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關於中等中醫類專業招生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人事)司(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辦公廳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關於中等中醫類專業招生有關問題的通知
  • 文號:教職成廳〔2007〕2號
  • 發文單位:教育部
  • 發布時間:2007年4月27日
具體內容,學校名單,

具體內容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中醫藥教育得到了長足發展,規模不斷擴大,投入不斷增加,質量不斷提高。但在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一是中醫類專業在校生人數增長過快,大於社會需求。全國每年按自然減員等因素需要補充的中醫類專業技術人員人數遠遠低於每年的畢業生數。二是低學歷教育規模迅速增加,引發中醫隊伍學歷結構不合理。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人民民眾健康水平的不斷提高,低學歷人員的知識結構以及提供的醫療服務難以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衛生服務需求。
為了進一步最佳化醫師隊伍結構,提高中醫隊伍整體水平,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將對中等教育中醫類專業畢業生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報名要求進行調整。為此,教育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就中等中醫類專業招生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起,停止中等中西醫結合專業招生,原則停止中等中醫學專業招生。考慮到西部地區中醫人才需求實際情況,內蒙古、廣西、四川、重慶、貴州、雲南、甘肅、青海、寧夏等9省(區、市)的部分學校(名單附後)暫保留中等中醫學專業設定,年招生規模控制在500人以內,招生時限截止到2010年。允許招生的上述學校須經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審定同意、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並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登記之後,舉辦的中等中醫類專業所取得的學歷可作為參加中醫專業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自2007年起,除上述經審批同意招生的學校外,其他學校違規招生入學的中等中醫類專業畢業生其學歷均不作為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
二、民族地區的中等民族醫(藏醫、蒙醫、維醫)類專業因地區人才需求可以保留,但須經省級民族醫藥管理部門審定同意、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並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登記後的學校可以繼續舉辦。
三、為提高農村在崗鄉村醫生的中醫藥服務水平,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財政部實施的註冊鄉村醫生中等中醫學專業學歷教育可以繼續招生,招生截至時限依據項目實施情況確定。
四、按有關審批程式批准的中等中醫類專業,2006年底以前入學的中等中醫類專業畢業生參加醫師資格考試按有關規定執行。
五、中等職業教育中的中醫相關技術類專業,不以培養執業(助理)醫師為目標,其畢業生取得的學歷不作為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
請各地按上述規定認真執行並做好專業調整工作。

學校名單

西部地區暫保留中等中醫類專業招生學校名單
內蒙古自治區 鄂爾多斯市衛生學校
廣西壯族自治區 廣西中醫學校
重慶市 三峽醫藥高等專科學校
四川省 成都中醫藥大學附屬醫院針灸學校
達州中醫學校
貴州省 遵義醫藥高等專科學校
雲南省 大理衛生學校
青海省 西寧市衛生學校
甘肅省 甘肅省中醫學校
寧夏回族自治區 寧夏醫學院中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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