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財政部關於確定“國家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建設計畫”骨幹高職院校立項建設單位的通知

教高函[2010]27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財政廳(局),有關計畫單列市教育局、財政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財政部關於確定“國家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建設計畫”骨幹高職院校立項建設單位的通知
  • 發布文號:教高函[2010]27號
  • 發布時間:2010年11月23日
  • 發布單位:教育部
簡介,詳情,

簡介

按照《教育部 財政部關於進一步推進“國家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建設計畫”實施工作的通知》(教高〔2010〕8號,以下簡稱《通知》),經各地推薦、專家評審,教育部、財政部確定北京信息職業技術學院等100所高等職業院校(名單見附屬檔案1)為“國家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建設計畫”骨幹高職院校立項建設單位 (以下簡稱建設院校),從2010年開始分三批開展項目建設工作,每批項目建設期均為3年。現將建設要求通知如下:

詳情

一、有關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建設院校舉辦方,按照《通知》和《教育部關於全面提高高等職業教育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教高〔2006〕16號)要求,引導建設院校創新辦學體制機制,以專業建設為核心,加強內涵建設,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帶動本地區高等職業教育整體水平的提升。
有關地方政府要履行申報承諾,將建設院校納入本地經濟社會和產業發展規劃,切實支持建設院校的改革與發展;建設院校由政府、行業、企業多方共建,合作解決發展規劃、經費籌措、基礎建設、政策措施等問題,建立合作辦學的長效運行機制;落實吸引企業參與辦學的優惠政策,建立頂崗實習制度,最佳化建設院校校企合作發展環境;提前建設院校的招生錄取批次,指導開展高職單獨招生考試改革試點;保證2020年以前建設院校不升格為本科院校。
二、有關地方教育、財政部門和建設院校舉辦方,要明確職責,加大對建設院校的投入力度,確保項目建設專項資金及時、足額到位,確保建設院校生均財政撥款水平;保證企業兼職教師教學、實習實訓耗材及設備損耗、學生生產實習保險、院校專任教師企業實踐鍛鍊、企業教學管理等促進校企合作開支的需要。
三、建設院校要建立校企合作長效運行機制,制定相關規章制度,解決企業參與教學、兼職教師聘任、教學內容更新、先進技術共享、實習實訓基地建設和學生就業等問題;改革學校內部人事管理分配製度,引導和激勵教師主動為企業和社會服務;教學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要安排一定比例給予企業兼職教師,教學研究項目、教學成果評審要安排一定比例給予企業兼職教師或合作企業參與申報。
建設院校要與企業共同設計、共同實施、共同評價重點建設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制定具體制度實現校企協同管理,教學組織與實施要彈性、靈活,保障符合工學交替的要求,確保由企業兼職教師承擔的專業課學時比例達到50%以上;要將職業資格標準融入教學內容,實施“雙證書”制度;要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改革教學模式,創新教學形態,提高教學效率。
四、建設院校要制定符合學校發展目標的師資隊伍建設規劃及具體實施方案。要將企業經歷和實踐鍛鍊要求納入專任教師評聘、使用和激勵政策,新進教師一般應具有2年以上企業工作經歷;3年建設期內,確保專任專業教師的雙師素質比例達到90%以上。
五、建設院校要制定具體可行的措施,保證教師參與行業、企業技術創新和開發,積極開展技術服務,提升校企合作能力;面向社會、中職學校開展高技能和新技術培訓、成人學歷教育,提高社會服務能力;開展地區之間、城鄉之間、東西部之間的校際合作與對口支援工作,提高輻射帶動能力。
六、建設院校要制定明確的項目建設階段目標,有可監測指標和過程監控手段,年度績效考核可操作性強;項目建設經費預算科學合理,管理措施切實可行;建設責任落實到位,項目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檔案規範。
中央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支持建設院校重點建設專業內涵建設與體制機制創新。建設院校要嚴格遵守《國家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建設計畫管理暫行辦法》(教高〔2007〕12號)有關規定,專款專用,中央專項資金不得用於基礎設施建設和專職人員引進等方面。
七、有關地方教育、財政部門接到本通知後,應根據2010年度中央財政確定支持的項目預算控制數(見附屬檔案2),會同相關建設院校及其舉辦方調整建設方案和項目預算,制定和完善相應的保障措施,切實履行《國家骨幹高職院校建設項目推薦書》對建設院校所承諾的政策及資金支持責任。2011、2012年度啟動建設的項目預算控制數屆時將分年度由教育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另行發文公布,相關建設院校應儘早做好各項改革條件準備,尤其是體制機制創新。
省級教育、財政部門要組織專家對建設院校修訂後的建設方案和項目預算進行論證(專家組應由教育、財政和相關行業、企業專家組成)。通過論證後,建設院校按照調整後的建設方案和資金預算,填寫《“國家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建設計畫”骨幹高職院校項目建設任務書》(見附屬檔案3,以下簡稱《任務書》)。
八、建設院校須在新建設方案和《任務書》經教育部、財政部批覆後,方可正式啟動建設工作。批覆後的建設方案和《任務書》,將在教育部政府入口網站“高等教育司——國家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建設”專欄(以下簡稱“示範校網站專欄”)予以公布。
2010年度啟動項目建設工作的建設院校,請務必於2010年12月30日前將新的建設方案(一式3份)和《任務書》(一式8份)及電子文稿一併報(發)送至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建設計畫實施工作辦公室(地址:北京西單大木倉胡同37號,郵編:100816,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轉,)。本檔案的電子文稿可在示範校網站專欄下載。
九、有關地方教育、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建設院校項目實施進度的檢查,加強協調、溝通,及時將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反饋給教育部和財政部。我們將按照建設方案和《任務書》對項目的實施情況逐年考核、適時調整,對年度績效考核不合格的院校,將取消其立項資格、終止支持。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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