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管理辦法

《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管理辦法》是教育部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鼓勵高校科技工作者加強基礎研究、開展原始性創新與前沿探索,培養科研學術骨幹,以促進高校科學技術水平與創新能力不斷提高,帶動學科建設和發展,提升高校的科技競爭力,加強科技研究項目的管理,保證科研經費的合理使用而制定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管理辦法
  • 外文名: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search project management approach
  • 檔案編號:教技〔2007〕6號
  • 檔案類別:管理辦法
  • 發行日期: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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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於印發《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2003年印發的《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管理辦法》,對項目規範管理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由於近兩年國家在不斷規範科技經費的使用,相繼出台了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為適應新形勢下科技發展的需要,加強對我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的管理,保證項目水平,提高經費使用效益,我部對2003年印發的《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管理辦法》作了修訂,重點增加了財務管理和網路管理等內容。現將《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管理辦法(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管理辦法(修訂)
教育部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管理辦法(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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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鼓勵高校科技工作者加強基礎研究、開展原始性創新與前沿探索,培養科研學術骨幹,以促進高校科學技術水平與創新能力不斷提高,帶動學科建設和發展,提升高校的科技競爭力,加強科技研究項目的管理,保證科研經費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育部設立科學技術研究項目,資助高校在理工農醫領域及與之相關的交叉領域開展的科學和技術研究。申報項目應符合國家科技發展的總體部署和規劃,符合高校學科發展需求,並考慮高層次人才培養的需要。
第三條 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分為科學技術研究重點項目(以下簡稱重點項目)和科學技術研究重大項目(以下簡稱重大項目)兩類。
第四條 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由教育部科學技術司具體負責組織與管理。
第二章 申請與立項
第五條 項目採取限額申報、專家評審、擇優支持的基本原則。重點項目由申請者自主選題申報,重大項目須由申請者根據教育部發布的申請指南申報。
第六條 申報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項目選題應符合國家科技發展需求和經濟建設需要,重點支持交叉學科和前沿學科探索研究。其中,重大項目應具有與國家相關重大科技計畫銜接的明確前景。
(二)項目應以關鍵性科學問題為牽引,有創新的學術思想,合理可行的研究路線或技術方案,目標明確,重點突出,提交成果具有可考核性,鼓勵多學科研究人員開展合作研究。
(三)重點項目申請者必須具有博士學位,年齡一般不超過40周歲,學風端正。重點支持35歲以下的青年研究人員主持項目研究。
(四)重大項目申請者必須具有高級職稱,年齡一般不超過50周歲,且有年齡結構合理、學術思想活躍、科研業績優秀的學術團隊。項目負責人及參與人員應能保證足夠時間用於項目研究工作。
(五)項目申請者具有較好的研究基礎和基本的研究條件(實驗室和基本設備等),能充分利用現有的研究基地和工作基礎開展研究工作。
(六)項目申請者具有完成課題的良好信譽。
(七)項目申請者不得同時承擔一項以上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
第七條 在同等條件下,依託於國家或教育部科研基地(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等)的申請予以優先支持。
第八條 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申報程式:
(一)重點項目於每年9月份申報;重大項目於每年4月份發布申請指南,5月份申報。
(二)教育部直屬高校由各高校統一組織申報,地方及部門所屬高校由學校上級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申報。不受理個人申報。
(三)項目通過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實行網上申報。
(四)項目申請接受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監督,申報截止後,申請者的基本信息將在教育部科技司網站上公示。如發現弄虛作假行為,即取消項目申請者的申報資格並予以通報。
第九條 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評審立項程式:
(一)教育部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
(二)評審後確定的擬資助項目名單將在教育部科技司網站公示,公示期為10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項目,重點項目即批准立項;重大項目須簽訂《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重大項目任務契約書》(簡稱《重大項目契約書》)後,方批准立項。
(三)教育部印發項目立項通知到相關高校(地方及部門),並以立項通知書形式通知獲得資助的項目申請者。
第三章 實施與管理
第十條 教育部科學技術司負責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組織與巨觀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重大項目申請指南,發布重大項目、重點項目的相關信息。
(二)對受理的項目申請信息及擬資助項目信息進行公示。
(三)組織專家進行評審。依據評審結果,按程式擇優遴選資助項目。
(四)對資助項目正式批覆立項,下達項目研究經費。
(五)對在研項目進行隨機抽查和階段評估檢查,組織項目驗收。
(六)其他需教育部決定的有關重大事宜。
第十一條 學校的主要職責:
(一)依據項目要求組織項目申報,審核申請材料,協助項目申請者通過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提交申請材料。
(二)督促項目負責人根據專家對重大項目評審意見修改、完善研究方案,填寫《重大項目契約書》報送教育部審查。
(三)與教育部簽訂《重大項目契約書》。
(四)每年年底向學校上級主管部門報送執行項目的《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年度進展報告》(簡稱《年報》)和經費決算。
(五)根據承諾匹配經費,負責項目組織協調,監督、檢查項目進展和經費使用情況。
(六)教育部直屬高校受教育部委託負責組織項目結題和驗收。
第十二條 地方及國務院各部委教育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所屬高校按照要求申報項目,審核申請材料,並通過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統一提交申請材料。
(二)每年年底向教育部報送所屬高校執行項目的《年報》和經費決算。
(三)根據項目要求撥付配套經費。
(四)受教育部委託負責監督、檢查項目進展和經費使用情況,組織項目結題和驗收,並將相關材料通過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報送教育部。
第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的主要職責:
(一)編寫項目申請書。
(二)按《重大項目契約書》或《重點項目申請書》規定開展項目研究。
(三)嚴格按照財務規定和項目預算使用研究經費。
(四)按要求報送執行項目的《年報》和經費決算。
(五)項目結束後,按要求完成結題報告及相關材料,需要驗收的項目應做好驗收準備工作,接受驗收。
第十四條 項目執行期限原則為2年到3年。項目研究正式啟動後,應於次年的1月20日前通過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提交執行項目的《年報》。
第十五條 項目執行過程中,一般不得中途更換項目負責人或調整《重大項目契約書》及《重點項目申請書》的內容。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項目申報渠道提出項目變更申請,並附與變更要求相應的材料(變更原因、候選人簡歷、學術水平、研究能力的文字說明及完成項目的計畫等)。
(一)因健康等原因不宜繼續擔任項目負責人的;
(二)因非自身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導致項目延期的;
(三)確需對計畫目標、內容、進度或經費進行調整的。
第十六條 所有變更申請須按項目申報渠道通過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提交電子版材料,同時報送書面公函。
第十七條 項目執行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導致項目難以進行的,應予中止或撤銷:
(一)配套條件不落實的;
(二)項目負責人或主要技術骨幹發生重大變故的;
(三)組織管理不力的。
中止或撤銷的項目,承擔高校應當對已做的工作、經費使用、已購置的設備儀器等情況作出書面報告,提出處理意見,按項目申報渠道報教育部批准後執行。
第四章 結題與驗收
第十八條 項目負責人應在項目完成後的3個月內向所在學校科技管理部門提交結題驗收申請報告,由所在學校科技管理部門核准後向學校上級主管部門提交結題驗收申請報告。
(一)教育部委託地方及部門學校的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所屬學校的項目結題工作,直屬高校科技管理部門負責本校的項目結題工作。
(二)重點項目資助經費在20萬元以下的只需按要求填寫結題報告;重大項目和資助經費在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重點項目必須驗收。驗收需由承擔學校科技管理部門按項目申報渠道通過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向教育部提出驗收申請(項目基本信息,承擔高校意見,建議驗收時間、地點、驗收報告等相關資料),經教育部核准後方可執行。
(三)承擔的重點項目以《重點項目申請書》為依據、重大項目以《重大項目契約書》為依據,對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結題驗收。項目負責人應為驗收會議提供《重點項目申請書》或《重大項目契約書》原件、項目驗收報告等完整資料。
(四)項目的驗收由教育部或教育部委託相關單位學校主持,並由教育部聘請驗收專家。重大項目驗收專家組由不少於7名相關專家組成,其中項目承擔學校專家不超過2名。重點項目驗收專家組由不少於5名相關專家組成,其中項目承擔學校專家不超過1名。
(五)項目驗收通過後1周內,項目負責人應按項目申報渠道通過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提交參加驗收會專家名單和專家驗收意見,方認定項目的結題工作基本完成,項目執行情況將記錄到承擔學校和項目負責人的信譽檔案。
第十九條 被驗收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通過驗收:
(一)未完成《重大項目契約書》或《重點項目申請書》規定任務的;
(二)預期成果未能實現,成果已無科學或實用價值的;
(三)提供的驗收檔案、資料、數據不真實、不完整的;
(四)擅自修改《重大項目契約書》或《重點項目申請書》規定的研究目標、內容、技術路線。
第二十條 凡是項目未按期完成,或完成後未結題驗收的,取消項目負責人再次申報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資格,並將視情況核減所在學校(地方及部門)申報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的數量,同時記錄信譽檔案。
第二十一條 鼓勵創新,寬容失敗。對某些探索性強的基礎研究項目,因與預期不符難以繼續開展研究的項目,可由項目負責人提交書面報告,做出課題總結,並闡明原因,由所在學校按項目申報渠道正式上報教育部。教育部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專家考察或其他形式核實後,予以調整或中止。
第二十二條 項目的研究成果,包括專著、論文、軟體、資料庫、專利以及鑑定證書、成果報導等,應註明“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重點(重大)項目資助[Supported by the Key(Keygrant) Project of Chinese Ministry of Education.(No……) ]和項目編號,未標註的不予列入該項目成果範圍。
第五章 項目經費與財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經費來源於科學事業經費。
第二十四條 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資助經費按年度撥至項目負責人所在學校,專款專用。
第二十五條 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資助經費由項目承擔學校負責管理,經費管理和使用必須嚴格執行《教育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校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以及國家有關財經和科研項目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政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科研經費。
第二十六條 凡使用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經費購置的資產,均屬國有資產,應納入學校資產統一管理,合理使用,認真維護。
第二十七條 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資助經費不得用於繳納各種罰款、還貸、捐贈贊助、對外投資等支出,也不得用於彌補與項目無關的日常公用經費開支以及國家規定不得列入的其它支出。
第二十八條 各高等學校要建立健全科研經費管理責任制,進一步明確學校科研、財務等部門及項目負責人在科研經費使用與管理中的職責和許可權。學校科研部門負責科研項目管理,並配合財務部門做好經費管理有關工作;財務部門負責科研經費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指導和監督項目負責人在職權範圍內的經濟活動;項目負責人應嚴格按照項目管理辦法和批覆的預算使用經費,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並對科研經費使用的真實性、有效性承擔經濟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國家財經及科研項目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濫用科研經費的,將追究項目負責人和領導者的責任,同時我部將停撥項目經費並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撤銷項目,並取消相關單位今後一年申請我部科研項目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由國家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對中止和撤銷的項目,項目承擔學校應及時清理賬目,編制項目決算並按項目申報渠道上報教育部,同時將已撥經費的餘額退還教育部,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執行。教育部2003年4月7日發布的《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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