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督導規定

《北京市教育督導規定》是為加強對教育的行政監督,促進和保障教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和教育目標的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制定的規定。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於1999年1月14日頒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月24日,經《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3號》修訂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教育督導規定
  • 頒布時間:1999年01月14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3月01日
  • 發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當前版本:2022年1月24日修訂頒布
規定全文,修訂信息,

規定全文

北京市教育督導規定
(1999年1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號令發布 根據2022年1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3號令修改)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督學
  第三章 督導的實施
  第四章 督導結果的運用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推動教育事業科學發展,根據《教育督導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貫徹執行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督導,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以下統稱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督導,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負責統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督導工作,研究制定教育督導重大政策,審議教育督導發展規劃和重大事項。
  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教育督導工作,並承擔本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教育規模和教育督導工作需求,安排教育督導經費並納入財政預算,保障開展教育督導所需工作條件。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構建智慧型化教育督導體系,完善督導信息管理套用平台和資料庫建設,提高教育督導效率、質量和信息化、科學化水平。
  第六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有關社會組織開展教育督導研究以及國內外業務交流與合作。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引導和組織學生及其家長、教師、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社會公眾有序參與教育督導活動。
第二章 督學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任命專職督學,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聘任兼職督學。督學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條件,受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或者教育督導室的指派開展督導工作。
  兼職督學每屆任期3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3個任期;兼職督學的聘任應當履行推薦、審核、公示、公布等程式。
  第八條 督學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教育職責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貫徹執行情況實施督導;
  (二)對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教學工作情況實施督導;
  (三)對師生或者民眾反映的教育熱點、難點等重大問題實施督導;
  (四)對嚴重影響或者損害師生安全、合法權益以及教育教學秩序等突發事件,及時督促處理並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
  (五)參加其他相關督導工作。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負責組織本級督學的崗前培訓和在崗培訓,並建立督學培訓檔案。督學應當按照規定學時和方式完成培訓。
  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根據授權對督學履職情況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通報本人及其所在單位;督學參加培訓情況納入履職考核範圍。
  第十條 符合職稱申報條件的督學參加相應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其從事教育督導的工作量及業績可以作為參加專業技術職稱評審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應當會同本級財政等相關部門制定兼職督學的勞務補助標準,並動態調整。
  第十二條 督學在任期或者聘期內因故不能履職或者不適合繼續履職的,應當主動請辭;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教育督導工作、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督學條件的,由任命或者聘任機關按照程式對其撤銷任命或者予以解聘。
第三章 督導的實施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所涉下列事項實施教育督導:
  (一)貫徹落實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以及國家和本市有關教育決策部署情況;
  (二)制定和實施教育發展規劃情況;
  (三)統籌推進各級各類教育協調發展,提高教育質量和教育發展水平情況;
  (四)教育經費的投入、管理與使用情況,辦學標準執行情況;
  (五)教師隊伍建設及教師待遇落實情況;
  (六)本市教育改革和發展中熱點、難點和重點問題的解決情況。
  第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對學校教育教學工作所涉下列事項實施教育督導:
  (一)貫徹落實國家教育方針、政策,依法辦學情況;
  (二)堅持立德樹人,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情況;
  (三)課程建設、教學、科研等工作情況;
  (四)師德師風建設等教師隊伍建設情況;
  (五)教育經費、教育資源、校園安全等學校管理情況;
  (六)推進學校完善內部督導,提升學校治理能力情況。
  第十五條 實施督導一般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確定督導事項,成立3名以上督學組成的督導小組。
  (二)提前30日向被督導單位發出書面督導通知。
  (三)組織實施督導檢查。
  (四)督導檢查工作完成之日起30日內形成初步督導意見,書面反饋被督導單位;被督導單位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意見之日起10日內提交書面申辯意見。
  (五)根據初步督導意見,綜合分析被督導單位的申辯意見,經督導小組集體評議並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形成督導意見書。督導意見書應當在督導檢查工作完成之日起90日內反饋被督導單位。
  (六)提交督導報告,並按規定備案、向社會公布。
  實施督導檢查,主要採取與師生面談的方式,隨機列席或者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根據需要,可以聽取被督導單位的情況匯報和就督導事項的說明,查閱有關資料,組織召開座談會,開展問卷調查等。
  第十六條 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布局和在校學生規模等情況設立教育督導責任區,指派足夠數量的責任督學對責任區內的學校實施經常性督導。
  責任督學的數量與學校的配比以及專兼職督學的比例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制定。
  責任督學的姓名、聯繫方式和督導事項應當在學校門口顯著位置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責任督學實施經常性督導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工作規程;可以視情況隨時對學校進行督導。
  責任督學應當及時向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報告督導情況;發現違法違規辦學行為或者危及師生生命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督促學校和相關部門處理,並向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提出書面建議,由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下達整改通知書。
  第十八條 本市建立對各級各類教育發展狀況和教育教學質量評估監測制度機制。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制定。
第四章 督導結果的運用
  第十九條 被督導單位應當按照督導意見書的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議對問題進行整改,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並按規定向社會公布。
  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應當對被督導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核查;發現被督導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按照整改要求和建議對問題進行整改的,應當將督導結果、工作表現和整改情況通報其所在地政府以及上級相關部門。
  第二十條 被督導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或者教育督導室應當約談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相關負責人:
  (一)貫徹落實國家教育方針、政策以及國家、本市教育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徹底的;
  (二)履行教育職責不到位的;
  (三)教育攻堅任務完成進度嚴重滯後的;
  (四)辦學行為不規範的;
  (五)教育教學質量下降的;
  (六)安全問題較多的;
  (七)拒不接受教育督導的;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應當約談的情形。
  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或者教育督導室應當對約談情況作出書面記錄,並報送被督導單位所在地政府以及上級相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或者教育督導室在督導過程中發現被督導單位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將違法線索、相關證據移送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教育督導結果優秀的被督導單位及有關人員進行表彰,在政策支持、資源配置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
  第二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就上一年度督導工作情況向市、區人民政府作專題報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總督學、副總督學。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3號
  《北京市教育督導規定》已經2021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41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陳吉寧 
202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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