完善農村環境保護社會化服務體系。
第二十七條 實行項目建設運行管理情況報告制。
在項目建設施工期,各鄉鎮要按月向市環保局報送項目的建設進度和實施情況。
在項目運行期,各鄉鎮要將項目的運行管理情況報告市環保局。主要內容包括:項目運行管理人員到位情況、項目運行情況、項目運行維護資金落實情況等。
第九章 項目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條 各鄉鎮、市環保局要加大農村環境連片整治項目的宣傳及培訓力度,做到宣傳進村進戶、家喻戶曉。
第二十九條 專項資金支持的鄉鎮、村應當按照政務公開要求,將專項資金安排和使用詳細情況、項目安排和具體實施情況等向受益村農民張榜公布。同時各鄉鎮要將有關情況在政府入口網站上予以公布,以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條 實行項目績效評價制度。建立健全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績效評價制度,通過對項目實施目標、質量、管理等各項指標完成情況,對項目資金投入所帶來的社會、經濟和生態等效益實現情況,進行客觀評價,發現問題,找出差距並加以研究解決,從而逐步探索進一步規範項目管理、資金管理、財務管理的新思路、新辦法,為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工作積累好的經驗。
第十章 罰則
第三十一條 對鄉鎮未成立組織領導機構、項目驗收不合格且限期整改未能完成的,將取消該鄉鎮二年申報國家和省級環保專項資金資格,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三十二條 工程監理單位若與各鄉鎮或建築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由市住建局按照相關政策法規報請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三條 對不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或有其它違規行為的,視情況採取中止資金安排、追繳已撥付資金、取消該鄉鎮二年內申報國家和省級環保專項資金資格等措施予以處理。對情節嚴重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環保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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