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制統一,是指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由國家機關統一制定,統一實施,對全體公民和法人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教育法制統一的原則,體現為教育法律法規制定權只能由國家機關在各自的職責許可權範圍內行使;;教育法律法規的執行權只能由國家機關或有關機構依法行使,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行使;;教育法律法規的效力按發布機關,調整對象及適用範圍,形成層次、有序協調統一的整體,以維護教育法制的統一和權威。
教育法制統一的原則,在法律效力上體現為“下位法服從上位法”。這是指法律法規之間按國家法律體系層級高低的排列,地位高的法律法規其效力高於地位低的法律法規,下位法的規定不得與上位法的規定相牴觸。
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經濟文化教育的發展很不平衡,各地的實際情況千差萬別。因此,在堅持法制統一原則的同時,也要考慮到某些特殊情況。在法律效力的範圍上,適用於特定地區、特定時期、特定對象的法律法規為特別法。如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戒嚴法、教師法等,從廣義上說屬於特別法。而適用於全國區域、或者非特殊的平常時期、全體公民的法律法規,則為一般法。在法律適用上,特別法可優先適用於一般法。