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學(第四版)

教育法學(第四版)

《教育法學(第四版)》是2019年07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楊穎秀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本書共十二章,一至五章是總論,闡述了教育法學的基本原理,六至十二章是分論,闡述了教育基本制度和相關教育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本書在基本原理部分特別梳理了新中國教育法學建設的發展歷程和重要論爭,對教育權與受教育權這一教育法學研究的核心問題做了深入的探討。在分論部分套用教育法學的基本原理闡釋了教育法律關係主體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這些闡述揭示了新中國從教育法制到教育法治的立法、守法、執法的重要軌跡和顯著成績。
本書幾經修訂,現在和讀者見面的是第四版。在本版的修訂期間恰逢我國法律法規修改的高峰期,憲法及多部法律法規包括教育法律法規在這一期間都做了修訂或修正。這既為本書的修改增加了難度,也為本書的修改帶來了契機。在此背景下,作者對第三版做了大幅的改動,重點對引用的法律法規條文進行了校對,增加了法律法規修改後的重要規定。本書反映了教育法治建設中的新動向。
本書選用了大量的案例解讀教育法的制定與施行,使抽象的法理鮮活起來,便於讀者理解教育法治的理論與實踐。本書適合作為師範院校教育法學課的教材,也適合作為中國小校長和教師的培訓用書。

作者簡介

楊穎秀 教育學博士。東北師範大學資深教授、博士生導師、教育管理與政策博士點帶頭人及負責人。在中國教育學會教育管理分會及教育管理學科專業委員會、中國教育學會教育政策與法律研究分會任重要職務。《中國小管理》《教學與管理》等雜誌編委。1999—2000學年在美國太平洋路德大學做訪問學者,2004—2005學年在美國維吉尼亞大學做訪問教授。2017年7—9月受邀訪問芬蘭赫爾辛基大學。多次赴美國、加拿大、英國、西班牙、南非等國家參加國際會議,赴香港及台灣地區進行學術交流。主要從事學校管理與教育行政、教育政策與法律領域的研究。講授學校管理、教育行政、教育法學、教育政策分析等課程。現已出版著作9部,發表論文100餘篇,多篇被《中國學術年鑑》《新華文摘》等刊物轉載。參加全國教育科學“八五”規劃重點課題研究工作,主持教育部“九五”規劃課題、全國教育科學“十五”及“十一五”規劃重點課題、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基地重大項目、國務院學位辦委託課題、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規劃基金項目、國家精品資源共享課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吉林省教育科學“十五”及“十一五”規劃重點課題等研究工作。獲第三屆及第四屆全國教育科學研究優秀成果三等獎,吉林省第五屆、第六屆、第七屆、第八屆、第十屆教育科學優秀成果一等獎等獎項。

圖書目錄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教育法學的研究對象及性質
第二節 教育法學的歷史進程
第三節 教育法學的研究方法
本章案例 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拒絕頒發畢業證、學位證行政訴訟案
第二章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第一節 教育法的含義及特性
第二節 教育法堅持的基本準則
第三節 教育權與受教育權
第四節 教育法的淵源與體系
第五節 教育法律規範
本章案例 兩起觸目驚心的殺害學生案
第三章 教育法律關係
第一節 教育法律關係的含義、類型及特性
第二節 教育法律關係的要素
第三節 教育法律關係的形成、變更與消滅
第四節 教育權利主體及其相互關係
本章案例 孩子園內摔傷應由誰來負責
第四章 教育法的制定與實現
第一節 教育法的制定
第二節 教育法的實施與實現
第三節 教育法制監督
本章案例 作弊被開除學生告學校法院確認學校處理合法
第五章 法律責任與法律救濟
第一節 法律責任
第二節 法律救濟
本章案例 大學生校園被毆成植物人打人者獲刑賠償70餘萬
第六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節 職業教育制度、繼續教育制度、掃除文盲教育制度
第四節 國家教育考試制度、學業證書制度、學位制度
本章案例 學校以曾作弊為由拒絕發放學位證書北京農學院
被學生告上法庭
第七章 國家及其行政機關
第一節 國家及其行政機關的教育權利與義務
第二節 國家及其行政機關違反教育法的法律責任
本章案例 訴深圳市羅湖區教育局行政不作為案
第八章 學校
第一節 學校的法律地位
第二節 學校的設立
第三節 學校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節 學校的法律責任
本章案例 校內施工不掃尾釀成事故誰負責
第九章 校長
第一節 校長的法律地位
第二節 校長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節 校長的法律責任
本章案例 新任校長的困惑
第十章 教師
第一節 教師的法律地位
第二節 教師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節 教師的專業發展及管理制度
第四節 教師的法律責任
本章案例 副校長在招聘教師中受賄獲刑
第十一章 學生
第一節 學生的法律地位
第二節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節 未成年學生的法律保護
第四節 未成年學生的犯罪及其預防
第五節 學生的法律責任
本章案例 教師當眾猥褻14名女生
第十二章 家庭與社會
第一節 家庭
第二節 社會
本章案例 柳州強制執行“義務教育第一案”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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