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深入推進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的意見

2015年6月30日,教育部以教職成〔2015〕4號印發《關於深入推進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的意見》。該《意見》分充分認識深入推進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的重要意義、加快完善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的實現形式、全面提升職業教育集團的綜合服務能力、不斷強化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的保障機制4部分13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關於深入推進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的意見
  • 印發機關教育部
  • 文號:教職成〔2015〕4號
  • 印發時間:2015年6月30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5年6月30日,教育部印發《關於深入推進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的意見》。

意見

教育部關於深入推進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的意見
教職成〔201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各計畫單列市教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全國職業教育工作會議精神和《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14〕19號),鼓勵多元主體組建職業教育集團,深化職業教育辦學體制機制改革,推進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建設,現就深入推進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深入推進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的重要意義
1.深刻理解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的重要地位。當前,我國正處於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定性階段和深化改革、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攻堅時期。落實中央“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職業教育必須加快改革創新,全面提升服務國家戰略和人的全面發展的能力。實踐證明,開展集團化辦學是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激發職業教育辦學活力,促進優質資源開放共享的重大舉措;是提升治理能力,完善職業院校治理結構,健全政府職業教育科學決策機制的有效途徑;是推進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建設,系統培養技術技能人才,完善職業教育人才多樣化成長渠道的重要載體;是服務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促進技術技能積累與創新,同步推進職業教育與經濟社會發展的有力支撐。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要把深入推進集團化辦學作為重要方向。
2.準確把握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面臨的形勢。近年來,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在各地得到快速發展,態勢良好,形成了一批有特色、成規模、效果明顯、影響廣泛的職業教育集團,在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合作育人、合作發展上的優勢逐步顯現。同時也要看到,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基礎還比較薄弱,行業企業參與積極性不高、成員合作關係不緊密、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不健全、支持與保障政策不完善,集團化辦學在促進教育鏈和產業鏈有機融合中的重要作用還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職業院校要進一步提高重視程度,積極爭取各方面支持和參與,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深入推進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
3.明確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要堅持以服務發展為宗旨、促進就業為導向,以建設現代職業教育體系為引領,以提高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質量為核心,以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創新技術技能人才系統培養機制為重點,充分發揮政府推動和市場引導作用,本著加入自願、退出自由、育人為本、依法辦學的原則,鼓勵國內外職業院校、行業、企業、科研院所和其他社會組織等各方面力量加入職業教育集團,探索多種形式的集團化辦學模式,創新集團治理結構和運行機制,全面增強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的活力和服務能力。
——擴大職業教育集團覆蓋面。到2020年,職業院校集團化辦學參與率進一步提高,規模以上企業參與集團化辦學達到一定比例,初步建成300個具有示範引領作用的骨幹職業教育集團,建設一批中央企業、行業龍頭企業牽頭組建的職業教育集團,教育鏈與產業鏈融合的局面基本形成。
——健全職業教育集團運行機制。建立和完善集團內部治理結構和決策機制,提升內部聚集能力,促進集團成員的深度合作和協同發展。探索集團內部產權制度改革和利益共享機制建設,開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試點。
——提升職業教育集團服務能力。服務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技能人才終身發展需求,大力發展面向現代農業、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的職業教育集團,大幅提升集團的人才培養水平、經濟貢獻份額和協同發展能力。
——最佳化職業教育集團發展環境。強化省級統籌和部門協調配合,完善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支持政策,在校企合作、招生就業、對口支援、經費投入、國際合作等方面予以傾斜,形成深入開展集團化辦學的良好環境。
二、加快完善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的實現形式
4.積極鼓勵多元主體組建職業教育集團。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爭取政府支持,發揮政府對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政策保障和監督管理作用。支持示範、骨幹職業院校,圍繞區域發展規劃和產業結構特點,牽頭組建面向區域主導產業、特色產業的區域型職業教育集團。支持行業部門、中央企業和行業龍頭企業、職業院校,圍繞行業人才需求,牽頭組建行業型職業教育集團。支持地方之間、行業之間的合作,組建跨區域、跨行業的複合型職業教育集團。積極吸收科研院所和其他社會組織參與職業教育集團,不斷增強職業教育集團的整體實力。
5.規範完善職業教育集團治理結構。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主動商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集團的組建、變更、撤銷、管理,明確具體工作程式,開展分類指導。中央企業和行業龍頭企業組建職業教育集團,可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職業教育集團應建立聯席會、理事會或董事會等,健全工作章程、管理制度、工作程式,設立秘書處等內部工作和協調機構,完善決策、執行、協商、投入、考核、監督等日常工作機制。鼓勵集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成立社團法人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探索集團通過土地、房舍、資產、資本、設備、技術等使用權租賃、託管、轉讓等形式登記企業法人。
6.建立健全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運行機制。職業教育集團要建立健全職責明確、統籌有力、有機銜接、高效運轉的運行機制。要健全民主決策和成員單位動態調整機制,保障職業教育集團可持續發展。要強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動建設以相關各方“利益鏈”為紐帶,集生產、教學和研發等功能於一體的生產性實訓基地和技術創新平台,促進校企雙贏發展。要強化校校合作、貫通培養,鼓勵套用技術類型高等學校參與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系統培養技術技能人才,廣泛開展職業培訓,促進人才成長“立交橋”建設。要強化區域合作、城鄉一體,支持優質職業教育集團開展跨區域服務,深化招生就業、專業建設、課程開發、資源共享、學校管理等合作,促進區域間職業教育協調發展。
三、全面提升職業教育集團的綜合服務能力
7.提升職業教育集團服務發展方式轉變的能力。職業教育集團要服務發展方式轉變,協調推進人力資源開發與技術進步,推動教育教學改革與產業轉型升級銜接配套。充分發揮職業教育集團成員單位中行業企業的作用,推進辦學模式、培養模式、教學模式、評價模式改革,促進產業鏈、崗位鏈、教學鏈深度融合。建立健全專業設定隨產業發展動態調整機制,不斷適應經濟社會對技術技能人才結構、規格和質量的要求。要服務國家“一帶一路”戰略,支持職業教育集團“走出去”,加強與跨國企業、國(境)外院校合作,提升我國職業教育國際影響力和產業國際競爭力。
8.提升職業教育集團服務區域協調發展的能力。職業教育集團要服務國家區域發展戰略和主體功能區戰略,統籌成員學校的專業布局和培養結構,為各地根據資源稟賦和比較優勢發展各具特色的區域經濟提供人才支撐。鼓勵農村地區、民族地區、貧困地區圍繞區域支柱產業和特色產業,明確職業教育集團辦學定位,重點培養新型職業農民、服務民族文化傳承創新、推動貧困家庭脫貧致富。要整合集團各類資源,充分發揮優質資源的引領、示範和輻射作用,實現以城帶鄉、以強帶弱、優勢互補,推動職業院校標準化、規範化和現代化建設。
9.提升職業教育集團服務促進就業創業的能力。職業教育集團成員要共享招生、就業信息,堅持校企合作、工學結合,廣泛開展委託培養、定向培養、訂單培養、現代學徒制等,不斷提高學生的就業率、創業能力和就業質量。面向職業教育集團內部企業員工開展崗前培訓、崗位培訓、繼續教育,提升企業員工的技能水平和崗位適應能力。面向未就業初高中畢業生、農村剩餘勞動力、退役士兵、失業人員、殘疾人等群體,廣泛開展職業教育和培訓,提高其就業、再就業和創業能力。
10.提升職業教育集團服務現代職教體系建設的能力。職業教育集團要探索適合產業發展的人才培養途徑,合理定位、協調發展、辦出特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拓寬學生從中職、專科、本科到研究生的上升通道。以健全課程銜接體系為重點,推動人才培養目標、專業布局、課程體系、教育教學過程、行業指導、校企合作的銜接。率先落實“文化素質+職業技能”的考試招生辦法,為集團成員學校的學生接受不同層次高等職業教育提供多種機會。建立學分積累與轉換制度,為集團成員企業員工接受職業教育提供機會,拓寬技術技能人才成長通道。
四、不斷強化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的保障機制
11.加強對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的領導。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充分認識集團化辦學的戰略地位和重要作用,會同有關部門制訂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發展規劃。完善工作機制和評價標準,加強對集團化辦學的統籌、協調、督導和管理。應將集團化辦學情況納入職業教育工作目標考核體系,發布年度發展報告,宣傳成績突出的優秀案例。
12.完善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支持政策。各地對職業教育集團開展體制機制改革、招生招工一體化、培養模式創新等探索實踐,要優先給予政策支持。要支持建設一批示範性骨幹職業教育集團。要落實好教育、財稅、土地、金融等政策,支持集團內企業成員單位參與職業教育發展。
13.加大對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的投入。各地要多渠道加大投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支持職業教育集團發展。支持職業教育集團建設具備教學、生產、培訓等功能的共享型實訓基地,建設共享型專業教學資源和仿真實訓系統,建設就業、用工、招生、師資、圖書、技術、管理等信息共享平台,建設產學研一體化研發中心和共享型教學團隊,提高集團內涵發展和社會服務能力。
教育部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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