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敦煌市農家園經營管理辦法的通知

敦煌市全面推進農家園(客棧)規範提升發展實施方案》在2017年8月3日由敦煌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敦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敦煌市農家園經營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17年8月3日
敦煌市農家園經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家園(院)管理,規範農家園(院)經營行為,促進農家園(院)健康發展,依據《甘肅省旅遊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農家園(院),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利用庭院、果園、花園、田園景觀和自然生態、鄉村人文資源,為遊客提供以農業體驗、農村文化為特色的觀光、休閒、娛樂、餐飲、住宿等服務的經營實體。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農家園(院)經營服務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旅遊局是農家園(院)的綜合管理部門,對農家園(院)產業發展實施指導、服務和管理,並協調有關部門,搞好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工商、規劃、國土、公安、消防、物價、安監、食品藥品監督、質監、環保、商務、稅務等相關部門和各鄉鎮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對農家園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農家園(院)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七條 開辦農家園(院)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農家園(院)建設應符合所在地整體鄉村規劃和旅遊發展規劃;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所使用土地和地上建築物必須具有合法的審批手續,租賃經營場所必須有十年以的上合法租賃契約。
(三)新改、擴建農家園應達到以下標準:
1.占地面積不小於1600㎡,接待建築面積不小於200㎡,園內綠化面積達到50%以上,園內道路進行硬化處理或鋪設文化磚,做到平整、美觀,水渠、樹溝應進行美化處理;
2.操作間應距污染源25米以上,面積與就餐位相協調,設定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粗加工間、冷盤間、烹飪間、洗碗間。冷盤間面積不小於5平方米,操作間設施應符合餐飲操作服務規範,達到食品藥品監督部門的相關標準;
3.餐廳應布局合理,地面應進行硬化處理,做到防滑且易於清洗。有酒水台、備餐櫃,桌椅、餐具、酒具、茶具等配套齊全;
4.有男女分設的水沖式衛生間,男女廁位各不少於2個,各廁位之間有高1.8米的隔檔,廁位寬度不小於0.8米;有獨立的潔手設施並配備面鏡、洗手皂液、乾手設施或用品;室內牆面貼標準瓷磚到頂,頂棚吊頂,地面採用防滑地面磚鋪設;
5.停車場道路應平整、通暢,出入口應視野開闊,交通標誌、標線符合國家標準;
6.配套相應的敦煌書畫書屋、休閒酒吧等娛樂設施,開展敦煌民歌、敦煌曲子戲演唱活動;
7.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設備,保證消防通道暢通並設定消防警示標誌;。
8.園內設定衛生桶,生活垃圾應定點堆放、定時處理。
(四)新改、擴建農家院應達到以下標準:
新改擴建農家院應符合本條第三項除1以外的其它標準,並做到庭院建築結構良好,設有外觀特色鮮明的標牌。
(五)從業人員必須經過旅遊、消防、食品藥品監督等各相關職能部門職業技能培訓,並在取得從業資格證後方可上崗。
(六)依法取得旅遊、工商、規劃、國土、公安、消防、物價、安監、食品藥品監督、質監、環保、商務、稅務等相關部門核發的合格證明材料及經營許可證。
第八條 開辦農家園(院)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相關手續:
(一)申請人應向農家園(院)所在鄉鎮政府提出書面建設申請,經鄉鎮政府審核同意後上報市城鄉規劃局辦理選址意見書;
(二)申請人持選址意見書到國土資源局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書;
(三)申請人持上述第(一)、(二)項手續到市旅遊局進行備案,同時按市旅遊局提供的農家園(院)建設服務標準建設、經營;
(四)申請人按照建設服務標準設計施工圖、效果圖,經市規劃局審核通過,並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申請人取得上述(一)、(二)、(三)、(四)項手續後,方可開工建設;
(六)農家園(院)建成後,經旅遊、規劃、住建、環保、消防等相關部門組織驗收並出具驗收合格證明書;
(七)申請人持驗收合格證明到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
第九條 農家園(院)經營者可以從事住宿、餐飲、農產品銷售和參與性農事活動的經營。
農家園(院)經營戶的經營活動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職業道德。
第十條 農家園(院)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出核定的營業範圍開展經營活動;
(二)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
(三)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
(四)欺行霸市,詆毀其他農家園(院)名譽;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 農家園(院)經營者不得向遊客介紹和提供下列服務項目:
(一)含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內容的;
(二)銷售或者製造假冒偽劣產品,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三)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內容的;
(四)含有淫穢、迷信、賭博內容的;
(五)含有其他被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
第十二條 農家園(院)經營活動中如果提供客房出租服務,應到公安部門辦理統一制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十三條 農家園(院)的房屋建築、出入口應符合建築安全、消防安全規定,並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
第十四條 農家園(院)從事餐飲業必須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的人員,必須取得衛生部門核發的健康合格證明。
第十五條 農家園(院)在經營活動中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項目應明碼標價。
第十六條 農家園經營者應制定健全完善的服務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農家園服務人員必須著裝統一,且服裝應為體現敦煌民俗風情、反映本地特色、有較強吸引力的農家服飾。
第十八條 農家園(院)經營者應按時向所在鄉鎮政府報送農家園(院)經營情況統計表,各鄉鎮留檔後及時轉報市旅遊局。
第十九條 農家園(院)經營者應按照規定到稅務機關領購發票,為消費者開具發票,保管好未開和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領購簿,並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
第二十條 農家園(院)經營者應當建立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機制,設立旅遊、食品藥品、商務及12315消費者投訴電話牌。
第二十一條 鼓勵農家園(院)經營戶積極參加旅遊及相關部門組織的農家園(院)星級評定、民間特色小吃評比及廚藝大賽等活動。
第二十二條 農家園(院)經營者應當為遊客提供符合保障遊客人身、財物安全的服務,對有可能危及遊客人身、財物安全的項目,應當如實向消費者說明和做出明確的警示,並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
第二十三條 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農家園(院)經營者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下列方式解決:
(一)與農家園(院)經營者協商解決;
(二)向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三)有仲裁協定的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市旅遊局每年要不定期組織國土、住建、規劃、公安、消防、工商、物價、安監、食品藥品監督、質監、環保、衛生、商務、稅務等相關部門及相關鄉鎮政府對農家園(院)的經營行為和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責成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 市旅遊局要根據本辦法制定《敦煌市農家園旅遊星級標準》,將農家園(院)從低到高劃分為五個星級,即一級。達到星級標準的農家園(院)準許接待旅遊團隊,未評星級的不得接待旅遊團隊。
第二十六條 市旅遊局要按照旅遊行業服務質量標準,每年對農家園(院)經營者和從業人員進行培訓,未經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不得從事農家園(院)的經營或服務業務。
第二十七條 農家園(院)應建立旅遊服務質量公示制度,對下列事項應定期向社會公告:
(一)農家園(院)旅遊服務質量的星級評定及晉級、降級情況;
(二)受理投訴和處理情況。
第二十八條 市旅遊局及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農家園(院)經營者在經營服務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給消費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敦煌市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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