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制

教育法制是指由於人們對“法制”的用法和解釋不同而具有多種含義。(1)指國家建立的有關教育的法律和制度,即一國教育法的整體。(2)指教育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等活動和過程。(3)指國家按民主原則將教育事務法律化、制度化,並嚴格依法辦事,亦即“依法治教”。因各國教育傳統、文化背景和政治、經濟發展的差異,教育法制的發展歷史也不同。現代教育法制與現代教育制度和民主政治基礎上的現代法制的產生、形成和發展緊密相連。

其主要內容和直接目的在於維護公民受教育權,保障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正常運行,促進行政機關在教育活動中依法行政,保證國家教育標準。其根本目的是以國家名義建立和維護反映統治階級意志的教育秩序,實現建立在該時代物質生活條件基礎上的教育公平,提高教育的總體效益。中國教育法制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制的有機組成部分。其基本原則和基本要求同社會主義法制的總體要求一致,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有法可依”是指各個部類教育和教育的各個方面都確立完備的法律規範,使整個教育法體系基本上覆蓋應運用法律手段調整的教育活動和教育現象。這是實現社會主義教育法制的前提。“有法必依”是指在教育活動和處理有關教育事務中,一切國家機關及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行政,所有黨派、社會團體、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和全體公民必須遵守教育法,依法辦事。這是實現社會主義教育法制的中心環節。“執法必嚴”是指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嚴格執行教育法,維護其權威。這是實現社會主義教育法制的關鍵。“違法必究”是指對一切違反教育法的公民、團體機關,必須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不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有凌駕於教育法之上的特權。這是教育法存廢的關鍵所在和實現社會主義教育法制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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