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責任制

教育責任制是指某個執行過程中,教育工作者及其所屬機構定期將其工作向某個團體(公眾的代表)匯報的制度。該團體有足夠的權力和威望通過獎懲等形式對以後的教育行為進行調整。在西方約興起於 19 世紀中葉,特別是公立教育體系建立和擴大之後。多為道義和職業上的責任。由於社會對教育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教育經濟功能的不斷加強以及教育督導工作和評價手段的日臻完善,20 世紀 60 年代再度興起。

由教師直接向公眾及其代表進行的為直接責任制,由教育機構進行的為間接責任制或等級責任制。履行責任制的形式有兩種:(1)根據直接的、契約性的或必須遵守的國家法規;(2)根據由具有教育決策權的團體通過的間接性規章。執行過程的要素主要包括:(1)教育工作者的義務,即向誰負責;(2)責任制的目標或範圍;(3)評價程式(可分為責任製成果模式和責任制過程模式);(4)社會的參與。旨在提高教育質量,提高教育投資效益,改善教育管理以及實現教育資源的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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