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職責

教育職責是指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等必須履行的教育義務。教育的職責與教育的功能是相互聯繫而又彼此不同的兩個方面。一般情況下,人們對教育功能的規定是限定教育職責的前提;教育職責的履行,產生一定的教育功能,這些教育功能可能是人們所期望的,也可能是人們所不期望或未曾預料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職責
  • 外文名:Educational Responsibility
教育職責的分類的功能
教育職責有不同的分類:就職責的主體而言,有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育職責,社會組織、機構的教育職責和家庭的教育職責之分;就職責的對象而言,有對國家、對社會、對家庭和對受教育者的教育職責之分;就職責的性質而言,有法律職責、行政職責和民事職責之分;就職責的來源而言,有約定性教育職責(即由法律、法令、條例、規章和制度等所規定的職責)和非約定性教育職責之分等。
教育職責是隨著教育的發展和教育的規定性功能的變化而不斷發展的。在學校產生以前,教育職責主要由社會組織和家庭承擔;學校產生以後,有的教育職責以學校為主承擔,有的教育職責則由社會組織或機構和家庭為主承擔。在社會分工日益發展、夫妻普遍雙雙就業和家庭結構、家庭觀念發生變化的條件下,社會組織、機構和家庭的教育職責被不同程度地忽略。要實現教育的規定性功能,必須在強化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育職責的同時,重視促使社會組織、機構和家庭履行其教育職責。無論職責的主體是什麼,當教育的規定性功能主要表現為反映占統治地位的階級、階層需要的政治功能、道德功能和文化功能時,約定性教育職責主要是服從國家意志,執行國家的教育法令、法規,傳播符合統治階級利益的政治、道德理論和文化;當教育的規定性功能有所發展,並出現了越來越被突出的新的功能如教育的經濟功能時,約定性教育職責也就拓展到要訓練受教育者的各種勞動技術和能力,培養他們的創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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