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導制度

教育督導是指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為保證國家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和教育目的的實現,對所轄地區的教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評估的制度。教育督導是人民政府的行政監督行為,監督的對象是下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職能部門以及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基本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國家實行教育督導制度。
教育督導是人民政府的行政監督行為,監督的對象是下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職能部門以及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教育督導的主要範圍是普通中國小教育、幼兒教育及其他有關的教育工作。現階段教育督導工作的重點是九年義務教育和掃除青壯年文盲教育。教育督導工作主要由教育督導人員實施。教育督導人員又稱為督學,可以是專職的,也可以是兼職的。督學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政治和業務條件,並接受必要的培訓,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並頒發督學證書。督導人員在進行督導活動時,可以列席被督導單位的會議和活動,要求被督導單位提供與督導事項有關的檔案並匯報工作,還可以對被督導單位進行現場調查。督導任務完成以後,督導人員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以及上級督導機構報告督導結果,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可以向社會公布。
接受督導的普通中、國小校及其他有關教育機構,應當對督導工作給予支持、配合,協助督學做好教育督導工作。對於干擾教育督導工作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還要給予處分。
在國外,不少國家的督導機構獨立或相對獨立。
英國,標準很高,督導機構直接對議會負責,由議會監督政府。紐西蘭,全國各地設獨立的教育督導局,垂直領導。荷蘭、法國,督導部門相對獨立,設在教育部,直接對部長負責,以期充當第三方,不受相關干擾。西班牙,國家教育和科學部設專門的教育督導機構,建立一支專門的國家督學隊伍,負責教育督導機構的日常工作。同時,還向全國17個大區派遣國家督學,負責監督各大區政府貫徹執行中央憲法的情況和各省督學的督導工作。德國,1949年確立了國家對學校教育的督導權,為保證對學校教育實施督導,一是建立以州/直轄市政府、專區政府和縣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為主的三級督導機構和相應的監督機制;二是將絕大部分學校教師納入國家直接聘用的公務員管理體系,以提高國家對教師的法規及行政監管力度;三是建立州際教育事業協調機構-各州文化教育部長聯席會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