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嚴格規範大中國小招生秩序的緊急通知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嚴格規範大中國小招生秩序的緊急通知,是2019年5月21日教育部辦公廳發布關於規範大中國小招生秩序的通知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嚴格規範大中國小招生秩序的緊急通知
  • 發文機構教育部辦公廳
  • 發文字號:教學廳〔2019〕8號
  • 發文時間:2019年5月21日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嚴格規範大中國小招生秩序的緊急通知
教學廳〔201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學校:
多年來,各地和大中國小校認真貫徹中央決策部署、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有關規定,強化報名、考試、招生各環節制度建設,加強督促檢查和違規查處,招生秩序不斷規範。但近一段時間以來,個別地方和學校不同程度出現了一些招生違規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考試招生是各級各類教育工作的關鍵環節,關係到億萬青少年健康成長,關係到每一個家庭切身利益,關係到國家發展大計。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全國教育大會精神,堅持立德樹人的鮮明導向,大力促進教育公平,現就進一步規範大中國小招生秩序提出如下要求,請嚴格遵照執行。
一、基本原則
1.堅持育人為本。全面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成才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正確育人導向,扭轉片面應試教育傾向,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2.堅持依法依規。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國家法律,嚴格執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等有關規章,嚴格落實中國小招生“十項禁令”、高校考試招生“八項基本要求”和“30個不得”工作禁令、招生信息“十公開”等規定,進一步完善監管機制,確保考試招生工作高效、有序實施。
3.堅持公平公正。把公平公正作為考試招生工作的基本價值取向,著力健全體制機制,著力完善制度規則,嚴格規範管理,切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切實保障考試招生機會公平、程式公開、結果公正。
二、進一步規範考試招生工作
1.進一步落實義務教育免試就近入學規定。按照“學校劃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學”的總體目標,根據適齡學生人數、學校分布、學校規模、交通狀況等因素,科學劃定服務片區範圍,確保義務教育免試就近入學政策全覆蓋。國小入學一般採取登記入學,國中入學一般採取登記或對口直升方式入學,按照強弱結合原則合理調配對口直升的國中和國小,保障教育機會公平。公辦和民辦學校不得混合招生。
2.進一步規範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招生行為。各地要將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招生納入屬地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與公辦學校同步招生,不得提前招生,不得通過考試或變相考試選拔生源,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破壞招生秩序,堅決防止對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衝擊。對報名人數超過招生計畫的民辦學校,引導學校採取電腦隨機派位方式招生。實行民辦中國小跨區域招生生源地審批辦法和黑名單制度。
3.進一步規範普通高中招生行為。所有普通高中學校(含民辦高中)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招生範圍、招生計畫、招生時間、招生方式進行統一招生,嚴禁違規爭搶生源、“掐尖”招生、跨審批區域招生、超計畫招生和提前招生。各類內地民族班、海空軍青少年航空實驗班按有關規定執行。嚴格公參民學校招生管理,嚴禁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混合招生。規範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普通高中學校須在中考結束後,嚴格按照自主招生辦法和程式組織自主招生錄取工作,並主動公開招生的各環節和錄取結果。嚴禁招收不符合本省(區、市)高考報名條件的學生,不得招收借讀生,不得為不在本校就讀的學生空掛學籍。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高中學生學籍管理,嚴禁“人籍分離”,嚴禁同時或者交叉註冊普通高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雙重學籍”。
4.進一步規範中職學校招生行為。各地要定期核查中等職業學校招生資質,公布具備資質學校,於每年5月底前面向社會公布。經核查不具備中等職業學歷教育招生資質的學校,不得招收或聯合招收中等職業學歷教育學生。對高中階段教育的跨省域東西協作、對口幫扶、聯合培養等面向貧困地區的教育扶持政策,可按規定跨區域招生。未經教育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實施跨省招生,嚴禁以臨時遷移戶口等方式騙取高考報名資格等行為;未經教育主管部門備案,不得開展合作辦學。對辦學條件達不到標準要求或招生、實習、資助等方面存在違規行為的學校,主管部門應會同主辦者採取措施,責令限期整改,情況特別嚴重的,應停止當年招生或吊銷辦學許可證。中等職業學校未經教育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異地設立分校、辦學點。
5.進一步加強統一高考招生錄取管理。各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要切實落實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高考、治理考試環境、維護考試招生安全穩定、整肅考風考紀的主體責任,穩妥做好報名、考試組織、評卷、志願填報和錄取工作。高校和省級招辦應嚴格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和招生計畫,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新生錄取工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落實中央有關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周密細緻地做好高職擴招百萬的補報名、組織專項考試、加強資格審核等工作,嚴格多樣化人才選拔標準,不因擴招工作而降低規範管理要求。
6.進一步規範高校自主招生等特殊類型招生。要參照國家教育考試安全保密工作規定和考務管理規定,認真組織開展高校考核工作。加強面試專家等相關人員名單的保密管理,認真執行迴避制度。高校考核的筆試原則上安排在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點進行,面試採取專家、考生“雙隨機”抽籤的方式,過程全程錄音錄像。要進一步提高錄取標準,合理確定參加自主招生高校考核和具備入選資格的考生人數;進一步提高體育、藝術類招生的專項測試要求和文化課成績錄取要求。各地要加強對高職分類考試的統籌,逐步完善“文化素質+職業技能”評價辦法,加強考試管理,確保嚴謹有序、安全規範、公平公正。
7.進一步加強高考報名資格和加分資格審核。地方各級招生考試機構要按照本省(區、市)高考報名條件,會同有關部門嚴格審查學生參加高考的報名資格,加大對“高考移民”的綜合治理,嚴肅查處違法違規獲取高考報名資格行為。要嚴格高考加分資格審核,按照“誰主管、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明晰各有關部門在加分考生資格審核中的主體責任、工作流程、審核規則。嚴格執行加分政策使用範圍,全國性加分項目可面向所有高校投檔時使用,地方性加分項目只面向本省(區、市)所屬高校投檔時使用。符合多項加分項目的考生,分值不得累加。
三、切實加強監督管理
1.加大信息公開。各地各校要落實招生信息公開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高校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等特殊類型招生的資格考生信息和錄取要求須及時上傳教育部陽光高考平台進行公示,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錄取。招生錄取期間,各地各校要向社會公開違規舉報電話和諮詢電話,安排專人接訪,及時妥善處置招生信訪問題。
2.加強招生預警。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要在不同的招生階段,適時開展招生預警或案例宣傳。通過通報近年來查處的招生詐欺典型案件,使考生和家長了解常見招生詐欺的主要特徵和手段。提醒考生通過正規渠道了解招生政策,通過指定方式查詢確認錄取結果,若有疑惑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核實,避免上當受騙。
3.強化督促檢查。各地教育部門要按照隸屬關係,加強對招生工作和學籍註冊、實際在校就讀管理等督促檢查力度,重點排查曾經發生違規招生的學校,及時糾正各種違規違紀招生行為。教育督導部門要將大中國小招生入學工作納入日常督導範圍,適時對各地招生入學政策落實情況開展督導。對於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違規招生行為,列入教育部督辦事項,指導地方嚴肅查處追責 。
4.嚴懲違規行為。對於違規招生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學校,視情節輕重給予約談、通報批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減少下一年度招生計畫、停止當年招生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罰。對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追責問責。對在國家教育考試的報名、考試、招生過程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考生或工作人員,視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5.規範宣傳工作。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及時、主動、準確、全面做好政策宣傳解讀。嚴禁教育行政部門、初高中學校宣傳中高考狀元和升學率或公布中高考成績排名。建立健全信息發布機制,重要信息須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或高校主要負責同志審核,堅決杜絕因宣傳內容不規範不準確、宣傳解讀不到位而引發的社會不良影響。要密切關注招生輿情,積極回應社會熱點和關切,對不實報導信息要及時予以澄清。
教育部辦公廳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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